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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文章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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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介绍了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内容和现状,分析了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存在的欠缺,结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若干构想。具体说,就是以当事人主义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保全对象、完善保全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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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规定,对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时限、程序等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运用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财产保全解除的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使得案外第三人担保既符合保全理论,又实现了诉讼担保的制度价值,以期有所突破,便于对今后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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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我国目前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无法实现财产保全设立的目的。财产保全首先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决定了保全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必须迅速及时,以及解除保全决定的作出必须有相应的审查标准;而财产保全作为程序性制度,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原则,财产保全错误会对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因此建议设立听证制,完善复议制,从而与事后赔偿机制共同构成完整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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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空判"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有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不健全,以证据保全代替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对象范围过小,难以保障判决的可执行性;财产保全措施不健全,难以防范损害判决可执行性的行为。为了保障刑事判决财产内容的可执行性,同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应当严格区分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与证据保全制度,适当扩大财产保全对象,将相关人员的合法财产与行为纳入保全对象范围;增加行为保全、提供担保、扣押权利证书、诉讼中间出售等保全措施;对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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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法院对防疫医疗机构和企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可适用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被保全人提供担保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三类依据。但三类情形与疫情防控紧迫性及法律适用规范性间存在共同或各自的现实困难。事实上,法院以"其他"情形条款依职权解除保全最符合疫情防控的紧迫性,但面对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理论障碍,有必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从立法、司法和协调机制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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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不动产异议登记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本文认为两者有重叠之嫌。不动产异议登记在实践中无法遏制申请人的恶意行为,难以维护交易之安全与稳定,且需较强举证而难以彰显效率,应将之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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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债权保护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它通过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实现实质平等。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宗旨及优先权制度目的来看,我国现阶段应当规定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利,以实现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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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片面无选择地直接限定于申请人,而排斥了人民法院审查过错的赔偿责任,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我们认为,法院对已提出异议的错误财产保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法院对财产保全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为维护财产保全的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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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全中,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将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而实施保全,但这种“占有推定所有权”不包括“辅助占有”。当案外人以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提出异议时,法院对保全异议只能作有限审查。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因保全案外人财产而被案外人起诉索赔的纠纷中,如果存在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人格混同,或案外人帮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则申请人可以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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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提交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大幅度地增加,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也相应增加。涉外仲裁的实践表明,现行关于涉外仲裁之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诸如仲裁当事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是否需要通过仲裁委员会提交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涉外仲裁之财产保全案件的主体,因此,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仲裁之财产保全制度。一、涉外仲裁之财产保全的特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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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我国仲裁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相对简单;法院独占财产保全的审查权、决定权和实施权,背离了国际做法;缺乏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繁琐,这些都是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文中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以上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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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地不断发展,企业涉及的国际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涉外商事仲裁中立、灵活、高效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中外各界的关注,越来越成为解决涉外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目前来说,各国进行的涉外仲裁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合同的履行问题。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能够确保仲裁活动进展,在维护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目前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这主要是申请财产保全时间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主体这类问题的描述,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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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从一般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审查认定,并结合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审查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过错、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在基础法律关系中明确了以某项特定财产代为清偿,申请人对此明知但又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的,应当认定为保全的对象错误,属于错误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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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功能定位应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因此,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当统一适用条件,以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在贯彻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财产保全的功能不落空;通过建立与完善协助执行制度以充分保障财产保全功能的实现。完善的民事保全制度应当包括财产保全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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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在肯定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同时,提出了修改、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不应受管辖仲裁协议的约束;将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先决条件的规定不尽合理;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由法院自由裁量;被申请人的一切财产均可成为保全对象;行为也应列为保全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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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执行难问题炙出,很多当事人都选择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行使也确实对被保全人起到制约和威慑作用,不仅为以后裁判的执行提供了基础和前提,甚至使一部分被保全人在财产有效保全下自动履行。财产保全的功效让当事人选择财产保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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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暗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意见》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但《意见》颁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作法弊大于利,不适宜于已发生变化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由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