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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新探讨——兼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辨析及其延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在给社会以及人们的生活提供重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集中的问题之一便在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广义而言,网络侵权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还包括肖像、隐私等人格权,商标、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然不可否认的是著作权,无疑是网络侵权领域内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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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首先由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但是,当侵犯著作权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则构成犯罪,进入刑法的视野。1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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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后,关于草案第46条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条款,因为音乐产业的公开批判而成为修法中最热点的问题.1一方面音乐著作权人认为法定许可的适用,是对原创音乐的致命打击;而版权局则强调,对法定许可的理解应结合草案第48条的付费机制,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2可以说,关于法定许可的立法,已经成为牵动音乐产业利益的重点.然而,由于各方对法定许可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因此导致言人人珠,不利于立法进程的推进.只有排除误解,并正确认识法定许可制度的优势和弊端,才能理清在我国社会、经济和产业环境下是否适用或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