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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房屋买卖中,常存在与房屋出让人或登记权利人有关的第三人。第三人利益代表着交易安全,应受保护。在民法理论中,依据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立法模式,与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相比较,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最佳制度。我国现行法在该问题上存在诸多不当之处,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因此,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万一 《中国公证》2007,(11):36-37
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和非承租人对于他人所有和承租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首先,居住权具有支配性并排斥他人干涉。其次,居住权还具有对抗力,即在居住权关系期间,如果所有权人在未明示居住权存在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一种具有形成权性质的物权取得权。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取得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的支配力,先买权人可以排斥他人而优先购买标的物,在出租人擅自向他人出卖房屋并过户登记时,若租赁合同已经登记使得优先购买权取得公示公信的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其物权变动行为无效,从而实现自己的先买权。第三人只得依据其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若租赁合同未登记,则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先买权人可以选择向出租人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执行实践中,在执行房地产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房地产已实际转让给第三人(虽未过户,但已签定了转让合同,第三人已付了房款,甚至已占有)为理由提出抗辩、第三人以自己拥有对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为理由提出异议的情况。此时,执行法院往往无所适从,若保护第三人却找不到法律依据,不保护第三人又有违公平原则。鉴于此,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理此类问题谈谈一己之管见。物权登记与移转合同冲突之处理房地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  相似文献   

5.
人从中广计得一套山大规订该店]向往院提起诉1我单位作为改第三人参加诉人法院判决我于如s.我单位下判决1效C问个月内将5个较普适的法律问题一是房屋所有权b问题,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的占有、使来体现你单位与房屋的产权人来办理房又过尸登记手续,没有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对房屋只有即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王IJ,并没有处分的权利梅说对于你,也只是享有占有、’卖用该房的权利,坦。县居的产权人对房屋享有绝对物权所有权人主张其权‘1时,绝对物权可一_以对抗他物权也就是说一所有;又\有权要求返还何苦基于_人。法院判决将…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后,不动产占有的保护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这种忽视使得第三人仅凭登记就能取得优先的权利,被伪造转让的仍占有的原所有人便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登记产权。而英国土地登记法采用了一种有限的公信力,该公信力模式十分强调对占有人的保护。在双重转让中,如果第一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第一买受人的权利将作为优先权益而受保护,后一买受人并不能通过登记来对抗第一买受人。在伪造转让的情形,买受人因第三人伪造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产权并登记时,如果原所有权人仍占有不动产的,原所有人的权利优先保护,可以对买受人主张更正登记。但受到登记法的保护的占有人的权益必须是一种排他权,且占有能够被发现。对占有的保护意味着法律应回归重视对财产的“静态所有权安全”的尊重和保护,通过合法占有而形成的生活安宁不因他人的登记行为而被打破。  相似文献   

7.
管西凤 《法制与社会》2014,(9):127+133-127,133
房屋征收作为限制和剥夺公民或其他主体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为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及相关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8.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民事立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包括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某种条件下的不动产和债权制度,其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也不尽完善。本文拟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作一探讨。一、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意义有利于维护安全、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原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处分却无法请求返还,对原所…  相似文献   

9.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意义非常重大,很多学者为此提出了各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规则。然而,它们实际上大多数只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且仅仅是对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欠周密。因此,文章从区分现实中第三人类型和物权变动类型出发,提出了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路,即物权变动相对人之第三人的保护规则应有别于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同时,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规则也应有别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利用房屋进行合同诈骗的多为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骗取财物,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实施诈骗的并不多见。那么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呢?  相似文献   

11.
巫平丽 《中国公证》2007,(11):52-54
案例一:李某(男)和王某(女)系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处,二人感情不睦.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将该房屋卖于第三人赵某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知晓后.以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该项交易无效。  相似文献   

12.
所有权保留制度自有其存在价值。通过对于我国大陆首次明确承认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合同法》第134条的检讨,进一步确认了买受人应有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附条件权利的期待权。各国(地区)立法例就此项制度之规制均有瑕疵。对于买受人期待权之损害,通常源自出卖人与第三人之不法行为。出卖人一物数卖之再转让行为即属典型样态。笔者以为,所有权保留之登记与否对于出卖人再行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之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即条件不同效力有别。  相似文献   

13.
在财产被查封的情形,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查封之物的,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查封的对抗效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同处分权能和合同效力无关。查封不影响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也不影响处分查封之物基础合同的法律效力。查封具有禁止处分的法律效果,即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之物,否则可能引发公法上的责任。在擅自处分查封之物时,善意取得与公示对抗是两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模式。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规则不应也无须适用于查封之物,否则会影响体系融贯,并导致制度重叠问题。查封制度具有独立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即查封的公示对抗规则。在公示对抗规则之下,执行申请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了妥当平衡。  相似文献   

14.
预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涉案房产一经预查封,原房屋权利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在预查封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李某与王某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实际上归陈某所有,但陈某现居住外地,不知其财产所有权被侵犯。请问法院能否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如陈某接到通知后不参加诉讼,或参加诉讼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赵钰赵钰同志:来信所述案件中,李某与王某为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而实际上讼争房屋所有权属于陈某。对于李某与王某的纠纷而言,陈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通知陈某参加诉讼。如果陈某同意参加诉讼,将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李某…  相似文献   

16.
周继军 《政府法制》2012,(34):46-47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明显特点就是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大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7.
郑倩 《当代法学》2023,(2):100-110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孙凌 《广东法学》2006,(4):28-32
行政相对人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关人又分为行政救济第三人和行政救济外第三人(行政救济第三人:系指其权利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可以诉诸行政法上的法律手段进行救济的第三人;行政救济外第三人:系指其权利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不能诉诸行政法上的法律手段的第三人)。区分行政救济第三人和行政救济外第三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对其是否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和调整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在服务于公共利益之外还调整了相对人和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行政救济外第三人权利保护进行在个案中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梅伟 《政法学刊》2006,23(1):28-31
物权行为理论保护恶意第三人的观点是对德国民法关于第三人规范的误解。在遵从物权行为理论的德国民法中,第三人对前手交易合同瑕疵的知情不为恶意,第三人对出让人无处分权的知情才构成恶意。德国民法对“恶意第三人”的规范是日尔曼民族形式主义交易观念的传承,它与物权行为理论相契合,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0.
简要案情聂翠玲和张治来于1986年结婚,1994年3月夫妻二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聂翠玲。1998年张治来因经营一家饭店向安阳三官庙信用社贷款70000元,到期不能清偿,张治来要求续贷,信用社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张治来便在其妻聂翠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房产证及身份证偷出,让食堂服务员王艳冒名顶替其妻子聂翠玲。二人到安阳某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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