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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但是 ,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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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1990年5月22日至25日的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第四次年会上,与会者对法的本位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致有三派观点:一、权利本位论;二、义务重心论;三、权利与义务统一论。同时还讨论了权利与权力这对范畴的关系。现将这方面的观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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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概念的定义式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利和义务(非特殊标明,下文所用的“权利”、“义务”皆为“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作为法理学的一对基石范畴,二者在法学体系中理应居于同等位置。然而,现时的法学家大多偏爱于对能激励人们行为的权利进行研究,对义务的讨论或是附着于对权利的研究,甚或是视而不见,这大概是基于他们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认识而导致的这样的一种状态。他们认为法律义务附着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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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的精神”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与法的精神的论题下,某作者逻辑分明地谈了“法的精神”、“现代法的精神”以及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我国“现代法的精神”,并概括为“有机整体”的五条。这五条就是: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宏观调控、效率居先和人文主义。有这样的意见,一个时期流传甚广。我们不妨试将这五条分别予以讨论。一、权利本位者何?权利本位究竟有几分道理呢?譬如,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还有什么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以及其他一大堆说法。我认为这种观点一开始就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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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是所有法律关系的核心。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丈化的发展进步,农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从重义务变迁到权利与义务并重,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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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宪法义务已经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对公民宪法义务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中国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回答了公民宪法义务是什么、他国宪法义务如何规定后,公民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道德、其他部门法义务等概念的关系成为宪法义务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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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综合考虑条约解释习惯法规则所包含的各项要素,特别是“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可以发现母国义务有很强的法律依据.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母国有义务采取措施规范总部在其领土上的跨国公司,防止其在海外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母国义务受到“采取步骤”、“尽可得到的最大资源”的限制,这是《公约》自身特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母国义务持肯定态度,并在其工作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积极阐发,这一点与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委员会采取了“尊重、保护和满足”的国家义务三分法,并认为母国义务属于域外保护义务的范畴.尽管委员会的工作存在缺乏连贯性和方法论不透明等问题,但其支持了“母国义务”这一理论视角,为“商业与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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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0,(4)
自1988年在长春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范畴并倡议以权利和义务为轴心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以来。这个观点和思路,引起了全国众多法学工作者的兴趣,并就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地探讨和争鸣。很多学者认为:权利和义务这对范畴集中地体现了法律现象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矛盾特殊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权利和义务这对矛盾的运行和展开过程为逻辑线索去研究法律现象,是深化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有益探索。今年10月,东北法学教学与科研中心在大连组织召开了“民主、法制、权利、义务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者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深入、热烈地讨论,其中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再次成为会议讨论的热点。本刊特邀请与会的部分专家和学者就此问题发表各自的见解,以期推动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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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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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受教育权利、义务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监狱法等法律和司法部规章及相关文件等。罪犯受教育权利、义务,根据其与监狱教育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罪犯受教育的义务——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罪犯受教育的权利——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的义务”和“罪犯受教育的义务、权利——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教育的权利、义务”等三种类型。在罪犯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数量上所体现出来的是受教育义务多于受教育权利,价值意义上所体现出来的是受教育义务为主要的、主导的方面,因此,罪犯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为“罪犯受教育义务重心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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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文化和制度现象,是与法和国家一同出现于人类社会的。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应当是法学的基本矛盾或根本矛盾。而法学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因此,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是法律中特别的一种。因此,研究国际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就是研究国际法学的基本问题,这对于深刻理解一些国际法律现象,促进国际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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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新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权利是主体在谋取和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所产生和拥有的并得到特定社会确认和保障的资源 ,义务是人们在特定社会中通过利益的反射所付出的成本 ,是以期望和信任关系为依托 ,并以规范化了的行为为表现的自我职责和社会职责的统一体。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领域里的特殊化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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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观念,开始承认经社文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关于义务缺位论,根据国家义务的三分论,国家履行尊重的义务不再限于消极措施,而履行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不一定要积极作为。因此,国家对人权保护承担的义务是多层次的,且无可逃遁。关于资源耗费论,并非所有的经社文权利需要耗用资源,更多情况下,实现经社文权利的最佳途径是使个人自由免受国家干预,或者通过个人自主地调配资源。关于逐步实现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权利逐步实现的规定,其真正用意是要求无论缔约国贫富,都公平、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以一切适当方法在短期内实现权利。关于不可诉论,一国不提供司法补救,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具有不可审理的性质。形成经社文权利不可诉论断的原因,主要是裁决机构缺乏能力和意愿。而国内法院和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作为经社文权利可诉性的最佳例证。时至今日,可以说人们多已从经社文权利是否可诉的讨论转移到更加细致的审判和执行的问题上。一方面,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的规范性,和缔约国所负有的国家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权利实际上不可诉的国家来讲,更重要的义务是如何使得权利可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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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由法律的概念可见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元素.纵观法律的发展,权利与义务是贯穿整个法律史,最简单、最普通、最常见的概念,也被视为研究法律的起点.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我国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构建新的财税体制,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个人所得税改革”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见,我国实行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在加快,税法在国民生活中的分配职能与时俱进,调节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功能趋于完善,对于税法的研究也就更具时代意义.本文站在法理学的角度,试对我国各历史时期税法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分析,总结税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全面思考税法拓宽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