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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举法》明确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对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合法主体地位,人们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对于村党支部能不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却存在不同看法.认为村党支部不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其主要理由是村里的党组织是“党支部”而不是“党委会”.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是“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村党支部作为一级党组织,在所属选区提名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未尝不可.
首先,村党支部属于一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可以作为“政党”推荐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之规定,党支部虽然属于党的最基层组织架构,但也是一级党组织.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推荐主体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因此,村党支部代表共产党作为“政党”推荐主体,在所属选区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合法合规,未尝不可. 相似文献
3.
按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了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可联名推荐参加直选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也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而要认定村党支部是否可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排除其绝非是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之后,关键即在于认定村党支部是否属能够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政党”.
对于“政党”概念,按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明确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含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及其办事机构),以及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八个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含各级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的办事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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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具体是指哪一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询问的答复,帮助我们解决了问题. 相似文献
6.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有两个渠道。或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看.由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选民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却得不到有效保障。选举期间,特别是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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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9.
在人大换届选举中,针对出现的村级党支部是否有权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村级党支部是否属于政党范畴的问题产生不同的看法.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写村级党支部可以以政党名义提名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但作为选区内的村党支部应该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此做法适合选区实际.
一是村级党支部属于基层党组织.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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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无需补充任命.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流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选举准备阶段,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二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在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三是投票选举阶段,主要是组织选民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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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演进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沿用1953年《选举法》对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是,明确赋予选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相似文献
12.
日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进入选民“约见”正式候选人阶段。针对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够了解的问题,去年修改的选举法作出新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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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否有条件限制,在业内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依法只要是选民,就可以被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也有人认为,有选举权不一定就有被选举权,人大代表候选人条件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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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是一个重要环节,它保障了选民的民主权利,对提高代表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有的地方却出现了两种值得注意的错误倾向:一是借口与组织保持一致,忽视甚至限制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少数人采取贿赂、强迫、弄虚作假等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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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进行基层政权的换届选举工作,多数地方是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的。但是,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是由上面定个名单,而不经过选民的充分酝酿,就进行选举。这是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做法。首先,我国选举法第28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经过选民或代表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后,才能进行正式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所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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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明两年,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新一轮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即将展开.全国陆续将有2850多个县(市、区)、32,000多个乡(镇)进行换届;预计将有9亿多选民参与到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和享有被提名推荐权;预计将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目前,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已经拉开帷幕.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因此,扎实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尤其是依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和互动,对于增强选民参与投票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增强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选举民主意义重大.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就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互动,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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