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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04,(6)
本索引按全年 6期栏目设置分类 ,各栏目均以文章标题首字拼音为序 ;首字同音者以四声为序 ;同音同声者以次字为序。依此顺推。黑体数码表示本文所在期号 ,斜线后数码表示本文当期页码范围。【论文】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孙积禄 ) 4/68-76比较与借鉴 :鉴定人制度研究 (沈健 ) 2 /1 1 1 -1 2 1CAS体育仲裁若干问题探讨 (郭树理 ) 5 /1 32 -1 44CEO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从“看得见的手”谈起 (李智 ) 5 /69- 79超国民待遇研究 (王志永 ) 5 /1 2 3- 1 31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 (张丽英 ) 4/1 2 7- 1 33从《大明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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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辅导法律业大学员学习的栏目“学习与研究”本期登出的是龙斯荣老师对《(中国民法教程)财产所有权部分的几个问题》的辅导文章.学员在学习民法这门课时,一定要阅读此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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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单独虚伪表示不应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人明知的,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我国现行民法并未规定该制度,不利于意思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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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讲义(下册)》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三编。如果说《中国民法讲义(上册)》以阐述民法的一般原理为主,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的话,那么《中国民法讲义(下册)》则带有较强的实践性,与司法实践的联系更为直接。因此,在认真掌握《中国民法讲义(上册)》所阐述的民法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认真学好和掌握《中国民法讲义(下册)》的教学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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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式的民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只是它的民法表现在其他形式的法律中而已。这就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在特征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截然不同。那么 ,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是什么呢 ?对此 ,人们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本文拟主要通过法源和内容两个角度的比较 ,探讨并说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民法之法源 (形式 )上的特征英美国家的民法主要是判例法 ,1 9世纪末叶以来 ,成文法也受到重视。在英美国家 ,民法渊源 (形式 )包括判例法中的普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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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在今年第1期曾向读者汇报了开辟此栏目的意图,并提出,只要是属于执法工作(如民法、行政法等)范围的焦点问题,均为我们所关注。本期刊登的这篇访谈即属于民法的范畴。新闻自由、隐私权与每个人(包括每个检察官),息息相关。而且,对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程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社会民主与法制的发展程度。目前,这一问题尚在探索中,希望这篇访谈有助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了解和探讨。一年多前的高枫事件尘埃刚定,①聂卫平提徒提成被媒体披露,又起纷争。面对频频被媒体公开的个人隐私,人们不免困惑:个人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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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中极富抽象意义的制度,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从它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往往因错误而生。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周占春先生所著《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一文的分析来对"错误"进行初步学术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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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3):106-116
关于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判断问题,德国、日本法有一种值得关注的重要思想,即可归责性与本人的代理权通知(代理资格证明)有关,而对代理权通知,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则。于是,在具体案件中,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标准。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也存在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类似的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但鲜有学者将表见代理的归责问题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联系起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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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学者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一直到今天均在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虽然德国最高法院最终在1954年通过司法判例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但是,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并没有获得法国民法学者的广泛支持,除了法国少数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之外,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法国主流学说之所以对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持敌对态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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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错误历来是民法领域中的难点,然而我国民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从主观方面来看,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与德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有进行比较的基础,两者存在着制度替代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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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刊载了俞宏武,鲍遂献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一文(下称《违文》)。笔者对该文提出的“法律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示赞同。但对该文提出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提法,笔者甚有异议。本文就《违文》所述的观点提出商榷意见。法律行为,已成为法理上的概念,但狭义上的法律行为仍仅为民法所特有。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贺左在一八○五年研究罗马法时,为了适应资本主义法律的要求首先提出来的,后来逐渐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采用。如:苏俄民法典,捷克斯洛找克民法典等都对法律行为设专章规定。法律行为,不是因其名词术语的构词本身而为世界上的学者所赞同承受,而是由于它的特定含义以及这种含义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才使其传为后世。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内涵自贺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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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07,24(6):126-128
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立法比较研究…………魏小军(1-5)论现代民法在“从契约到身份”运动中的困境与突破………………………………………………王海军(1-10)论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顾益民(1-14)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探析………徐发明(1-19)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李鹃(1-25)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钟秋惠(1-29)试论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规范………………谭玲(2-42)略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戴琼(2-46)法律观念更新与行业协会发展解困…蒋尉,范湘凌(2-51)反歧视的经济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