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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安全港规则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的法律障碍。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也降低网络服务商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通过设定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网络服务商能够将技术过滤的出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对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等造成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大数据算法技术的进步使“避风港”规则受到了巨大冲击,而引入网络平台版权过滤机制作为当下最具实施可能性的方案,将有效化解互联网版权侵权难题。通过运用文本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全面梳理欧美版权过滤义务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式,向我国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提供制度巧思。为了重新平衡互联网新环境下的各方主体之权利义务,并进一步增强对版权人保护。我国法律应积极着手于过滤义务之过滤主体、过滤前提、过滤标准的相关制度研究,同时注意辅以错误过滤的相关救济机制,以此为版权过滤义务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3.
短视频产业的规模化导致与短视频分享有关的纠纷有所增长。较之传统视频平台之经营模式,短视频平台所提供内容更为碎片化。这些微小内容的版权问题基于其快销的商业模式,以现有的通知移除规则管理,似乎力有不逮。恰逢欧盟2019年4月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改革指令》(CDDSM),其中第17条被称之为过滤责任条款,矫正了平台注意义务范围,这对短视频平台的侵权乱象或可有效规制。中国应谨慎分析过滤责任,考虑试验性采用《指令》第17条提出的"尽力而为+通知移除规制"的两级制义务模式,因应时代需求,改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4.
熊琦 《法学》2023,(7):121-133
版权过滤机制作为算法时代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采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更多地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畴扩大的结果,进而导致对平台责任的探讨陷入“技术水平—责任水平”的循环比较。回顾互联网平台适用版权过滤机制的历史可知,过滤机制并非主动过滤义务,而是涵盖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三个方面内容的版权治理私立规则,旨在基于商业模式和传播技术的变化将交易成本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之间灵活分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审判中认可和细化对“转授权”的合法性判断,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借助过滤机制创设新的大规模许可渠道。同时,应避免将算法过滤技术直接作为提高注意义务标准或扩张必要措施范畴的依据,以保障合理使用等规则的正常适用。  相似文献   

5.
阮开欣 《法学研究》2022,(4):205-224
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以本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为依据,这尚未在我国受到足够重视。无条约不保护原则是版权地域性的体现,但也有一定的例外。条约关系保护与互惠关系保护是功利主义理论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而利他主义保护的存在主要归功于自然权利理论。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资格可以基于属人标准或属地标准。适用属人标准时需要考察作者身份的冲突规范。网络提供行为宜属于属地标准中的“出版”。版权条约在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实质互惠待遇以促成国家利益的对等。取低性实质互惠是实现国家利益对等的最灵活方式。我国有必要对“外保条款”予以修改,以利用版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例外机制。著作权立法还应当吸纳限于精神权利的利他主义保护和采行取低性实质互惠方式的互惠关系保护。为遵循无条约不保护原则并避免条约义务之违反,我国司法实践应当认可相关版权条约内容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6.
版权生态与版权创新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慧献 《知识产权》2006,16(6):27-32
“版权生态”是指版权生长的环境以及版权与各种环境因素相互之间的制约与促进关系,它包括外部生态与内部生态,即版权的制度生态与产业生态。外部生态的构成因素是文化、制度、技术和经济,内部生态的构成因素是作品、技术和业态。版权生态为揭示版权制度的生长规律,考察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分析模式,对于改革版权制度,引导产业发展也具有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7.
张洋 《现代法学》2023,(4):75-89
算法推荐行为于版权法中的定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仍属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技术发展使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所区别,故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不宜当然适用“避风港”规则。算法推荐提升了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为网络平台带来了巨额流量经济;相应地,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义务。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具象化举措,能够有效应对算法推荐下的版权保护困境。引入版权过滤义务首要面临且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其与“避风港”规则如何有效衔接,而限缩版权过滤义务承担主体的范围不失为解决良策。相应地,有必要构建起“内容过滤+必要措施+异议救济”的版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8.
吴伟光 《知识产权》2008,18(4):62-69
梦通诉网乐案中,法院再次拒绝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安全港条款给予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保护和责任限制,这是继拒绝向对等传输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给予保护和限制之后的又一个典型案例.从安全港条款的产生和在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施结果上可以看出这样一个法律政策,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作为"善良管理人"善意地和谨慎地与版权权利人合作共同阻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能利用安全港条款和"通知一删除"责任模式来逃脱这一义务,否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失去安全港的保护而是依据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来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张书乐 《法人》2013,(6):78-79
看似无伤大雅的霸王条款,看似至今也没引发纠纷运行十年的潜规则,其实一直是一个扼住用户脖子的利刃,只是距离喉咙一直有"零点零一公分"的距离罢了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微信公众账号作者提出腾讯在公众账号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质疑为何自己微信作品的版权却归腾  相似文献   

