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7年10月12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 相似文献
2.
3.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彰显以人为本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现就《解释》起草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作一介绍和说明。 相似文献
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从解释第九条的背景、意义以及对第九条的理解入手,详细阐述了生产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理解,指出了本条解释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施行近10年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的形势发生 相似文献
7.
我国矿山劳动安全立法初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矿山劳动安全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立法目的多元化、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因此,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时梳理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一致,消除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8.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于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等原因,《安全生产法》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不完备、不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1.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案件审理中,正确确定被告人责任,准确适用法律,较好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就《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意见》出台背景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指出,"十一五"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 相似文献
12.
2002年《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空白,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该法自实施以来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却并没有像人们刚开始预计的那样令行禁止,这固然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原因,但笔者认为立法不明是限制该法运行的最重要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安全生产法》部分法律条文的探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14.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主要内... 相似文献
15.
16.
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将解释论作为主流研究范式的当下,安全生产犯罪条文的再次修订首先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对此不能以积极刑法立法观等理由大而化之地搪塞过去。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削足适履”“束手无策”等困境,根本原因是其一直分担着重罪涵摄不足与轻罪规制缺失的立法“隐痛”。这一问题难以通过解释论去化解,相反还助长了不少“软性解释”,甚至滑向类推解释。立法论无法对这些问题“袖手旁观”,在这一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起到“临门一脚”的效果。根据有无一般性规定,以及单独性规定,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类型划分。我国采取的是“无一般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模式,面向的主要是具象的业务场景,而这在体系性思考上存在固有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罪和彼罪区分困难的局面。《刑法修正案(十一)》放弃了依据业务性质的修订思路,改采依据行为方式的修订思路,使行为类型之“素材”迅速充实起来,这为体系性思考提供了契机,借由此方法论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框架作出新的解读。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8):43-48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8.
19.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中多有分歧,我们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谈一下对伪劣商品金额相关问题的理解。一、关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依据此解释,销售金额不仅包括已得收入,还包括应得收入。所谓应得收入是指可期待收入,亦即伪劣产品售出后可得到的对价。一般情况下,买卖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