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议题为依法治国后,合法性视为新一时期改革的代名词,在中央下发的文件当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字眼也是屡见不鲜,因此,本文从法治视角出发,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及其审查制度,在决策层面上剖析依法行政的过程,诠释法治政府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本文的实证点,进一步说明当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亟需完善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政府法制》2008,(20):64-64
“各地区、各部门凡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交南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还是辽宁省沈阳市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而建立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怔审查制度中规定的。  相似文献   

3.
国务院近El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纵观整个《决定》,可谓亮点纷呈。《决定》不仅要求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而且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事前的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  相似文献   

4.
徐娟 《江淮法治》2014,(3):53-53
正1月7日,广东省珠海市审议通过《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减少重大行政决策的随意性,避免决策失误。"重大行政决策须听证",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仅是对地方立法的推进和完善,更将"重大事务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公共精神,通过法律规定下来,成为谁也不能否定和淡忘的常态理念,让更多市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熟悉决策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积极参与公共决策,让群众的决策权、发言权、讨论  相似文献   

5.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逐年增多,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人大对政府投资的审查监督工作,成为人大监督的新课题。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工作,是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一大重点,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就此进行了不断探索。出台"制度笼子"2014年8月26日,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酝酿、多次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政府重  相似文献   

6.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采用了国务院指导性文件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相结合的推进方式。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包括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广泛分布在除西藏外的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立法历经十余年探索,逐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制度,为中央立法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国务院现已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立法工作,条例作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应当吸收地方共性规定与成熟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等外部机制,适度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条例作为中央层面立法,构建程序制度应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条例出台后地方仍需大量重复立法细化规则。  相似文献   

7.
刘畅  陈洪 《政府法制》2009,(17):49-49
近日,《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经由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今后,深圳市将加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初步确定对23种行为要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相似文献   

8.
4月12日,《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由省政府网站公布,其中硬性规定"涉及民生重大决策的听证率、民调率均达100%".该指标体系将于今年6月1日起试行.(4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民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它不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广东省要求涉及民生重大决策须100%听证,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决策科学化,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进而更好的保障与实现好民生利益.  相似文献   

9.
《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目录制度发端于地方,目的在于提供固定化、差别化、动态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其虽在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缺陷的弥补上大有助益,但依然存有性质不清、权限分散、标准模糊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予以规范化布置。对此,首先应当将目录界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以此为基础,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入手,为制定目录出具总则化规范,提供包括公众参与、说明理由在内的程序性规范、以及明确目录制定主体的实体性规范。其次,应当以《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为依据,允许行政相对人以目录为对象提起附带性审查,从而督促目录制定者扩大目录容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10.
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今后,广西各市县党委出台红头文件需先过法律关,不经合法性审核,就不能发布施行。记者近日获悉,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近日印发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由原来的只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转变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党委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保证党委决策的合法性,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12.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以申请审查。这是厦门首次建立"红头文件"异议制度,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真正将"红头文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下。  相似文献   

13.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1,(18):59-59
出台办法禁止公务员当听证代表 2011年9月1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听证代表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合同制雇员)。  相似文献   

14.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行政审判的核心问题,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5.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是回应和化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构的一个热点。基于《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和若干地方政府规章的条文分析,可归纳推导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权包含以下3项具体权能:知情权、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合理建议获采纳的权利。间接民主下的决策模式决定了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只是决策者决策时的参考,并不能对决策者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因此,任何实质性的决策权能均无法嵌入间接民主下的重大行政决策当中。然而,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制度建构的风险防范,当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重大争议时,有必要建立一种决策模式的切换机制,将间接民主的决策模式转换为直接民主的决策模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决策方案。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是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限定了我国司法审查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一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7.
2022年2月15日,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计23条,现将主要内容做以下介绍。1.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审查《办法》第7条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相似文献   

18.
2022年2月15日,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计23条,现将主要内容做以下介绍。1.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审查《办法》第7条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相似文献   

19.
近日,《北京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此意见稿,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将实行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4月22日《法制日报》) 北京市要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显然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公开还存在“闭门造草案”的弊端,笔者认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更应富有“民意含金量”,即坚持从群众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以增加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民意“附加值”.  相似文献   

20.
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