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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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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安杨 《法制与社会》2011,(32):137-138
随着犯罪形式与手段的不断翻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借款、借用为名义的受贿行为,这类行为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双方之间的信用基础出发,结合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与借款、借用行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2.
中英受贿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是英国贿赂犯罪立法改革的最终成果,是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反贿赂法之一.在受贿犯罪立法上,该法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受贿行为,采用单一罪名模式,以“受贿罪”一罪规制各形各色的受贿行为,统合公共领域和私营领域受贿犯罪,并以“不正当行为模式”为根基,建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确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尽管我国受贿犯罪立法与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具有相当差异,但我国可积极借鉴英国的有益经验,严密惩治受贿行为法网,整合规制受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重视私营领域受贿犯罪,拓宽打击私营领域受贿犯罪的范围;改进受贿犯罪之犯罪构成,扩充贿赂范围并确立过错推定规则;完善受贿犯罪刑事责任,革新刑罚处罚标准并优化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名义交付请托人理财本金索取或收受没有明显偏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固定收益,能否以受贿论处,关键在于综合个案证据,以客观的、联系的视角厘定以投资回报为名的受贿行为;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对于真实借贷关系与贿赂犯罪关系不明的案件,同样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其犯罪数额为借贷资金的利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占用他人借款且没有归还使用巨额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该项利息应当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4.
范跃红 《政府法制》2008,(10):18-19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发现,徐国相受贿案,除了过节收受礼金等常态的受贿形式外,其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等非常态受贿方式,和《意见》规定的几种受贿方式并非一样,或者说并非完全一样。这说明,一个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受贿类型。受贿形态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需要司法机关在防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新对策。当然,徐国相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也好,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也好,都难掩其权钱交易的实质。只要抓住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的实质,任何受贿犯罪新花样都逃脱不了刑罚制裁。徐国相被判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中的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犯罪时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犯罪,对“借用型”受贿犯罪进行准确界定,是打击该类犯罪的首要问题。文章从“借用型”受贿犯罪的特点、审查方式进行分析,进而为司法实践中“借用型”受贿的认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贿赂犯罪以其隐蔽性和犯罪的“两合性”给这种犯罪的遏制带来一定困难,亲属间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增加了收集犯罪证据、分化瓦解犯罪的难度。怎样揭示这种犯罪的规律,对共同受贿犯罪在证据的甄别、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上是否具有比其他犯罪更特殊的手段和办法,不仅是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全国逐步展开,形势很好。在新的形势下,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有的借开放为名,接受或者索取外商、港商财物,在对外业务中给对方“照顾”、“优惠”,签定不该订立的贸易合同。有的借搞活为名,以“托购”、“代购”物品作掩护,实际上不付(收)物款,进行贿赂活动。在偷税漏税、投机倒把、走私、套汇、诈骗等犯罪活动中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有的借改革为名,利用企业结构的调整、变动或某些财务管理权限下放之际,化公为私,侵吞、盗窃、诈骗公共财物。还有些党政干部以权经商、买空卖空,从中非法牟取暴利等等。为了扫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障碍,我们必须讲明政策,分清是非,明断功  相似文献   

