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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外国学者将国家亲权理论奉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论根基,我国的众多数学者也主张将其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指导性理论。所谓国家亲权,有学者总结如下:"首先,认为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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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25-25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人范围方面应当与亲属法编相协调,区分亲权与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应限定在丧失亲权保护范围中;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不宜承担监护人职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并不意味着由其自身担任监护人,而在于建立足够的设施完善、人员完整的救助机构,在不能由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由这些机构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一定范围的监护人施行有偿监护制度,建立遗嘱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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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残疾未成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和其生活模式的分析,认为残疾未成年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但无法独立完成对其财产的管理;为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作者提出建立亲权制度,完善亲权人和监护人职责等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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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亲权理论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亲权理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根基,它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责任,要求超越报应主义观念,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来处理少年罪错行为。国家亲权理论对于克服刑事古典学派的弊端,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国家亲权理论在少年司法中的应用容易产生理念与实践之间的落差,如何缩小这种落差是英美国家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特征。中国的少年司法政策与国家亲权理论存在一定的类同之处,在今后的少年司法改革中应当注意吸收国家亲权理论与英美国家少年司法整合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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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往往被认为是家庭事务,由家庭成员内部解决,除非出现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事件,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及公权力的介入.这种事后介入对于单独的个体往往是于事无补的.现有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权力机关来将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为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整个社会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待未成年人的抚养,仍然仅仅将其视为家庭成员的自我约束,使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文认为这对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是不利的,来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不一定就是亲权人,亲权人在监护内容上也与一般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有很大的区别,亲权人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负有对未成年人教育、情感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职责.以下从家庭抚养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现象进行有关亲权的法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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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及网络犯罪除传统的朋辈、价值观影响外,存在网络空间社会、国家的“制度隙地”,致使互联网背景下传统家庭监管失灵、未成年人失助以及罪错未成年人普遍化防治困难。因此,有必要厘定国家亲权理论的制度建构,国家需要在制度建设、源头打击、强制干预、教育辅助等多方面对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进行介入,担负起未成年人涉网络防治问题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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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护制度从设立初始就承载着对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及利益之全方位守护的职责,并将具体责任的承担分配至个人、组织及政府等各利益相关主体。国家亲权法则为组织和政府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提供了理论支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使并保障未成年人监护利益最大化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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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是基于基本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随着民工潮此起彼伏的涌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经济扶助等关涉亲权的问题愈益突出.由于学界亲权研究上的不足、国家亲权立法和保障体系E的缺陷,进一步加剧了亲权履行的缺失.鉴于现实社会中愈益严重的亲权履行缺失,以历史和国外实践为借鉴,明确亲权立法,完善亲权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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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父母监护缺位,导致我国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存在着严重问题。要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剖析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之缺陷,区分亲权与监护、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监护能力标准;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有效的监督监护制度和农村留守儿童社区委托监护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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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学研究的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未成年人法学》一书以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为核心 ,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等部门法学中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内容综合成一个新的体系 ,构建了一门新的法律学科———未成年人法学的理论框架。该书在研究了自然法、观念法、制定法以及一些基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 ,以“权利与义务转化理论”为基础 ,全面研究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未成年人与学校、未成年人与国家、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犯罪、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犯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等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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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监护人合法身份的主要证据
一、监护人的概念及主要法律特征
监护人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进行监督、管教和保护的人。主要法律特征如下:(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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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采,其合法权益是社会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渠道和途径,这一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监护人制度完成的。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部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监护人义务规定不详细、监护人渎职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上述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监护人制度的监管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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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直接关涉未成年人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的保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无任何规定,形成立法漏洞,亟需弥补。应在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的有益经验,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智力障碍不能理解医疗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无医疗同意能力,其医疗同意权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其他年满14周岁、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医疗同意能力,对风险较小的医疗行为可自行行使同意权,对风险较大的医疗行为其本人的决定需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或监护人须按照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代行医疗同意权,否则相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提请法院审查和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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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父母亲权履行缺失和滥用问题的现实,从我国亲权立法以及封建文化影响等因素出发,分析亲权履行缺失和滥用的成因,探讨和提出完善亲权立法,营建亲权法律和伦理的文化环境的设想,以适应变化的复杂的亲子关系的调整需求,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和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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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也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刑事法领域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仍显苍白,尤其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较大漏洞。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在实践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