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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刑法典第39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罪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即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体.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其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受限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和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公司和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样,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由于本条对单位的性质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对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1].即只要符合单位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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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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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否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有着诸多争议,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更是受到众多批判,否定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越来越成为主流观点。本文认为无论从单位犯罪的定义界定上,还是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及理论依据等许多角度上都不易将其纳入单位犯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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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般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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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6):44-48
【裁判摘要】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局系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因此,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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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国际刑法本身的特有属性,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犯罪只能是国家实施的国家行为,即以国家名义或者代表国家实施的,侵犯和危害全人类共同生活利益的严重危害行为,不应当是个人行为,而这正是国际刑事责任的基础。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从其本质上来讲只能是国家责任而不能是个人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个人,这反映了国际刑法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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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单位犯罪的场合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而上述组织体中的自然人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中特定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在于 ,其具备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和有利于抑制单位的犯罪。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只能是对该单位犯罪这一事实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在其具体范围的认定上 ,因单位领导体制不同而应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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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条文、罪名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既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那么,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必须反映出单位是犯罪行为主体.最典型的表述有两种形式:其一,在具体条文中明确而直接地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单位刑事责任.其二,在具体条文中先规定自然人犯罪和自然人刑事责任,再规定单位犯罪和单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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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第一,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角度来看,单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同样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往往涉及面较广、数额巨大,甚至涉及金融领域,其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个人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如果单位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而不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无疑是在放纵犯罪。第二,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对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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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修订后的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在刑法总则中针对单位犯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这一规定仍有值得斟酌和完善之处。比如,这里“机关” (一般意义上指国家机关 )是否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有待进一步探讨。 目前,在有关刑法理论论著和文章中,都依据立法,顺其自然地把“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而对其合理性缺乏思考。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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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存有争议。认为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理由是,单位信用卡要在指定具体的持卡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此所谓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实际上是具体的持卡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且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范围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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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其本身没有自由意志,不可能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从而不具备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国家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当然也不存在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从构成要件论以及国家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的区别两个方面阐明了国家不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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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是一个危险的抉择。宪政排除了国家机关犯罪的可能;国家机关的运行排除了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司法实务否定了国家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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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中经济犯罪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当前揭发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司法实践提出不少有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和运用法律上作出回答。这里仅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一) 单位进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究竟以法人为犯罪主体,还是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经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应该是明确的。有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有法人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刑事立法,从国情出发,坚持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刑事犯罪主体的原则。单位(法人)无犯罪能力,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和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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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从单位的本质及单位刑事责任的历史可看出,包括机关在内的所谓单位犯罪主体,与存在独立的犯罪意思和行为的自然人犯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单位刑事责任是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是一种拟制的刑事责任。与公司法人不同,对机关拟制刑事责任既无必要同时弊端丛生,立法上应尽早删除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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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正通过制定刑法或缔结国际或区域性公约规定法人犯罪。概括起来,法人犯罪立法的国际经验有:明确法人犯罪的成立条件,排除或严格限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确立法人刑事责任和自然人刑事责任相分离的原则,建立较完整的法人刑罚体系。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已证明,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立法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和适用上的种种迷失,有必要借鉴法人犯罪的国际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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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该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的。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出发,可对国家行政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