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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县交通局原副局长、公路管理站原站长秦克俭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秦克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3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秦克俭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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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椒县检察院以工程建筑领域为突破口,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先后查办了包括建设局长、规划局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长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35件40人。随着一批腐败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如何更加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是摆在全椒县检察院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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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西省洋州县人民检祭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及时化解了农村矛盾,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我院对2007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努力找出涉农职务犯特罪的发案点、规律及原因,提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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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他是深得同事钦佩、群众认可的好干部,是妻子眼中的好丈夫,儿子心中的好父亲。从读书到即将离任,他的履历上几乎没有留下任何污点。当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将原辽宁省铁岭市社会保险局办公室主任李江批准逮捕时,人们无不为之震惊,甚至认为他是一时糊涂,纷纷为他求情。然而真相无情。随着李江的交代,一起涉嫌挪用公款、诈骗的大案水落石出,埋藏多年的婚外情也浮出了水面。这一次,他再也无法隐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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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事业干部。2005年下半年到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从事征地拆迁工作。被告人廖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某村被征地拆迁户。2006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担任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公室廖某某所在等村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9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对廖某某所在村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和登记时.廖某某同时提供了一个面积为262.2平方米已经声明作废的砖混结构房屋产权证,请求袁某某上报申请补偿,并许诺事后会将多得的钱分一部分给袁某某表示感谢,袁某某一并收下该房产证。后经廖某某多次要求,袁某某在经办的廖某某家构附着物清理表上添加了该面积为262.2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园区办工作人员按照登记内容与廖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开具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领款单。廖某某因此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56635.2元。事后廖某某通过他人转交给袁某某22000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某与廖某某应以贪污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定贪污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定行贿罪。该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袁某某、廖某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接受被告人廖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人谋取利益56635.20元。收受袁某某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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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被告人谭义明,男,1958年生,广西浦北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77年参加工作,2007年至2011年期间,曾先后任钦州市拆迁工作办公室主任和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主任。因涉嫌受贿,2012年8月4日经饮州市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5日经自治区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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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审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经济类的贿赂案件居多。而这一类的案件特点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均是建立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动机的基础上,双方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达成一致的违纪违法活动。这种违纪行为隐蔽性和反调查意识极强,大多都是"一对一"的证据。所谓"一对一"证据,是指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承认违纪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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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授权职责范围以外的行为,都不能为旨在惩戒滥施行政行为的渎职犯罪所调整。利用工作之便更不等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则抹煞了受贿罪的本质,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不适当地扩大受贿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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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於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作为处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依据,对规范人民法院审理这一类案件,以至规范企业改制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