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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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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晓瑜 《法制与社会》2014,(11):297-298
本文通过对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进行简单阐述,并从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的法理依据,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律师刑事豁免权有利于司法公正三个方面对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国际上有关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规定,找出我国在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保护上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自改革开放之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对于我国人权状况提升和对法制健全的维护起到了关键作用,律师行业以其专业性和突出作用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但是,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生活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律师刑事豁免权立法上的欠缺,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刑事追究。虽然2008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出台,填补了立法方面的空白,第37条的规定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快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为我国法治建设打开了新的局面。但新法颁布之后得到了广泛认可,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不足之处,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李庄案,更体现了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3.
樊辉 《法制与社会》2010,(8):120-121
自改革开放之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对于我国人权状况提升和对法制健全的维护起到了关键作用,律师行业以其专业性和突出作用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但是,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生活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律师刑事豁免权立法上的欠缺,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刑事追究。虽然2008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出台,填补了立法方面的空白,第37条的规定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快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为我国法治建设打开了新的局面。但新法颁布之后得到了广泛认可,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不足之处,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李庄案,更体现了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由于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在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了一方面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一方面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对辩护律师的人身权进行保障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本文从在我国构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理论依据、价值所在和现实基础着手,探讨构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体系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黄剑 《法制与社会》2013,(23):183-184
律师是一个神圣而令人向往的职业。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伶牙俐齿,能言善辩。竭力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然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时常得不到保障,许多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人身权益遭受到非法侵害。为加强对辩护律师的人身保护,应赋予辩护律师辩护言论的豁免权,确立辩护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原则,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作出了同出一辙的规定)。《律师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说是规定了其只能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明显地将证明责任作为辩护律师的义务,本文将这种证明责任简称为自证。由于法条要求辩护律师自证,从而将辩护律师最得心应手的从…  相似文献   

7.
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的职责、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等律师的权利作了大幅的修改,这些修改促进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控辩双方的关系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但同时又造成了新的局面、新的问题的出现。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及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在最终作出某种决断时,往往是凭自己从法院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作些必要的补充调查后来决定的。虽然这些办法是一种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它绝不是唯一的办法。笔者通过多年的办案实践,觉得认真分析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心理状态,有助于最后决断的形成,有时甚至可收到“柳暗花明”的效果。为什么了解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心理状态有助于辩护律师最后决断的形成呢?那是因为心理状态反映着一个人的动机和目…  相似文献   

9.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李纵坤辩护律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的一部或全部,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具有律师身份从事律师业...  相似文献   

10.
美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由来已久。由于警察证人属于证人的一种,美国通过判例的形式在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警察证人豁免权制度,作为证人豁免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与有限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但均未涉及警察证人豁免权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在警察作证方面的主要关注点仍然集中于如何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和实施,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警察证人的豁免权问题会逐步凸显出来。美国在警察证人豁免权制度方面的有关做法,如豁免的权限与范围,豁免的方式与程序等会给我国警察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与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完善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言论广角     
《中国司法》2013,(6):4-5
沈德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  相似文献   

12.
建立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作证豁免权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是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法理基础,利益权衡原则是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思想理念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建立以证据使用豁免为主、罪行豁免为辅的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同时对证人作证豁免权也应建立配套的程序机制和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朱彦 《法制与社会》2010,(13):265-265,289
本文认为《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该罪名的设立破坏了诉讼结构的平衡,严重限制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使诉讼力量的对比过分向侦检方倾斜,威胁着司法公正,建议取消。丈中指出为了推动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建议参照世界惯例,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相似文献   

14.
唐波 《法制与社会》2010,(35):348-349
辩护律师阅卷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指出在保障辩护律师案件知悉权的模式上,与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辩护律师阅卷是可行的制度选择,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的完善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享有阅卷权,扩大阅卷的范围,并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5.
雷方银 《法制与社会》2010,(36):281-282
新律师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契机。本文拟从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享有状况进行分析,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6.
律师在刑事活动中发表和履行职责有关的言论而不受到国家刑事追究的权利就是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本文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内容谈起,而后从人权保障、程序主体性、特殊行业保护、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四个方面论述了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而后又针对其价值进行阐述,基于对律师豁免权的理解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刑事调查取证是辩护资源的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人权保证机能的体现。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免除其刑事责任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以及核实。这是律师具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律师顺利执业的基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一个前提,没有律师制度以及律师的国家不能算是法治国家。完善和健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使得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得到保障,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另外,还能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使得司法公正性以及正义性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8.
2009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一年间,困扰刑事辩护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大难题是否破解?这部法律中首次确立的我国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是否深入人心?《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是否改观?作为刑事法律专家的中国政治大学教授李宝岳,同时也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一名公益律师。因而,他有机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见证新规则之下的检察官和辩护人关系。  相似文献   

19.
董坤 《中外法学》2024,(2):407-426
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对辩护律师保密权进行分析,保密权的性质为豁免权,而非特权,保密权与保密义务之间并非简单的平行共生关系,而是先后派生关系。委托人向律师主张保密请求权,律师承担保密义务,先形成“委托人—律师”法律关系,后派生“律师—国家机关”法律关系。国家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无权力改变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律师拥有举报作证豁免权,即保密权。真正决定案情信息是否保密的权利主体是委托人,而非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理论溯源是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拥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获得律师帮助以及一般人格权之保护等宪法性权利。在对保密权的性质和理论溯源作出教义化处理后,应回归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语境,对保密权的适用前提、构成要件以及例外情形等进行教义化的语词解释和体系构建,就发现的问题,如律师保密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条款的冲突、律师泄密与刑法追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失等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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