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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绝大多数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并且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才予以承认。在任意的诉讼担当中,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的范畴。但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目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对于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的排斥态度略显保守,应该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认可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即认定诉权转让协议有效。这是基于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这将有利于民事诉讼的便利,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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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诉讼制度已成为各国保护集团性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重要诉讼形式。从其诉权的基础来看,团体有可能基于自身之实体权利、法定诉讼担当、任意诉讼担当或者诉讼信托而享有诉讼实施权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团体基于何种根据提起诉讼,取决于纠纷的不同类型和各国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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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文章以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主体的分离为视角 ,对由他人承担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实施权的现象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通过比较诉讼担当、诉讼承担、诉讼信托和诉讼代位等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功能 ,讨论了诉权主体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状态和范围 ,阐明了形形色色之“当事人问题”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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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诉讼担当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理论,然而各国立法对此态度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担当的规定寥寥可数,对任意诉讼担当更是态度谨慎。对此,本文试论述任意诉讼担当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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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非实体权利归属主体构成执行程序的形式当事人,但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既涉及执行力的形式外观,也涉及实体正当性,需要结合适用类型予以限定,以避免对债务人双重执行。参照大陆法系"执行担当"的学说、判例以及我国实务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主文两项执行依据的记载要素加以判断: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原则上合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虽然可以启动执行,但无权受领给付;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执行被代表人利益目前并不适宜;对于让与未构成诉讼担当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则可能丧失实体适格,但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约定保留"收取"权能以补正。在"执行担当"与"承继执行"形成债权竞争关系时,须限定受让人举证权的同时完善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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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担当概念的理解不一致造成了我国学者对诉讼担当范围和类型的分歧。对诉讼担当的学理分类分歧主要存在于任意诉讼担当之中,因而建议采"与实体权一起进行诉讼追行委托的诉讼担当"与"仅仅就诉讼追行进行委托的诉讼担当"的分类,以达到诉讼担当内涵与外延的一致。从法定担当和任意担当的角度探索诉讼担当的具体形态,分析诉讼担当人与被担当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关系,只要符合诉讼担当的概念、制度的设置目的并具有诉讼担当的功能都应当属于诉讼担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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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存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缺乏对审判权的制约、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不完全平等、有的诉讼权利行使范围偏窄、诉讼权利与诉讼程序的运行相分离等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要改变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指导思想,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提出了解决意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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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使得诉讼担当制度在代表人诉讼之外又有了新的诉讼法上的依据.众所周知,对于正当当事人之一的诉讼担当人,更多的是源于实体法上的规定.在正当当事人的研究范围中,“管理权”与“诉讼实施权”分别是基于实体法与诉讼法上的解说,这两者不仅是正当当事人有别于传统当事人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诉讼担当的制度缘由.随着现代型诉讼时代的到来,“诉的利益”为诉讼担当提供了又一制度缘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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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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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指数”2015年的调查报告,对“司法权力”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两个一级指标及其内容进行了调整,通过相关调查数据可以展现司法权力运行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由此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司法权力运行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既有进展,也有不足.数据对于了解实践现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同时要客观看待其中的局限.司法权力运行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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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3):45-50
我国群体诉讼快速增长,但1991年设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却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该制度的运行障碍主要来自法院与当事人。示范诉讼尤其是职权型诉讼因其契合能动司法的精神,而且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作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补充,而成为域外群体诉讼解决的有效途径。引入该程序时应当注意示范案件的选择、公告和权利登记、未参加示范诉讼的当事人权利保障及判决的扩张等程序问题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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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权利取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体现的诉讼结构和价值取向也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导致被害人徒有当事人的名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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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由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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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事人转让系争标的物或者转移系争实体权利义务的,选择诉讼承担而非诉讼担当,这是我国本土化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实际之选择的结果。诉讼承担理论与我国的当事人更换理论、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人民调解制度等,都具备兼容性并易产生合力;受让人参加并承担诉讼,而非重新诉讼或者另行起诉,亦应结合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法律上的利益加以细致衡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