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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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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是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界探讨的重大热点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张。《商事通则》模式今年来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该模式摆脱了有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的旷日持久争论,转而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构建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通则模式是最能满足中国社会需求的商事法律制度供给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本文以商事通则模式为基本立场,通过介绍该模式形成的背景,试对该模式最为核心的《商事通则》的体例结构和内容等做出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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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研究清末修律出发,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并全面阐述清末修律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影响了整个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它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当然,清末修律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本文在最后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缺陷,即它在立法理念上并没有真正完成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立法内容上明显的不彻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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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是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界探讨的重大热点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张。《商事通则》模式今年来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该模式摆脱了有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的旷日持久争论,转而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构建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通则模式是最能满足中国社会需求的商事法律制度供给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本文以商事通则模式为基本立场,通过介绍该模式形成的背景,试对该模式最为核心的《商事通则》的体例结构和内容等做出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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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建构和商事特别法律的适用意义重大,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理论认知和立法现状却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缤纷复杂的商事主体资格判断问题.各国商事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但对于以商事行为能力为表征的理性的判定是制度构造的核心.理性判定的方式包括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我国未来的商事主体立法应当按照是否存在有限责任为标准分别采用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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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一直采用商事单行法的模式,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这种立法模式日渐显示出它的不足。本文通过分析世界各国关于商事立法的几种模式,结合我国民商立法现状,得出制定一种调整商事关系一般性规则的法律即商事通则,已成为我国商事立法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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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6)
中国近代商法有关妻子商事能力立法系移植同时代西方成文商法,与民事主体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以及民商事习惯相衔接,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从倡导营业自由、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发展的角度,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妻子商事能力立法,并不损害民商法律规则体系和制度价值,不能将妻子商事能力立法视作“封建糟粕”,绝对否定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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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制度。制定私法性质的商法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任务之一。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制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对清末商法的实施机构、清政府对商法的贯彻施行、民间对商法的遵守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研究。清末商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末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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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有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律,即商事通则,规定调整商事关系的共同性规则。商事通则与其他单行商事法律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商事通则均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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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三十年中,我国商事法的体系建构具有"立法中心主义"的特征,即突出强调立法在商事法法源体系中的地位,但却忽视了司法判例、商事习惯、学说理论对于商事法体系形成的作用,也未理解和掌握商事法开放的、动态的自我更新完善机制。在中国法语境下,这种建构理念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对商事法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多元主义"取代"立法中心主义",进而建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商事法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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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在借鉴西方勋章制度的基础上,颁发了《奏定宝星章程》,开了近代中国国家荣誉立法之先河.其后的民国政府颁发了《勋章章程》、《颁给勋章条例》等系列规范,构建了以勋章制度为基本内核的国家荣誉制度.早期中共政权也制定了英模表彰等方面的条例和规范.中国近代以来诸如此类的国家荣誉立法例,为新中国的国家荣誉制度立法和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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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犯罪抗制对策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益发达的经济全球化的信息时代,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正如附生于经济体的“毒瘤”,吞噬着商事企业的健康活力。2009年的“力拓案”让国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危害的认识更深了一层,中国此类犯罪的猖獗令人再度警觉。在全球范围内,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形势也不容乐观,美德日等国的“商业间谍”屡屡兴风作浪,给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危害。各国都力图通过一些法律来遏制此类犯罪,中国也应从着手从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制度、商业伦理、传统文化等多重层面入手,来构建系统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抗制对策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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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既无可能,亦无必要。由于我国缺乏商法的传统,在商法明显的国际化与统一化的趋向下,制定《商事通则》亦是困难重重。在我国商事立法进程中,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商事登记法作为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商法营利性的核心理念,应当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在立法中应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商事主体的确认,注册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分离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责任的强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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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是一定社会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模式的理性概括。中国近代的法观念是在中国传统法观念与外来法文化的冲突、扬弃中形成的。治外法权的丧失、太平天国运动对封建法观念的摧毁、清统治者对封建法观念的破坏、新的生产方式的出现是其产生的历史土壤。其内容主要是礼法分野、诸法并重、肯定个体的权利、司法独立等。中国近代法观念的转变为清末法律改革运动提供了思想基础,对民族救亡运动、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均具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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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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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商法通则》之利弊分析--兼论《商法通则》的体例安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的论战中,立法者应该从理论的泥沼中跳脱出来,以务实的精神,建构一种符合时宜的制度安排。而《商法通则》就是对社会需要最为可行的回应,它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难题,但综合考量仍是商事基础立法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