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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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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之后,被各国法学界广泛关注采纳,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债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它所保护的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赖利益,有其独立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我们完全可以把它作为一项独立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的债权制度单独加以规定,从而使债法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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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8,(8)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学说,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避免了合同缔结这一过程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之地。自耶林创立该理论后,各国立法和判例纷纷予以确认。但立法和判例的确认,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留下的若干问题。完善的理论是指导我们进行科学的立法前提,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民法典编撰,梳理缔约过失责任上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建立我国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基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动机,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理论,并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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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学说,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避免了合同缔结这一过程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之地。自耶林创立该理论后,各国立法和判例纷纷予以确认。但立法和判例的确认,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留下的若干问题。完善的理论是指导我们进行科学的立法前提,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民法典编撰,梳理缔约过失责任上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建立我国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基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动机,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理论,并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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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含信赖利益损失以及固有利益损失,但不应把精神损失归入其中。而其中的信赖利益损失也应全面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间接损失要谨慎的判断。此外,我国不应采纳德国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即我们不应保护不可控之"第三人"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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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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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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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其基本理论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就是对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的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