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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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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身份证犯罪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与非罪界限、本罪与类似犯罪的区分、既遂、罪数问题;其二为利用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名认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向制假者提供身份证信息并要求购买该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是对向犯理论的当然适用。向制假者购买身份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但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活动触犯刑法的,则另行处理。  相似文献   

3.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流通或使用为目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非法定的目的犯,以流通或者使用为目的,只要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足以以假乱真即可,伪造、变造之国家有价证券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而是行为对象。  相似文献   

4.
盗盖、擅盖、骗盖印章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使用伪造的印形制造假文凭,或者将真实印影加以复印制造假文凭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伪造印章行为既遂之前提供个性化信息、预付现金的,能够评价为伪造印章犯罪的共犯;购买伪造的身份证,既可单独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评价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5.
检验伪造居民身份证应从伪造手段、特点入手:一是规格识别,如项目与内容,尺寸大小,签发机关;二是逻辑识别,如有效期限,签发日期,身份证编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三是全息图像识别,如身份证颜色,身份证全息图像等识别方法。  相似文献   

6.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使我国的户口管理从单纯的以户为单位的静态管理转为一人一证、人户结合的动态管理,为户口的证件化创造了条件,提高了人口管理的效益和效率。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利用身份证存在的问题,进行伪造、变造,从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现象日益严重。  相似文献   

7.
对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数问题以及该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等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货币犯罪的法益既包括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又包括货币的公共信用;货币犯罪中原则上,伪造既包括伪造也包括变造,伪造既包括有形伪造,也包括无形伪造;变造既包括有形变造,也包括无形变造;刑法总则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决定了货币犯罪行为人对“货币”的性质均应当明知;持有假币罪过重的法定刑设置违背了持有型犯罪的法理。  相似文献   

9.
假币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货币信用和金融安全,历来是我国法律规制和司法打击的重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真假拼凑币的刑法定性一直争论不休,而司法解释将伪造和变造相结合制造真假拼凑币的行为一概认定为伪造货币罪,使得变造货币罪成为有名无实的一纸空文,严重混淆了伪造和变造的本质区别,明显是欠妥的。  相似文献   

10.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共24条,共增设了18个新罪名,其中第11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下面仅就该罪的构成问题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所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违反金融票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表现为:  相似文献   

11.
实施《居民身份证法》亟待明确的问题有:公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能否委托办证;冒用,购买,出售,使用,制作假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否违法;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如何鉴定;对拒绝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能否实施处罚;必须规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等,明确这些问题,以便基层民警更好地执行《居民身份证法》。  相似文献   

12.
对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各国刑法大多规定为犯罪。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 ,中外刑法除对主体要件认识一致外 ,对于该罪其他要件的规定 ,则存在着一定差异。在侵害法益上 ,外国刑法普遍认为是公共信用 ,笔者认为是国家对货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在犯罪对象上 ,外国认为是伪造、变造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 ,我国认为是伪造的货币 ,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在客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将假币冒充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但我国还有数额较大的程度要求。在主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出于故意 ,笔者认为还须具有“使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13.
从立法论上说,区分伪造、变造并没有必要;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都构成伪造;单位应该成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所有的伪造罪都不应要求出于特定的目的或者意图;伪造罪的法益是公共信用;复印件不是伪造罪的对象;省略文书、记号应解释为印章;负责人的私章有时也需要和公章同样保护.  相似文献   

14.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罪名中所称的"假币",包括伪造和变造的货币,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和国家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购买假币不一定是用真货币购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以假币换取货币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多换少"与"以少换多"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金融代办员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上的明知包括确知和明知可能性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15.
国外刑法理论认为伪造包含最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综观我国刑法规定,可将伪造、变造的含义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包括变造,具体包含了有形伪造、无形伪造、有形变造、无形变造;二是"伪造"属于狭义的伪造,不包括变造,"伪造"仅指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变造"指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三是"伪造"属于最狭义的伪造,仅指有形伪造;四是"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  相似文献   

16.
居民身份证是记载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证件,是我国法定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由于记载的个人信息不完善,实践中容易出现冒用身份证的情况,公安机关难以据此准确识别公民的身份,警务工作的开展步步维艰。将指纹信息等能够精确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写入居民身份证,一方面能够大大减少伪造、冒用身份证的机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为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避免因对象身份不明而致警务活动停滞不前或者错误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的情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核并公布了新的居民身份证法。新居民身份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记个人指纹信息,这给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此次修订。  相似文献   

17.
“其他有价证券”指国家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等有价证券。彩票不能作为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将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设立抵押、质押不属于本罪中的“使用”,此种行为不应当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罪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8.
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及其法律适用刘志远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相似文献   

19.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伪造空白信用卡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可酌情依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对于一定严重程度的预备行为不宜按实行行为处理,《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20.
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有伪造、变造、虚假权利质押、恶意买卖、冒用、空买空卖等不同的方式,犯罪使用之物也包含虚假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家有价证券、外国有价证券众多形式,颇为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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