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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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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犯罪手段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为了明晰罪与非罪,上市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主要考虑五个方面:一是关于操纵行为的认定,要求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二是在认定连续交易操纵的“连续性”时,关键要分析交易行为是否形成了对市场的控制;三是解决连续交易型操纵最核心的问题,确定账户交易决策权的归属;四是确定交易占比的标准,在厘清交易量和成交量的基础上确定取数标准;五是辨明真伪市值管理,最终确定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2.
刘宪权 《中外法学》2013,(6):1178-1198
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3.
刘宪权  魏彤 《人民检察》2022,(16):22-27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基于资源优势而单独实施或者联合进行的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当控制。司法者在进行入罪判断时,应当在“行为类型—行为性质—处罚条件”的递进式认定结构下依序审查。对双重兜底条款的适用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应当重视一般主体的正当化事由,以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等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市场性”要素,前者须属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在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的叠加作用下,宜适用双重推定并辅以反证,以扎实客观证据基础。  相似文献   

4.
赵肖章 《法制与社会》2011,(11):263-264
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由于尚未造成任何法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持有型犯罪因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涉及假币、枪支弹药、毒品等管制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的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持有型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当谨慎,应当体现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轻刑化思想。  相似文献   

5.
<正> 传统的刑法理论把犯罪行为穷尽地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二大类。然而,刑法是随着犯罪的变化而发展的,从六十年代左右开始,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出现了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如在美国、法国、加拿大、丹麦等国的刑法中,均有持有型犯罪的条文。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持有型犯罪有以下几种:1.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罪;2.非法持有武器罪;3.持有赃物罪;4.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罪;5.非法持有伪造护照罪;6.持有伪造货币工具罪;7.持有毒品罪,等等。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持有者故意取得或收受  相似文献   

6.
当前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入罪标准是3级30人,该标准契合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有利于司法者执法办案。然而,该标准系传统传销背景下制定,在适用于当下网络时代传销犯罪时出现了行为人故意规避、层级扁平化、层级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困难、人数确定复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网络传销的打击惩处。对此,应当通过增加依据骗取财物数额入罪、故意规避层级的按照总体人数入罪、具有同类前科"减半"入罪等罪量标准,弥补3级30人单一标准的不足,以应对网络背景下传销犯罪的新样态,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7.
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的追诉标准之一是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实践中大量持有伪造小额普通发票的无证经营者、个体小商贩因此标准而被刑事追诉,这有违本罪立法本意和刑法的谦抑精神。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存在诸多差异,相应犯罪的两种定罪量刑标准比例不能简单援用。当前,司法实践中应本着宽严相济理念,援引刑法第十三条对轻微的普通发票犯罪予以出罪处理。长远看,应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基础,参照假币犯罪定罪处罚的标准,协调普通发票犯罪定罪处罚的份数标准与面额标准,以防罪刑失衡。  相似文献   

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罪行较轻。从该罪名的立法沿革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式规定,隐含了对毒品持有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规范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同刑法规定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罪等罪的推定情形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9.
李琳 《法学评论》2014,(2):168-177
新型危害行为入罪已成为我国犯罪化立法的重要内容,但其呈现的民粹主义趋势令人反思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在结合法益概念与谦抑主义划定犯罪圈的理论指导下,以帕克的刑事制裁界限理论为基础,针对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入罪后能够通过公平且不歧视的执行来认定、入罪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没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可以代替刑罚这四个条件为入罪标准,以解决"毒驾入刑"等争议性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0.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证券犯罪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对证券市场危害性较大的一种。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共同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犯罪的界限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11.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理论上存在诸多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如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持有"和"使用"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应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界定本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范围,增设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2.
<正>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量大幅上升,但因两者的区分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有必要予以辨析。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因同样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提供资金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等行为上有相同之处,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呈多发之势。为打击该类犯罪,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专门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以"实际被点击数"作为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实际被点击数"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探索"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14.
持有、使用假币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根据证据不能认定为其他货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有关货币犯罪行为中较难认定的犯罪。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认定(一)持有假币持有假币是指假币处于行为人控制或者支配下的行为。这种持有是广义的,可以是随身携带、藏匿家中或其他某处,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保管等。行为人与假币的空间距离不影响持有行为的构成,也就是说持有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将假币置于自己眼能看到、手能触到的地方,无论置于何处,只要行为人对假币的去留、存废等有支配权,即为持有。持有同样不要求直接持有,  相似文献   

15.
法条竞合视野中数额犯入罪标准的统一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中多数数额犯的入罪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最高司法机关的惯性思维、对刑法整体布局和条文之间内在联系的忽视,这些司法解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混乱和内在的逻辑冲突,引发了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司法困境。以法条竞合为背景和视角,应当实现特殊条款罪名与一般条款罪名入罪化数额标准的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入罪化数额标准的统一化、单位被害人与自然人被害人损失数额作为入罪化标准时的统一化。  相似文献   

16.
以电子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往往由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单一化的传统入罪标准难以有效规制。基于该类犯罪高度分工化的特征,犯罪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资源提供者两大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其内容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内容审查义务的边界是确定其入罪标准的核心,但同时需要注意入罪标准、内容审查义务与信息传播权间的界限。大部分侵权资源提供者的行为仍然适用传统的入罪标准,但其中非法经营额所涵盖的范围需要适当扩张。  相似文献   

17.
简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1991,(6)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决定》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武器和法律依据,它规定了若干具体的毒品犯罪,其中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中出现的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持有罪。在刑法理论上,持有罪是指行为人因持有某种物品所构成的犯罪。从各国刑法  相似文献   

18.
降低入罪门槛与刑法谦抑原则并无矛盾。犯罪圈具有动态性,每个国家都应当依据刑事法制状况确定犯罪圈的扩大或缩小。我国目前的总体趋势应当是扩大犯罪圈,并使刑罚轻缓化。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扩大犯罪圈,与刑法谦抑原则没有实质的矛盾。没有危险结果的制售假药行为同样具备入罪的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凸显出多元当代价值,其核心价值是彰显刑法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实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的正面价值,必须妥善解决该罪修改后所引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9.
闫鹏远 《人民检察》2023,(24):48-48
在轻罪治理中,减轻轻罪犯罪附随后果成为关注焦点之一,且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自觉担负起轻罪治理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积极构建“前端+中端+末端”的全链条治理模式,探索减轻犯罪附随后果的路径。第一,前端:完善立法解决制度难题。一是提高入罪门槛,限缩犯罪圈的过度扩张。结合轻罪案件情节轻微且多数未造成实害的实际情况,建议适当提高入罪标准,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入罪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20.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题的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对其持有相关情况应负如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其说明的内容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已履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如实履行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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