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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为了有效规制这一用工形式,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们期待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处理劳动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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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劳动合同法》从几个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等混乱局面的出现。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入手,分析了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又结合我国的用工制度的历史和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析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出现劳动者致害第三人时承担责任的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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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建立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使劳务派遣进入了法治轨道.但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其法律制度尚待成熟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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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减少用工成本;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突出;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社会矛盾和反响较大。为此,本文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涉及的内容以及企业用工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学习,获得了一些有益的认识,希望能给大家的工作实践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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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其中,第66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范围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且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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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政亮点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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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本文将通过分析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探讨其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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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一种用工模式。当前,《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规范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维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从业准入资质、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等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如何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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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超市女工案反映出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尚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换言之,劳务派遣构成逼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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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劳务派遣使用量过大、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管理不规范、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实施了5年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首次修订,并将矛头直指劳务派遣制度。从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劳务派遣回归到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位置上,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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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劳务派遣因其用工方式灵活,减轻企业员工招聘和管理负担,细化社会分工,得到了越来越多用工单位的推崇。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用工的一个全新的形式。本文从劳务派遣产生的背景及现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存在的瑕疵,完善劳务派遣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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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既满足了企业效率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需要,又有利于扩大就业规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一、我国劳动立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过程中,"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与传统的雇佣模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且三者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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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2013年修正案重点针对劳动派遣用工制度中的"同工同酬"、"三性"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完善,以促进现代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然而,仅就2013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来说,同样存在相关规定模糊、关键术语界定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亟待对其进行完善。由此,文章以劳务派遣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其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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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本是传统用工方式的补充,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导致实践中处理劳务派遣纠纷产生大量疑难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理论作探讨如下,以求教大方。一、劳务派遣员工的辞职权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恰恰省略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所享有的无理由单方辞职权。如何理解这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呢?有人认为,劳务派遣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因为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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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被滥用的缘由及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近日出台,关涉如何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但该修正案尚未从根本上改善劳务派遣之同工同酬及其实施难题。虽法有明文,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该种规则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劳动者需向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主张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故惟有在劳动合同相对性的框架内实现同工同酬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不沦为具文。再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尚未构建同工同酬条款得以实施的制度空间,建议将该法中作为"用工单位"的要派单位拟制为"用人单位",这样才能真正铲除劳务派遣遭滥用的土壤,而并非仅仅依靠界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得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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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订后,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管制力度,对于遏制劳务派遣经营泛滥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步使《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在《劳动合同法》修订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余,相关法律规范仍有许多值得完善或矫正之处,最为明显的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有关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不符合劳务派遣弹性就业之属性。管制与放松管制须在合理、尊重规律基础上才能有出路,才符合事物发展的辩证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