8.
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这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需要,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受贿犯罪自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核心。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如“什么是公务”、“利益正当与否如何判断”、“受贿故意与谋利目的分离如何处理”,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9.
张健 《广东法学》2002,(1):7-13
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10.
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忠国 《法学论坛》2006,21(2):112-116
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受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多争议,论文在考察“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探讨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1.
洪涛  田欢忠 《犯罪研究》2009,(3):49-54,62
受贿犯罪腐蚀了国家肌体,动摇了社会的根基,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是反腐败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然而,就目前而言,受贿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比例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受贿案件取证难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把握存在困难,以至在现实中,逐渐形成了惩处受贿犯罪“宁纵勿错”的思想,给了受贿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探讨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受贿罪证据标准,从而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试从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概念、含义,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受贿罪证据标准的现实基点以及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构想四个方面,对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12.
赵军 《法学研究》2022,(6):151-170
定量研究显示,配刑与宽宥对称设置的惩治模式以及不对称程度较低的惩治模式,均无法有效压制受贿冲动,难以取得对贿赂犯罪的良好抑制效果;容忍、放任贿赂的组织文化和社会环境是受贿、行贿倾向的共同促成因素,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限制是受贿倾向的特别促成因素;以行贿是受贿的“源头”为由,要求加重处罚行贿或者要求行贿与受贿“同罪同罚”的主张,与经验事实不符;不对称重罚受贿并且附条件大幅度宽宥行贿的设计,对贿赂犯罪具有最佳抑制效果。在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但不同等处理二者的同时,应积极展开“特别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尝试与探索,以此疏通涉企业贿赂犯罪打击与治理、治标与治本的中间管道。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改善营商环境,是治理贿赂犯罪最关键、最艰巨、最具决定意义的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   

13.
对骗借贷款的定性分析及立法建议刘星明改革的深化给我国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由于立法的滞后和执法的疏漏,各种新型的犯罪不断出现,诈骗便是当今花样翻新的一种犯罪。解放初期以代买紧俏商品或介绍对象等为名诈骗钱财的行为已成为最原始的诈骗犯...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 ,已经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稳定形式。因为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 ,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其多米诺骨牌效应 ,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 ,笔者主张 ,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 ,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 ,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 ,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 ,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 ,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相似文献   

15.
曹娟 《江淮法治》2012,(1):58-58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腐败现象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人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显性”变为“隐性”。这些隐性权势的影响力和寻租空间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突出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非公务性受贿行为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例如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非国有单位负责人基建招标中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民间艺术团体举办大奖赛索取选手“辛苦费”;民间基金会人员发放款项收回扣行为等。上述非公务性受贿行为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外,司法机关囿于刑法中无相应条款规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职务受贿罪”,将非公性受贿行为统一框定为犯罪,以弥补相应法条的漏洞。非公务性受贿行为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的严重程度,人们对…  相似文献   

17.
行业特点:直接与“钱”、“物”打交道; 犯罪形式:受贿犯罪; 危险环节:承包经营、基建装潢、进货回扣。  相似文献   

18.
贿赂犯罪罪刑关系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呈现出体系化、协调化、个别化特征,同时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不均衡、不契合、差异化的困惑。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较有价之物的范围要窄,性贿赂等能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需要分别而论。无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对应幅度内的法定刑是否相同,在具体适用时均须根据社会危害性轻重决定它们之间的量刑差异。只有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才能真正实现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实质正义。作为贿赂犯罪罪刑适用的保障,在认定罪刑情节时需要贯彻价值判断。行贿罪的定罪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存在重合,适用时不得进行重复评价。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中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为必要,要根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有无特殊关系、受贿者的状况、行贿者的事后表现等加以综合判断。终身监禁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具体包括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所有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才能适用终身监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给受贿人。  相似文献   

19.
<正>“雅贿”通常是指受贿人以自身的权力获取具有文化品位的物品或者其他与文雅爱好有关的利益行为,一些腐败分子以自己的雅趣爱好为名获得非法的高额经济利益。“雅贿”作为受贿的一种特殊形态,以权艺交易来掩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实质上仍然属于受贿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近5年来的受贿罪案件,共查到4694起,其中提到“玉石”的98起、“书法”的36起、“文玩”的7起、“陶瓷”的82起。虽然占比看似不高,但将各类不同形式的案件加以统计数量也相当可观。此类案件受贿物品的单价高、隐蔽性强,且真伪难辨、价格波动大,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2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原副书记虞军明受贿案的主要特点是,他爱向老板“借钱”。他受贿总额的近一半是以借为名向老板索要的。借钱本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给借用人支配使用,借用人依约定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的行为。借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归还的时间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随时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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