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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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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的该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由此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追认,这种追认是积极的、明示的,正是这种积极明示的意思表示,将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由此订立的合同因代理权瑕疵的消除而产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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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首要条件。因为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而若行为人非以本人名义而为代理行为,则根本不属于代理,更无所谓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就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发生的情形有三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都可发生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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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中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为人对本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得到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人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参加者,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故意或者与他人事通损害本人利益的,即使本人追认,行为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这时行为人对本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是违约责任,由于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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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3)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系无权代理未被追认时行为人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因规范技术上的原因,该两款规定在解释上引发明显分歧。从现行规定看,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系分别基于信赖原理和缔约过失原理而构建,在解释该规范时,需顾及法律文义所反映的立法者价值判断及法律体系所呈现的价值秩序,并兼顾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规则间的亲缘关系。在相对人善意时,其可向行为人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亦可选择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均不得超过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其本可由被代理人获得的利益;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权欠缺时,行为人仅因过失而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时应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确立的价值秩序,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作妥当的损害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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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行为的追认,是指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据传统民法,该类行为主要有三种:其一为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二为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缔结的民事行为;其三为无权处分行为,即无处分权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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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法下是否承认对广义无权代理合同的默示追认,由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对于无权代理合同下的被代理人之沉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法律後果,在一定的条件下,被代理人的沉默应当被祝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本文还分析了在中国法下承认默示追认的意义,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默示追认时应予注意的一些问题,并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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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定性及表象形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表见代理又称为表示代理或表现代理,是指未获授权的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在相对人足以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由本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代理形态。传统观点认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①。而在英美法国家,与表见代理近似的法律概念是“不容否认的代理”(或称“不容否认的声明)②,它更注重于表见代理的表象形态,主要指“在其他人看来该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代理③。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但是,这种代理究竟是独立的代理形态,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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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1款已显见表见代理制度的端倪,但这两提哦啊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因被代理人由过错,而使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做了完整的规定,肯定了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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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司法认定。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文根据相关法律就合同法中代理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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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风险责任外,无权代理人还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此时的赔偿范围为消极利益,且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关于恶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与有过错规则的明文规定,在立法论上大体妥当。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代理权欠缺的善意意味着其无过错,但恶意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过错。对于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对代理权欠缺的恶意和对被代理人追认可能性的判断作出综合认定。在判断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时,还须考虑其是否违反向相对人披露代理权欠缺的说明义务。关于无权代理人过错侵权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责任分担,应综合侵权法中与有过错和受害人故意的规定以及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在各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况逐一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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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刘士国同志在《法学季刊》今年第二期上载文认为,法律“应明确规定被代理人员选任代理人不当之责”,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商榷意见。在民事代理的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应对自已的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而被代理人对此不应负任何责任。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二)被代理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授权,没有正确地履行授权手续,导致授权范围不明。《刘文》中所举的案例正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刘文》认为其主张是为了杜绝无权代理,其实关键不在于对代理人的选任上。对代理人的选任不当往往只能造成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不能得到园满完成,给被代理人造成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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