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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激发了越来越多的人来了解和思考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和解"对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转变具有启蒙作用,但对其价值值得质疑,风险也要进行评估,积极完善刑事和解程序,使"和解"在解决司法纠纷,恢复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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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高检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列举了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三种轻微刑事案件,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积极的探索。其中对于刑事和解调停人具体由谁担任,存在不同的见解和做法。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由检察官、法官担任,还有少数由社会调处机构担任。结合我们自身办理刑事和解的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应当由专门的社会和解机构担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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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前执业之初曾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笔者代理男方,成功促成了原被告双方和解,。一年后,路遇这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手牵一孩子在路边蹒跚学步,紧跟其身后的女子冲我嫣然一笑。一年前为万余元彩礼而咆哮公堂执意离婚的原告和被告现已经娇儿绕膝,和好如初!上述经历让初入行的我隐隐感到律师的价值并非仅在胜诉。笔者撷取部分代理过的以和解方式解决的案件为例,试图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律师促成当事人和解中的基础和作用加以分析。一、宏观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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