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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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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对行政管理权的补充而非替代,寄希望通过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应对环境管理公权力的不足是公益诉讼制度不能承受之重.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制度生成背景和民主价值取向内在预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为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唯有将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作为基本主体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2.
童卫萍 《法制与社会》2011,(34):120-121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与不特定多数人有关的利益,是多数人可以搭便车受益的新型诉讼。鉴于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广泛性等特点,环境保护具有公益性,法律调整应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转换。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突破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限定所遵循的“直接利害关系”理论,需要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拓宽,并辅之以厚实的理论基础:对于公民参与,应该扩大损害范围界定。对于环保团体,应从法律上赋予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此来发挥公众和团体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3.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为范本,受司法能动主义和环境权社会干预理论影响,结合本土实际形成了鲜明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被告资格的明确;书信申请令状等非正式程序合法化;建立调查委员会制度等减轻申请人证据负担;基于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采取临时命令的救济方式等。在建立诉讼激励机制以扩大原告资格、明确环境公益内涵以确定公益诉讼目的、合理划分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证明负担、建立判决能动执行制度以创新救济方式等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识别、原告寻找与审理机关专门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因缺乏有力立法支撑,处于一种司法实践先于立法的混乱局面。从对2007年1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3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无论诉讼目的还是救济方式均不同于传统诉讼,它是在原有诉讼体系上“重生”的一种新型诉讼;为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这样一种新型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并且应由专门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5.
环境保护团体诉讼是当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重要形式,是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管理、保护公共与公民个人环境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环境实体法律调整效果的关键措施。因此,许多国家均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团体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近年来,德国在实施欧盟环境保护指令的进程中,将团体诉讼从自然保护法领域扩大到环境保护法领域。  相似文献   

6.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赋予公民行使起诉权,运用司法审判及时纠正、减少或防止环境危害的发生,既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能有效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将环境公益损害纳入司法保护,是公民环境权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的关键,使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理念能在诉讼法上得到体现与支持。  相似文献   

7.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亟待与实践同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地方司法实践中已有推行,但由于立法的缺位,导致此类诉讼目前仍处于一种无法可依,实践先行的尴尬境地。环境的优化离不开环境公益诉讼,不少生态环境优良的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该项制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对于我国确有借鉴作用。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确立公众环境权,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诉讼主体的资格和权利、受案范围,赋予环保团体一定的仲裁权,允许检察机关适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都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与实践的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一大利器,实践中个案不断出现。近来,贵阳等地更是在建立环境审判庭的同时允许环境公益诉讼,但确立的原告类型却不尽一致。基于中国国情,为实现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应确立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不应允许环保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此外,还应对原告冲突以及鼓励诉讼及防止滥诉等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9.
罗桢 《法制与社会》2013,(9):246-24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环境是全体人类的"公共财产",起诉主体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公民个人、环保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是比较适宜的起诉主体,政府机关不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在序位安排上,环保公益团体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个人补充。  相似文献   

10.
李雨田 《法制与社会》2014,(16):123-124
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步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不断增多。与此相对应,云南等地设置了试点性质的环保法庭,《环境保护法》也在人们的期待中即将以新的形象出炉。但不容忽视的是,当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对此我们应借鉴制度成熟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稳中有进,逐步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公益诉讼的出现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其具有特殊的运行机理,而司法能动是司法实践推动下司法运作观念的自然变革。司法能动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扩展,但公益诉讼与司法能动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中国可以在没有司法能动的情况下主动开展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海外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公益诉讼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其环境公益诉讼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方面均有很大影响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比如,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和1972年的《清洁水法》弥补了政府实施环境法的缺陷,放宽了对环境民事和行政起诉权的限制,在世界上首创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  相似文献   

13.
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印度公益诉讼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司法能动主义理论为基础,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将原告资格拓宽到了每一个公民,并且创立了书信管辖权制度、调查委员会制度等,以保证公益诉讼判决的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二十几年来,在创建责任政府、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鉴于印度和中国各方面的相似性,其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新《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法律规定时还会遇到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缺乏、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衔接的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和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和惧怕心理、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政府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通过加速司法改革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  相似文献   

15.
新《环境保护法》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在新法生效以来,其司法实践具体实施法律规定时环境公益诉讼却面临尴尬局面.本文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对环保组织如何更好地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意见.  相似文献   

16.
针对公害行为及犯罪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已展现出公益诉讼的未来是可期待的,其制度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其诉讼主体特别是其原告的主体资格本土化。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在资源整合能力与激励源头等方面各不相同,呈现出理论与实践两个层次的可行性偏差。基于公益诉讼正在我国起步的状况,应当秉持开放进取精神,附条件地肯定各能动主体的提起诉讼地位,构建一个多元而有差异且动态修正的公益诉讼主体体系。针对一般公害行为,应当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确立为多元主体;针对公害犯罪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应当谨慎限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试验性尝试。  相似文献   

17.
起诉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建立在起诉资格前提之上的起诉主体顺位设计是对最优起诉主体的探寻,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协调诉权冲突以及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所裨益.通过最强公共利益标准与诉讼经济标准的衡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列第二、三位.对环境公益诉讼顺位设计标准的把握应当灵活,契合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不同顺位之间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2007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总署"案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公民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公民诉讼的性质,肯定了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或公民为适格的原告,降低了原告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负担,淡化了因果关系要求。借鉴美国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相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权利,是我国有效治理污染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19.
鄢斌 《科技与法律》2014,(2):296-312
美国公民诉讼大致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民事诉讼、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和以自然物为共同主体的环境公民诉讼三类,其主体资格认定基本遵循了以"事实上的损害"为依据的原则,同时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中,确立并保障了环境保护组织的诉讼地位。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采单一诉权模式,将公益诉讼之诉权赋予给环保组织。由于公民环境权并未在立法中具体化,同时对诉讼主体之资格认定也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面临环境公益诉讼之基础权利不足和司法机关对诉讼主体资格难以判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解释,在借鉴美国经验基础上,打破传统诉讼法对主体资格的禁锢,构建环保组织及其成员与公民分设诉权的二元模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阶段环境利益正面临严重威胁,而已有的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已经有心无力,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失。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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