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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小组 《人民司法》2021,(7):19-45,51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为正确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解释》的起草经过、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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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结案不仅是一种科学的审判管理方法,同时也是及时有效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内在要求,既是审判机制创新,也是审判理论创新。均衡结案就是按照矛盾发生、发展的特有规律动态调整办案进度,通过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早期处置,实现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其主要目的就是避免案件不断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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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法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9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避免最高人民法院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实施办法》全文共计12条,在分歧解决工作组织体系、分歧解决申请、分歧解决工作流程、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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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不少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种"怪现象",即全年审判工作任务"前松后紧",年底加班加点,"干预收案"、"突击结案"、"集中清积"情况普遍。透过此种现象,折射出结案不均衡的司法痼疾。据最高法院司法统计数字,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诉讼案件数增长了44.36%,而同期法官人数却没有太大变化。〔1〕在这种"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结案不均衡"的负面影响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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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23条,主要包括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调查核实、取证、其他问题等五部分内容。《意见》是对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的修订。之所以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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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问题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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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在于公正,而中立则是公正的基础。事实上,干扰行政审判现象成为普遍,行政诉讼独立审判的形势非常严峻,人们普遍担忧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进程。2006年以来,胡锦涛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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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结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反复强调的一项司法理念,也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就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避免出现工作年度内前松后紧、时松时紧、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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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发布施行,将对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完善窨井盖问题的社会治理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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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均衡结案的意见》,旨在解决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形成的"人为控制收案、突击结案",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源头上解决申诉、涉诉信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本文以江汉法院均衡结案管理为研究样本,分析该院均衡结案管理措施、效果以及基层法院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中探寻均衡结案管理的一般规律,以构筑与审判实践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均衡结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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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第2款因没有区别复议决定不同的具体处理情况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存在违反行政法理论和在实践中无法适用的可能。该款可以考虑修改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决定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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