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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张某是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后其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主张已经与其签订合同,只是该合同由本人保管且其离职时被拿走了。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其讲课视频,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公司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其离职申请(内容有“因本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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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罚”罚期止于何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友》2009,(8):34-36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们简称其为“双倍工资罚”)该条款用意明显,即督促用人单位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遭受“双倍工资罚”。“罚”并非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敲个钟、提个醒,引导其行为合乎规范。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该条款作用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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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2013年9月初,姜某应聘到康利公司工作,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月20日下午,姜某在康利公司拖地时,不慎被同事碰倒的工作台砸伤左脚后跟。姜某所受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20日姜某出院后,一直未与康利公司联系,也未到该公司上班。2014年6月,康利公司以姜某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既未说明原因、又未上班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姜某不服并申请仲裁,要求康利公司支付未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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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王某于2009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9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前不久,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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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
李某为北京某外资公司的总经理,2008年2月李某通过熟人介绍朱某帮其开车,李某认为,朱某是自己私人聘请的,朱某的工资也是由自己发放,于是并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朱某的主要工作是帮李某开车,有时候帮李某送取文件、样品等,由于朱某粗心大意,工作上经常出一些小的差错。2008年4月29日下班前,李某交代朱某第二天一早将某样品送至客户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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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刘某于2007年7月20日到湖北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在售后服务部任机修工。其每月工资为1400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月23日,刘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09年2月,刘某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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