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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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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家勇 《法商研究》2006,23(5):115-121
从相关立法和研究来看,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有待明确。在物权确认方面,物权登记与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相互强化的效果。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有不同影响,但不决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逻辑体系、交易安全、交易自由、税收以及我国实情等方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取单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为其确立的二元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与我国实情多有不合。  相似文献   

2.
在房屋买卖中,常存在与房屋出让人或登记权利人有关的第三人。第三人利益代表着交易安全,应受保护。在民法理论中,依据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立法模式,与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相比较,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最佳制度。我国现行法在该问题上存在诸多不当之处,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因此,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3.
物权变动的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保护是我国立法中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我国物权立法应该对物权变动的未经登记的受让人的利益实行物权保护的模式。当事人合意产生物权效力的立法模式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基础,也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目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虽然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对其予以完善,以期对不动产权利人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就是“证出多门,分散林立”.不论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都能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特点:首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呈分散状态,不动产物权登记因不动产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 其次,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的分散性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证出多门”的结果.并使不动产常常由于部门利益原因而不能实现快捷而安全的交易。第三,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和登记部门的多元化,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效力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部门对登记提供材料的要求、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力度各不相同。有的登记甚至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的现象。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此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7.
物权行为问题并非事实判断问题 ,对市场交易与物权行为关系的考察不应建立在论证物权行为的现实存在基础之上。通过对物权行为无因制度的价值判断 ,可以发现以物权行为无因制度调整市场交易关系 ,难以满足市场交易对公平、安全及效率的价值追求。从而 ,基于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模式 ,确立建立在公示公信力基础上的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8.
廖腾琼 《法制与经济》2013,(4):50-51,53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制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笔者拟从完善法律、登记程序和内容等方面构建物权登记公证制度,完善物权登记公证行为。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   总被引:66,自引:1,他引:65  
我国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 ,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 ;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 ,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 ;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10.
根因于我国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分类管理,我国现行关于物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极不统一,并由此导致了物权登记机关的极不统一。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延伸与加快以及作为WTO的成员国,值物权法草案讨论和修订之际,把对财产的行政管理和物权登记职能严格分开,建立独立、统一、采实质审查主义和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为支撑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基础的物权登记机构,对物权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并进而促进交易迅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房屋买卖是以房屋为交易标的物的民事行为,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本文通过《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立法解读,梳理物权基本理论,在一房数卖实例分析中探讨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占有保护、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在立法和学理上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程序这种实践操作机制入手,就会发现,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程序机理的理论研究,是更有意义的智识活动,因为不动产登记程序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实体法律效果,整合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实体法律规则,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也亟需完善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俊 《法学研究》2012,(5):136-153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保护此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仅保护善意第三人,总体上符合效率价值。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相似文献   

14.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巍 《法学家》2006,(2):27-32
一、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争 公示公信原则是近代社会物权理论的基石.物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该原则而产生.物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和其它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权利而为交易.如此可以将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些不动产物权归属明确固定下来,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物权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5.
1949年以来,中国的土地登记分别经历了建国初期的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到改革开放之后以实施土地管理和确认、保护土地产权为主要目的,再到2002年以来彰显公示物权变动、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的目的。中国未来的土地登记将仍然具有多元目的,其中,确认、保护土地物权和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将会成为两大主要目的。至于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目的能否被削弱,要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设置而定。  相似文献   

16.
石志恒 《行政与法》2004,(4):117-118
文章简要评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优劣并且阐述了物权行为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及实际情况对我国物权变动的登记立法例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内容与形式之间:我国物权登记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申卫星 《中外法学》2006,(2):223-239
<正>我国物权立法正在艰难的推进之中,其中物权登记如何规定成为当前立法的一大难点。本文立意在于,指出物权立法中物权登记的部分难点和应注意之处,行文或点出问题所在,或对现行各草案规定做出评论,最终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期望笔者的思考能为立法机关所关注,进而完善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物权登记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赖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2):107-111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20.
从程序视角论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物权登记为船舶登记的一部分,分为实体和程序上的船舶物权登记。本文在分析两者关系和我国目前船舶登记程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指出船舶物权登记的程序建制受制于实体法上船舶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应当设置与《海商法》船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相匹配的船舶物权登记程序以及对《船舶登记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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