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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人能否犯罪?这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际价值的问题。徐建同志的《法人不会犯罪吗?》(以下简称徐文,见《法学季刊》八二年第三期)一文,对此作了肯定的论证。读徐文,得益非浅,然而对徐文所持观点却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犯罪行为总系犯罪主体所为,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是解决法人能否犯罪的关键。本文从此出发,谈点个人浅见,与徐建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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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俊意同志的《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一文(《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以下简称《尤文》)强调了法的阶级性,有些论点笔者是同意的,但在下述一点上却不能苟同:“法所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来说,它在调节阶级关系中会不体现阶级性,是不可想象的。”这样的观点,在今天已很少见了。只要尊重客观实际,人们就不难看出把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全部归结为阶级关系这一观点是不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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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0年第二期载胡志强同志的《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以下简称《论》),阅后,对《论》的部分内容有不同看法,现以粗浅之见与胡志强同志商榷。一《论》的第一个论点是医疗行为是医事法律行为,以医患之间为特殊的医事法律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主要论据。本人以为,其一,医事法律行为、医事法律关系都是法律理论中没有,为作者提出的概念,能否成立,赋予什么内涵,尚有待讨论,在论点、论据本身涵义不明,缺乏认知基础的情况下,结论自然不能令人信服;其二,所谓医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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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立法上的“法人犯罪”——与杨兴培同志商榷●周长军杨兴培同志的《对立法上“法人犯罪”的反思》一文(载《法学》1996年第7期,以下简称杨文),在对我国法人犯罪立法的合理性、必要性与适时性提出质疑和批判的基础上,主张立法应及时取消法人犯罪。通读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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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1991年第9期发表了题为“人民主权:法制精神的精髓”一文,引起一些不同的反响,本刊本着李瑞环同志指出的“我们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倡和鼓励学术和艺术上各种不同意见、观点、风格、流派自由发展和竞赛,提倡和鼓励批评和反批评”精神,全文发表署名“子强”的批评文章,以期“通过民主的、平等的、充分说理的方法”,展开正常的学术争鸣,进一步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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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一篇值得注意的法学文章 张光博同志的《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一文(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以下简称“张文”),以醒目长标题引起了众多读者的注意。 一位法学界人士说:当他猛一见这个标题,以为是《中国法学》发表社论。这可能是张文给人留下的第一个印象。 张文标题的口气是否过大,姑且勿论。但看上去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探讨与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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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律经济决定论——兼与周永坤同志商榷●周世中《法学》月刊1996年第2期发表了周永坤同志的《法律经济决定论评析》(以下简称《评析》),该文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晚年纠正了“经济决定论”,现行的法律经济决定论和马恩晚年的思想有根本的区别,提出要走出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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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问题,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人们对经济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多了起来,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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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联合体是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经济实体。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把在技术上、经济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组建成企业性的经济联合体,既可以发挥各个经济单位的优势,扬长避短,又可以沟通地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同步配合,协调发展。因此,组建各种类型的企业经济联合体,并对之加以科学的管理,是我们当前所进行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怎样认识企业经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怎样处理好在联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怎样更好地发挥经济联合的作用,就成了经济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应重视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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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提出要单独制订一部经济诉讼法典,作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法,以保障经济法规的实施。对此,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订立经济诉讼法的理论根据问题《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四年第四期刊登的顾培东谈《经济诉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中说:“……实体法部门的发展总是要引起程序法的相应分设。历史上,刑、民法在各自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同时,相应产生了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当今行政法在一些国家的发展又形成了独立的行政诉讼程序”,据此,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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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性质应从私法与公法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私法上,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与法人名称为同一名称.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与法人名称形式上的差异由公法导致.因此,并不存在"法人分支机构名称权"这样一个权利.以法人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而认为应赋予分支机构以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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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驷之、袁明健同志在《论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两重性质》(以下简称“唐文”) (见本刊第4期——编者注)一文中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三段论述,作为自己关于“法的共同性”的立论根据,断言:法的“社会共同属性”先于法的“社会阶级本质”而存在,后于社会阶级本质的消亡而发展;阶级社会的法具有两重性,即社会阶级本质和社会共同属性。对此,笔者未敢苟同,特冒昧请教之。一、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论述“唐文”认为要解决“有没有共同性”问题,首先要“系统地、完整地、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原理”。这是正确的,我完全同意。但该文在论证过程中,却不顾马克思、恩格斯完整的国家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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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发表了张树义同志的《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依该标准所得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的结论,值得商榷。 一、目前研究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张文”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已为行政诉讼法所接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则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主要是依据如下理由: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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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袁成弟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六年第四期著文,认为:“社会主义法也应有公私法之分”(以下简称袁文)。笔者不能苟同,提出以下商榷意见: 第一,资本主义法有公私法之分只限在特定的国度内,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能以偏概全。在当今世界,将法律明确划分为公私法的只是以法国、联邦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原属大陆法系的南美洲许多国家取消了法律中公私法的划分。英美法系国家更不存在这种划分。即使采取这种分类法的国家,程度上也各有不同,有的仅限于法学研究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明确的公私法分类始于十九世纪初的资产阶级革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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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与郭锋同志商榷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作者针对本刊1988年第3期发表的郭锋同志《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一文提出商榷意见,认为:股份公司内部“两权分离”的深化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所有权;股份公司内部“两权分离”的深化也不会导致股东所有权向债权转化;股份公司的双重结构依然存在。文章在分析对股份制企业内部财产实行“单一的法人所有权”的不合理性后指出:股份制并不排斥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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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赵长青同志《论拐卖人口罪》一文(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深受教益。作者的见解,无论对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或是法学教育,都不无裨益。但是,文中有一个观点,我不敢苟同,现提出来与赵长青同志商榷。赵文指出:“有一种观点认为: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有的妇女同意人贩子将自己卖掉,是否还构成拐卖人口罪?我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