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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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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把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是某些学者认识上的误区所致。根据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特许经营合同符合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2.
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把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是某些学者认识上的误区所致。根据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特许经营合同符合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法律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二种观点:第一种是行政合同说;第二种是民事合同说。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须先明确行政合同的涵义。一、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又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或政府合同。长期以来,它是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界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是没有“行政合同”这一提法的,凡是涉及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都统称为“政府合同”或“采购合同”。确切地说,只有大陆法系存在“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法国,以“公务理论”(合同与公务有关或者…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7,(1):35-41
现行公共服务购买规则体系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但是在民事合同框架下,公共服务受众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购买主体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购买主体与私人提供主体之间存在公法关系,其实质是公共事务的委托,公共服务购买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具备理论可行性。将公共服务购买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多元发展趋势,并且可以兼用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调整合同行为,具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试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明确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它涉及到相对人在合同中的权利救济;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把行政合同当作民事合同来处理将使相对人丧失许多权利。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直接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受行政法调整的合同,它是行政权行使的一种具体方式,在于政府垄断着一定资源,从而其“合意”只是一种“外壳”。既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益权而又属必要,既然不是取消它,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给予相对人以权利救济,为此,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人的质询权、抗辩权、听证权;二是行政与司法上的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7.
在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审查中,辨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通用标准是一个具有综合性质的要件标准,其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并非得心应手。只能以"一案一议"的方式,建立具体合同关系法律属性的判断。在行政私法契约中,并未发生公权力的作用;在行政主体隐身的合同关系中,公权力恰恰可能发挥了作用。删繁就简,可将"公权力的作用"作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核心标准,它是二者之间最小的公倍数。契约合意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最大的公约数。英美法上的政府合同并不区分公法与私法,并未影响其法治发达现状。中国正在兴起的公私合作行政中,逐渐使用了政府合同概念。与政府合同理念相契合,从难而易,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可以考虑将含有公共权力、公共任务目的、公共财物等因素之一的合同形态,纳入行政诉讼解纷渠道。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2,(1):104-116
PPP协议争议解决,司法逻辑起点落脚于PPP协议法律属性。在公私法融合治理视角下,PPP协议本质上系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互相交错、民事权利义务与行政权利义务难以完全分离的混合合同。PPP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并不等同,通过仲裁解决相关争议仍具现行法律基础。若PPP协议争议非因政府行使行政优益权等行政行为引发,或者争议内容属于财产权益等纯粹民事权利义务,则可以纳入仲裁受理范围。PPP协议争议诉讼亦应按争议内容分流,行政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诉讼程序可适用于混合型PPP协议争议案件的审理。  相似文献   

9.
面对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广泛采用新型合同的情况,原有的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理论出现了解释上的困境,有必要借鉴行政私法(行为)的理论创造行政私法合同这一概念。这类合同有其独特的内涵和法律特征。行政私法合同综合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因素,是具有行政法、私法双重性质的合同。行政私法合同与行政合同、私法合同之间均存在着界限,亟需探讨此类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公私合作的"坐标图"中,特许经营是一种采特许模式的契约型公私合作。它被纳入广义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传统的政府采购。对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的分析,可以在"修正双阶理论"的指导下,以"合同成立"作为节点,析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1.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协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渊 《行政法学研究》2006,(3):43-50,104
与行政合同不同的是,行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它的缔结,主要是合作各方的事,中央政府无法越俎代庖。但行政协议法这一制度平台是地方政府无能为力的,只能由中央政府来构筑和提供。只有制定行政协议法,中央政府才能对地方政府的协作实现法律监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也才能稳固和得到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从采购人的主体性质、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目的、采购人的权利义务、采购程序等方面来看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不同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因此不能一概适用合同法。此外 ,若适用合同法 ,在某些情形下不利于监督采购主体依法行政、有效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也难以解决采购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在当事人认定、交易结构的繁简、"名""实"相副与否、"穿透"合同关系的允许与禁止、合同瑕疵的容忍抑或矫正、商业逻辑的地位及作用、坚守"正位"抑或"错位"处理"火候"把握等方面存在差异.认识、重视和研讨之,目的 和意义之一是,在法律适用时必须顾及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不得僵硬地套用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目的 ...  相似文献   

15.
针对公私合伙制度(PPPs)下之契约,探究其系公法契约或是私法契约,具有实际意义。英国、德国及美国在公私合伙制度下之发展进程,值得关注;特别是英国成功发展的PPPs,建构"公法下之政府契约"及"私法下之政府契约"之模式足资赞许;德国针对PPPs下之投资契约,是否适合置入于行政程序法下之行政性契约,相关立法沿革,值得注意与效法;而美国行政任务私有化后,行政机关对外购买服务,公权力充分与私部门分享,而未建构监督与契约治理机制,堪致忧虑,特别是契约外包之下,相关法律不禁止境外转包,则服务之质量与法律正当性受到质疑。  相似文献   

16.
行政合同纠纷几个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合同内容是否受公法调整。非行政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与行政主体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合同起诉期限应当借鉴民事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区分有效和无效行政合同,采取不同的起诉期限计算方法。行政合同违约赔偿,是一种行政赔偿,在赔偿范围上应以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定性的不同 ,直接决定其适用规则与救济渠道的差异。我国现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就总体而言 ,偏于抽象 ,操作性不强。西方国家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标准多元且具有成文化趋势。借鉴西方经验 ,我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应以合同是否具有公法性质为判断中心 ,以公权力因素与公益因素作为主要判断基准 ,建立多元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8.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20.
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胡发明 《时代法学》2004,2(3):51-57
从民法上来讲 ,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 ,而在行政法上 ,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 ,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在高等学校内部 ,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外部关系和契约关系 ,是行政契约的扩张、延伸 ,因此 ,其关系后果是一种行政后果 ,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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