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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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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直接选举的新一届人大代表通过资格审查并公布名单后,本级选举委员会的使命即宣告结束. 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各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任命应视情而定. 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特别法定机构.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依法分为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选举,法定主持者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则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法定主持者则是特别设立的选举委员会这样的专门选举机构.  相似文献   

3.
依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可知,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主要职责是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确定公布候选人、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由于选举法并没有对选举委员会任期做出明确规定,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者,而不是法定领导者,有职责而非职权;因此,选举实施方案报请批准,不仅于法有据、合乎法理,也是合乎现实必须要走的程序. 选举委员会只是法定“主持”者,而非法定“领导”者.依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者,而非法定“领导”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才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者.选举法第九条还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由此可见,县级人大常委会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领导(决策)与主持(组织)、领导与被领导、任命与被任命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选举法是一部调整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包括由选民选举的县级及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但重点在直接选举方面。  相似文献   

6.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种形式。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各选区选举产生,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产生。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从中可以看出直接选举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的代表受下一级人代会监督。或者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监督由其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7.
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第十条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七个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组织介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主持选举、确定代表当选是否有效、公布代表名单.实际上,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就是依法将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便于相关部门和选区的实际操作.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落实其法定职权的具体体现,是自身主持本级代表选举的体现.法律并没有要求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要由人大常委会批准.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宪法法律和各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操作手册,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县级人大常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市部署,提出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并报经同级党委批转;通过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任命本级和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发布选举工作开始、结束时间及选举日的公告;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等.  相似文献   

9.
对“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否需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选举法》未作规定.而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选举委员会又是《选举法》明确规定主持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专门机构,因此,报批或不报批这一方案均无违法之嫌.但笔者倾向于不报批,考虑有四: 首先,选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现状亟待扭转.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的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有的地方代表换届选举全过程竟连一次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都没开过,其法定职责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越俎代包地履行.  相似文献   

10.
笔者认为,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不仅需要补充任命,而且更需要完善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空缺职务的有关条款规定. 为何这样说?因为这符合依法选举的原则要求.我们知道,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将全国人大关于直接选举若干规定中有关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的规定,以及选举法总则中关于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内容合为一章,而使之成为了选举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代表原选举单位,监督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法律规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相似文献   

12.
笔者认为,邀请普通群众有序参与人大工作,不仅能够让监督者直接被监督,而且能够增强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值得倡导。邀请普通群众参与人大工作,让监督者直接被监督。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由本级人代会选举,依法应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各级人大代表依法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间接选举产生,依法  相似文献   

13.
笔者以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无需补充任命.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流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选举准备阶段,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二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在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三是投票选举阶段,主要是组织选民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相似文献   

14.
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进行基层政权的换届选举工作,多数地方是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的。但是,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是由上面定个名单,而不经过选民的充分酝酿,就进行选举。这是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做法。首先,我国选举法第28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经过选民或代表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后,才能进行正式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所决定  相似文献   

15.
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人大代表既是法定的政治人物,依法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由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又是特殊的公众人物,依法享有执行代表职务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是一定范围内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  相似文献   

17.
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8.
选民直接选举县、乡级人大代表时,是否需要给选民发放选民证?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不发选民证凭身份证领取选票,或者发选民证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都是可以的.是否发放选民证,由选举委员会规定.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县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理由是: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需要.换届选举工作的首条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笔者认为换届选举坚持党的领导最基本的就是向党委报告换届选举的重要事项,而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直接涉及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原则、时间安排、方法步骤、换届选举的保障措施等内容,是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行动指南,属重要事项范畴,理应向县委报告,而要报告县委,按照组织程序,就须经人大常委会进行把关批准,然后才能上报.  相似文献   

20.
《法治与社会》2022,(2):40-43
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文/尚娟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按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选民名单公布之后,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选民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选,还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考察后,才能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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