10.
大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产生的竞争优势,叠加版权独家交易所形成的版权集中效果,极易形成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竞争瓶颈。尤其当数字内容平台本身也参与下游市场竞争时,版权滥用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隐忧将成为现实。目前,基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规制路径存在相关市场界定争议不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高、实际规制效果欠佳的局限,引入禁止版权滥用原则的私法规制路径可成为一种有益补充。在既有规制路径的具体实施中,一方面,应当尽快通过设定主体标准,要求适格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履行竞争性义务,使得具有一定版权资源积累量的数字内容平台承担以合理条件促成关键设施版权开放的义务;另一方面,设计防止版权滥用的反竞争抗辩制度也应当成为重要的补充救济手段。其中,应以违反促进数字内容产品传播、激励创新的版权法公共政策,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初步证据作为版权滥用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1.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哑铃状"问题,从量的视角重新审视了网络版权的价值问题.认为网络版权从实践和理论上,都不正当的获得和扩张了商业利益,理应回归其自身价值.对网络版权的贬值,提出了实行商业版权符号标记制度等5项措施.  相似文献   

12.
美国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尚永 《知识产权》2002,12(6):43-46
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是知识产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002年4月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近10年来,美国的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迅速崛起,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部门,并极大地促进了版权贸易的发展。 一、版权产业的由来 美国的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部门,例如新闻和图书出版业、各种电脑软件设计制造业、影视音乐和电视节目制造传播业等等。这些部门的产销活动与版权法息息相关,它们以版权法的强有力的执法保护为生命线,这是版权产业最本质的共同特征。  相似文献   

13.
版权的未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调整传统版权制度以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方面,国内外学者提出了"激励机制"、"商业利用权"、"接触控制权"、"传播权或利用权"等设想.要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应在坚持版权法定主义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目前的版权体系,具体包括:取消复制权在版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确立传播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遏制技术措施对公共领域的圈禁.  相似文献   

14.
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为解决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案,但也因可能发生技术误判、请求人错误主张,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执行,而侵害用户的言论自由。欧盟在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承担过滤义务的同时,通过明确过滤对象和过滤标准、配套错误过滤救济机制,以及规制滥用过滤机制的行为,平衡保障用户言论自由。然而,由于欧盟相关指令将侵权内容识别后的处置方案限定为过滤,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对用户言论自由的影响仍是单纯消极的。通过将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与格式化条件的许可要约结合,将有效解决用户上传场景下非标准化、低净值版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从而积极拓宽用户言论的可能边界。  相似文献   

15.
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与信息技术产业的冲突加剧,版权间接责任在强化版权保护的同时,却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技术创新。因此,应从鼓励技术创新角度来完善我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明确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规定P2P等技术提供者的“避风港”条款;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其主观“应知”标准不应作宽泛解释;进一步明晰网络服务商的替代责任构成要件,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6.
版权金融在我国文化产业内生需求和金融体系发展的双重作用下应运而生,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路径与特点。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和法治保障基础下,我国版权金融形成了版权质押融资、版权保险、版权证券化等多种类型。目前,在制度和实务层面,版权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因此,有必要认识到版权金融机制建设、版权金融技术要求及内生动力等方面对版权金融带来的挑战。通过完善版权金融基础建设、强化政府版权金融服务及培育版权金融专业人才等举措,推动版权金融可持续发展,促进版权经济繁荣。  相似文献   

17.
反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版权制度建立已有相当的时间,并且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了调整,结构趋于成熟,丰富的建设经验对于我们的版权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利的。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除了有其司法实践的需要之外,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调整促进其国内的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版权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经济目标就是促进其国内的版权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清末中西实力失衡,列强在通商续约过程中提出版权保护要求。清政府在涉外版权谈判中面临取舍难题:对外而言,保护外国版权是收回治外法权的条件,但这会导致级差效应,加剧贸易逆差;对内而言,不保护外国版权短期内有助于讲求西学、文明开化,但可能不利于国内相关产业与文化的长远发展。反复博弈后,中外达成了涉外版权的有限保护条款,并得到一定程度的适用,避免了我国在国际法领域进一步处于被动。清末涉外版权谈判可以为我国处理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19.
版权权利穷竭制度是为了协调版权人的权利与作品以及作品复制件所有人的物权的平衡而设立的,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是划定所穷竭的权利范围。版权权能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经济权能和精神权能。在经济权能中,发行权(销售权)毫无疑义地应该受到权利穷竭原则的限制,但对于出租权是否应同样适用版权穷竭原则则有不同的看法。鉴于出租权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对版权权利人明显不公平,出租权应作为适用这一原则的例外;同时,在版权交易中,应当贯彻"精神权利不适用穷竭"的原则,因为精神权能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并且权利人继续保留精神权能不会对作品作为物的流通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2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传统版权领域的诸多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创作内容作品属性、版权侵权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遵循“人类中心主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面临既有制度规范、民事基础理论等方面的否定。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值得版权保护。为此,需要明晰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权利主体,确立以约定优先为原则、以使用者为主导的版权归属路径。同时,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侵权责任判定体系,准确划分机器学习行为的合法边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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