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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7月 1 7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该《规约》2 0 0 2年 7月 1日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在当日正式成立。该法院专门审判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审理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称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 ,体现了国际社会防止和惩治战争罪恶和有组织反人权罪行的决心 ,呼吁世界各国尽快加入并批准《规约》。中国尚未加入《规约》。对中国未加入《规约》态度的重新审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加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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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而积极的评价。然而,我国基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关于一些原则性问题规定的考虑,至今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本文试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里中国关注的原则性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如何协调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之进程,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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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必然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作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非缔约国,一直高度关注着它的发展。本文以国际法的视角,反驳了中国未能通过该规约的五点理由,阐述了笔者对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鲜明立场,以求对我国政府的决策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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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8年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惩治国际社会中的严重国际犯罪、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及实现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有人认为《规约》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否定。本文认为:主权不是绝对的,不能推至极端。《规约》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核心罪行”的普遍管辖权的,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否定,不利于法院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但是《规约》除此之外的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组织化过程中“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软侵蚀”的趋势。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动摇了国家主权构成国际关系的基础和国际法的核心这一神圣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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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开始运作,目前已经是国际上重要的处理严重国际犯罪的常设性法庭.中国于法院筹建之初态度颇为积极,然后出于自身某些问题的考虑,至今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本文初步分析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对其作出评论,并对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关系作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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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不久前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第三国强行施加义务,是对条约法上“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一大突破,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严重冲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表决时遭到了中美等国的反对。规约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即将成立,宣告了国际上犯罪不受惩罚历史的结束,为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然而在主权林立的国际社会,对第三国施加义务,进一步限制国家主权的努力只有与国际社会的现实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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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与国家的同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建立涉及到一系列国际法律问题 ,尤其是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方面的问题 ,由于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复杂而敏感。因而 ,从国际法原理的角度 ,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极为必要。特别是我国政府暂时还没有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也没有签字 ,而其原因主要集中于国际刑事法院有关管辖权方面的某些规定 ,所以更应从国际法原理的角度出发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深入分析与客观评介 ,尤其是对规约有关管辖权方面某些重要条款存在的不恰当理解更有必要予以澄清 ,以期为将来我国考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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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犯罪构成要件刍议——以危害人类罪作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世界各国对于犯罪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犯罪规定中所涵盖的成立犯罪的要件(犯罪要素)却大体相当.这种认识对象与内容的相通,正是国际犯罪概念和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活动及其机构产生的基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四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罗马规约》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采用规约规定与《犯罪要件》细释相结合的方式,为在国际刑法领域实现法治化作出了有益的创新,开辟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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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的生效,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中"最严重的罪行"的管辖权。然而,刑事司法管辖权关乎国家主权,妥当处理国家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关系,是后者顺利行使的前提。本文立足于《罗马规约》,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作为补充管辖权的属性为出发点,提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条件。同时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进一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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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与国际刑事法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十年来,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取得的最大成绩就是在促成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构想的提出,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起草、谈判,到《规约》的通过与生效,以"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非政府组织联盟"(简称"国际刑事法院联盟")为核心的非政府组织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中,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发挥信息提供者、法庭之友、法院与受害人和证人之间桥梁、监督人等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已正式认可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和运行中所发挥的作用堪称国际市民社会参与国际关系的一个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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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是否成功的关键取决于《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和国际社会与之真诚的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反之 ,国家也应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其自愿承担的义务 ,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本文通过阐述《罗马规约》有关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说明国家在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和惩治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中的作用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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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倡“核心恐怖主义”的观点,提出恐怖活动的定义包含下列因要素:其一,对平民基本权利的严重暴力袭击;其二,散布恐慌的特殊意图;其三,有一个有能力实行一系列此类暴力行为的犯罪组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核心恐怖主义概念的阐释将对各国产生重大示范效应,从而减少不同的应对方式,甚至减责条件间的分歧.另一更具创新性、更先进的处理方式是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核心恐怖主义的条款,从而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危害人类罪的定义之外的恐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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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认为该规约的确为第三国创设了被动接受管辖的义务,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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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认为该规约的确为第三国创设了被动接受管辖的义务。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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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与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国际刑法实践发展的总结 ,是最近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今后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宪法性依据。作者从解读《罗马规约》入手 ,以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为条件 ,联系现存的国际环境 ,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该规约所规定和体现的管辖原则、检察官的地位、国际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行的界定、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国家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义务等内容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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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自己从来文中掌握的犯罪资料独立启动对任何一个缔约国国内发生的犯罪情势进行调查的权力,它既是最能体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权力,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最担心被滥用的权力。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是各国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基于对检察官滥用权力的疑虑,《罗马规约》为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设置了一定的制约机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从上任伊始便采取了对自行调查权尽量备而不用并鼓励缔约国自我提交情势的策略;尽管检察官对肯尼亚和科特迪瓦情势两次行使自行调查权的实践取得了成功,但这并不会改变其审慎使用自行调查权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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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协作,惩治国际社会的严重犯罪,1998年联合国在罗马召开了联合国外交会议,并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会议最后文件>,据此,联合国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审判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国际机构,表明了国际社会决心改变以往对国际罪行采取间接管辖的做法,标志着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这也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时,如何做到和一国的主权及司法管辖权的并行和相容?因此,本文将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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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刑事法院简介(一)国际刑事法设立的必要性国际刑事法院是对个人实施最严重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第一个常设性国际法庭,它是由主权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方式建立的常设性、专门性国际司法机构。它虽然与联合国有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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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近年来的解释中呈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趋势,即背离约文的字面含义和立法者的原意,扩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犯罪的定义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国际刑法的混合性质、先前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能动主义政策以及《罗马规约》适用法条款和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都是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原因。作为非经授权的司法立法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不但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和罪刑法定主义,而且损害了国际社会通过其追究国际犯罪的信心。构建对其司法能动主义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厘清和协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规则、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严格解释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解释方法三者在《罗马规约》解释中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