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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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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可知,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主要职责是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确定公布候选人、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由于选举法并没有对选举委员会任期做出明确规定,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需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各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选举属于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属于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为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与直接选举相比,工作量相对要少一些,也便于组织,所以不设选举委员会,而是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相似文献   

3.
笔者以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无需补充任命.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流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选举准备阶段,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二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在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三是投票选举阶段,主要是组织选民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直接选举的新一届人大代表通过资格审查并公布名单后,本级选举委员会的使命即宣告结束. 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各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不仅需要补充任命,而且更需要完善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空缺职务的有关条款规定. 为何这样说?因为这符合依法选举的原则要求.我们知道,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将全国人大关于直接选举若干规定中有关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的规定,以及选举法总则中关于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内容合为一章,而使之成为了选举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任命应视情而定. 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特别法定机构.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依法分为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选举,法定主持者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则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法定主持者则是特别设立的选举委员会这样的专门选举机构.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者,而不是法定领导者,有职责而非职权;因此,选举实施方案报请批准,不仅于法有据、合乎法理,也是合乎现实必须要走的程序. 选举委员会只是法定“主持”者,而非法定“领导”者.依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者,而非法定“领导”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才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者.选举法第九条还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由此可见,县级人大常委会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领导(决策)与主持(组织)、领导与被领导、任命与被任命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应依法进行补充任命. 在当前的选举实践中,选委会组成人员大都是基层机关和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多包括党委、人大常委会、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纪委、组织、宣传、统战、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这些人员构成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也正是为进一步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而设置的回避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存在,而不是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主持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也正是因为“老(常委会)选新(人大)”,可能存在老和新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选举中立性、客观性、民主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郭延军 《法学》2004,(7):105-110
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10.
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进行基层政权的换届选举工作,多数地方是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的。但是,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是由上面定个名单,而不经过选民的充分酝酿,就进行选举。这是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做法。首先,我国选举法第28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经过选民或代表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后,才能进行正式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所决定  相似文献   

11.
如何规避"被代表"现象,笔者认为,要提高"三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一是与选民见好面,提高选民的知晓度。代表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由于这条规定的条件是根据选民的要求,所以,过去很多地方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形成制度,仅有一张代表候选人的简历,所以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了解不够。在直接选举中,由于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人数较  相似文献   

12.
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选民小组是一个重要概念,在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选举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相似文献   

13.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是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新增设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依法保障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当时修法时还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等做了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4.
人大代表选举是根据选举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果程序不民主难以保障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难以保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从完善选举委员会组成程序、减少代表名额、用专职代表制取代兼职代表制、统一按居住地划分选区、提高代表候选人的条件、用"预选"的办法确定候选人、介绍候选人采取有条件的"竞选"、明确罢免代表的事项和理由、扩大选举权的司法保护范围等方面提出建议,以达到切实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相似文献   

16.
《法治与社会》2022,(2):40-43
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文/尚娟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按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选民名单公布之后,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选民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选,还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考察后,才能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委会...  相似文献   

17.
对“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否需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选举法》未作规定.而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选举委员会又是《选举法》明确规定主持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专门机构,因此,报批或不报批这一方案均无违法之嫌.但笔者倾向于不报批,考虑有四: 首先,选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现状亟待扭转.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的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有的地方代表换届选举全过程竟连一次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都没开过,其法定职责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越俎代包地履行.  相似文献   

18.
笔者认为,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宪法法律和各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操作手册,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县级人大常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市部署,提出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并报经同级党委批转;通过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任命本级和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发布选举工作开始、结束时间及选举日的公告;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等.  相似文献   

19.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20.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而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选举组织、选区划分、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查、竞争性、选民的利益动机等方面存在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如成立固定的选举委员会,改变目前的选区划分办法,改进提名推荐工作,增设代表资格审查,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选举与选民之间的利益联系,逐步扩大直选范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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