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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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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都希望有个美满的婚姻,但是当你的婚姻出现危机时,你是凭一时的冲动马上结束婚姻,还是给自己的心理准备一段从失落到独立的过渡期?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开全国之先河,从去年9月份开始,首次推出“试离婚”。夫妻双方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自愿达成暂时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承诺,通过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并理性思考后再决定是否离婚。  相似文献   

2.
夫妻为闹离婚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你死我活,但当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拟定后,法官却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和好如初。于是,“离婚调解书”换成了夫妻皆大欢喜的“不准离婚”判决书。2000年7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妻子吴雅诉丈夫陆剑雄离婚案,这是一起因丈夫好赌不思悔改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回家后,女方一气之下服毒自杀未遂,可在轰轰烈烈地大闹离婚且法院已同意离婚之后,法庭拟定的离婚调解书却没有办法发送下去。在进一步调查之后,法官发现了背后的另一段故事……,于是改发了一份特殊的“判决书”:不准离婚!此事一时在成安区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佳话。一  相似文献   

3.
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是为了解脱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的痛苦。但随着社会的繁荣、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问题。这里所指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相似文献   

4.
欧阳媛 《中国律师》2000,(12):83-84
一、两岸协议离婚之比较(一)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国家对协议离婚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依据。1.当事人必备条件。当事人是协议离婚的主体。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决定着协议离婚是否有效,大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符合协议离婚的主体资格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这是离婚最基本的前提。第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进行离婚意思表示的基础。第三,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基本的条件,…  相似文献   

5.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五编(亲属编)的规定,离婚分为夫妻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两种形式。一、夫妻协议离婚。泰国民商法典第1514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从而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且至少有两位证人的签字证明。夫妻双方必须就如何对共同的婚生子女行使双亲权力的问题达成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缺少这种协议或者无法达成这种协议的,则应由法院裁决。在协议离婚时,还应当就子女的监护问题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二、判决离婚。泰国民商法典规定,只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的申请。 1.通奸。如果丈夫一方与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形同夫妻,并且维持这种关系,或者妻子一方与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 2.品行不端。泰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6.
分居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立法仅将分居作为一种表明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同居义务的事实,根据这个事实,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而对于分居的条件,分居的程序.分居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未形成法律制度。 一、分居的程序(一)分居程序的立法例 1.《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分居程序是依司法程序提起的,婚姻当事人要求分居的.必须由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如法官认为符合分居条件的,则以审判方式判决分居。 2.《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分居可以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但分居协议仍须经过法官核准,未经核准的分居协议无效。 3.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了协议分居…  相似文献   

7.
俞潇 《法制与经济》2008,(16):52-53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的对外债务纠纷是十分常见的问题。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离婚时,必须妥善解决债务的清偿问题。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认定共同债务十分重要。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有:1.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何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又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a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b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其次,要明确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是1.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在以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要保护非举债一方的利益。第三,要明确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似文献   

8.
夫妻离婚后又同居生活,原告请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编辑同志:夫妻离婚后,双方未经复婚登记而又同居生活,现原告请求"离婚"。对此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事实婚姻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以非当同居论处。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湖北省阳市人民...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深化,夫妻双方对原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依据房改政策出资购买,使这些房屋的产权发生了转移,成了所谓的“房改房”。目前对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尚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实际操作中又不一致。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其处理原则作一初步探讨。依法调解、平等协商、自愿处分的原则。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一条又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相似文献   

10.
魏峰 《特区法坛》2007,(6):46-46
案情简介 1994年2月1日李男起诉赵女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三间、橡胶树400株归赵女所有,债务1600元由李男负责偿还,摩托车一辆归李男所有;3、两个孩子均由赵女直接抚养,李男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到孩子成年。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便依法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11.
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双方提出的诉求给法官出了难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对于房产、车辆的分割很快达成协议,但是对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犬的归属问题却争执不下,都想成为离婚后宠物犬的饲养人.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的概念,对于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宠物饲养人的问题,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饲养的宠物应如何分配?随着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这将是一个不容忽视,也不能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赵莹 《法律与生活》2012,(23):20-21
曾经,他们是恩爱的夫妻;离婚后,他们成了同一个屋檐下的邻居。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何况还有昔日的情分。不料想他们却矛盾重重,以改对簿公堂。审理离婚案件的资深法官肖菲认为:“离婚犹如精神断奶。如果你一直生活在以前的是是非非中,你只会更加痛苦。选择另一种生活方式,也许你会重新找到快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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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新婚姻法有必要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李辉王京龙刘增进李世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中的经济关系也渐渐复杂起来,各种风险不断增多,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的规定难以更科学、更严密地调整夫妻双方离婚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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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对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的应如何处理四川省彭山县曾祥兴问:我战友郭某与其妻结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商议孩子由女方抚养。不久,由于女方对孩子无抚养能力,为抚养孩子,男女双方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现在,尽管孩子已长大成人并参加了工作,但男女双方仍无感情,已分道扬镇。请问: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他们是否还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刊法律部答: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夫妻离婚后就不再是夫妻了。离婚后在未履材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即同居生活的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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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励瑞盛、丁玉英系夫妻,励曙青、励曙群、励曙杰系励瑞盛、丁玉英的子女。励曙青于1993年结婚出嫁,2002年2月离婚,离婚后居住在励瑞盛、丁玉英处;励曙群于1998年3月结婚出嫁;蔡侠赢与励曙杰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蔡侠赢分别于2005年9月、2006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励曙杰离婚,慈溪市人民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蔡侠赢离婚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6.
<正>现实当中,夫妻离婚时有关房产与赡养等的相关纠纷与日俱增。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为例,子女离婚时对父母出资款的性质有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法官需审慎对待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结合证据材料进行审判。此类案件,需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并结合呈现的证据及证明责任以及相关理论予以判断。此外,如有被赡养人需要赡养,夫妻离婚时应本着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及依社会通常观念妥善处理,其中有争议的一点是赡养人的配偶是否亦对被赡养人承担义务。综合几个实务案例中的共性和个性问题,笔者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法学》1986,(9)
夫妻离婚,必然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分割往往争执不休,互不相让,给离婚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要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问题,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尤其是正确划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妥善处理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其次必须遵循处理原则,教育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台情合理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一、在解除关系的条件上。离婚案件可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离婚;调解不成时,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具有唯一性,只要涉论查实,就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上。这一问题最易混淆。具体地讲,在这方面有“四个不同”。一是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都属于共同共有,但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即夫妻离婚和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为一般共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则为夫妻共有。二是共有财产的界定范围…  相似文献   

19.
丛林 《法庭内外》2012,(12):27-29
孩子抚养权,往往是离婚夫妻争夺最为激烈的焦点。因夫妻双方都是出于对孩子的爱,抚养权归属,则又成为法律上最难以决断的选择。法不容情。可法也不外乎情!——这是一起离婚夫妻的夺子大战带来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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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离婚类案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等);引起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子女情况证明,如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活状况等,以及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有关证据;必须提供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据,包括财产来源、取得的时间、双方经济收入、储蓄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还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或无利害关系的证明;属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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