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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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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马骏驹 《河北法学》2006,24(10):43-49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法人人格权否定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永宽 《现代法学》2005,27(3):89-94
法人人格系无伦理性的纯法技术产物,人格权系立基于伦理人格而非法律人格,法人无人格权,法人享有的所谓人格权实质上只是财产权。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这种观点混淆了人格权的客体与人格权的本质之间的区别,混淆了人格权的客体与人格权的行使及其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人格利益说的提出有其历史背景的原因,但今天这种原因并不存在。将人格权的客体界定为人格要素,并将人格权的本质及其保护目的界定为精神利益,能够克服人格利益说的不足,避免人格利益之提法过于抽象、含混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薛军 《法律科学》2004,22(1):50-55
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 ,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 ,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 ,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 ,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 ,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5.
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对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有重大影响。在民法典上,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呈规范体系化而是碎片化,这是科学表达内容和范围不确定的人格权之最有效方法。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目的不是为了建构规范体系,也不是实现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化,仅在于将自然人的固有人格利益纳入"民事权益"范围而受到民法的保护。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应当体现人格权的固有性、专属性以及排除妨碍性特征。不具有专属性特征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不具有固有性特征的法人人格权,虽为民事权利但非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与人格权无关,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不应介入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有关的所有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刘德良 《中国法学》2023,(4):87-106
现行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我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与亲属无关;这从法理和逻辑上切断了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内在联系。由此,不仅使得立法和司法上承认侵害生命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权的做法与人格权理论相悖,而且也极大地弱化了人身权的理论基础。拒绝承认其他人格侵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做法有悖于人性和亲情,因为每个人的人格利益不仅包括自我人格利益,也包括对亲属的人格要素所享有的人格关爱利益。以对亲属的人格关爱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即身份人格权,它与自我人格权一起构成个人人格权的完整内涵。身份人格权既是人格权的一种,又属于身份权的一类,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公因子,为人身权理论构建和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了依据。承认身份人格权,是构建科学人身权理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既符合人性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符合中华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相应地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人格权的内涵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应特别注意确保人格权内外两个层面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论人格利益准共有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立新 《法学杂志》2004,25(6):12-15
准共有原本是物权法的概念,但是,在人格权法领域,也存在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人格利益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特定的人格利益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形式。在人格利益中,相关隐私、集体照相、共同荣誉、家庭名誉、合伙信用、“两户”信用等,都可能形成准共有关系。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法律调整,既要遵循共有的一般规则,又要遵循自己的特有规则。  相似文献   

10.
目前大多数学术著作倾向于这样表述所研究的问题:"法人享有哪些人格权?"法人得享有人格权,似乎已是通论,以至于讨论"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的问题显得有些落后。不过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讨论法人享有哪些人格权的问题就丧失了必要性。本文主要通过反驳支持法人人格权的理由及论述否定法人人格权的理由来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商事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的人格权概念及规范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 ,着重于非财产性的、普通民事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这种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 ,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相对独立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一方面表现于自然人的一部分人格因素商品化 ,如姓名、肖像等被进行商业利用 ,其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利益内容 ,出现了人格权的商事化 ,也被称之为人格商品化权 ;另一方面表现于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如公司等 )所拥有的商号 (商业名称 )、商誉、商业信用和商业秘密等人格因素的经济利益性 ,它们与普通的名称、名誉、信用以及生活秘密等人格因素具有很大的差别 ,包含着极大的财产价值。因此 ,商事人格权既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与财产权 ,具有自己的特征 ,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发展、交汇的产物  相似文献   

12.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13.
王湘淳 《法制与社会》2014,(22):259-261
法律人格是法律对社会中的成员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后的结果。民法领域内的人格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中,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概念。从自然法主义的角度看自然人的人格是被法律所承认,而法人的人格则是被法律所赋予。人格权虽在性质上是自然权利,但是我们不可以否认人格权具有一定的法定性。法人应该享有部分与自身性质不冲突的部分人格名誉权便是其中一例。法人享有名誉权有其必要性与可能性,并有我国现行法作为支撑。  相似文献   

14.
张红 《法学研究》2011,(2):100-112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   

15.
张红 《财经法学》2018,(6):38-56
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引起新型人格利益的法益化浪潮,生活安宁利益为其典型。归纳司法实践,侵害生活安宁利益有相邻关系滥用、个人信息滥用、错误告知、不当维权四种侵权类型。生活安宁利益的法益化要求其在具备适法性、正义性前提下,契合社会价值变迁与符合法制科学。社会基础的变动是生活安宁利益产生的原动力,主要包括,社会习惯、生活...  相似文献   

16.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毋庸置疑,但是对于法人是否也享有人格权这一问题,却是争论已久。本文对人格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比较当下学界对法人人格权立法所持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民法应保护法人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7.
民事权利须有其客体,民事权利客体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人格权客体是人格利益,此种观点存在概念与逻辑上的问题。本文认为人格权的客体应是人格要素,具体人格权的客体就是具体的人格要素,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客体以外的一般人格要素。  相似文献   

18.
张莉 《清华法学》2013,7(2):61-72
在人格权立法之际,应当充分关注"特殊主体"及其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特殊主体"概念是基于法律人格的抽象性和具体性理论,着眼于法律人格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法律属性的内在差异性和特殊性而提出的,具体包括:"传统弱势群体"、"特殊残障者"、"公共型人物"、"准人格者"。对特殊主体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彰显人格权法的人文情怀,有助于因应科技发展导致人格权主体扩展带来的挑战,有助于化解和协调人格权的冲突。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类型及其特殊保护原则,在人格权法的"具体人格权"中规定特殊主体享有特定的权能,在人格权法的"其他人格利益"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特有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荷花女案件确认死者人格利益受保护 为什么说自然人死亡之后就不享有人格权呢?这是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出生之前和死亡之后,自然人的形态是胎儿和尸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一个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候,就不存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基础,也不享有人格权利.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当然,胎儿和死者都不享有人格权.  相似文献   

20.
杨巍 《法学》2012,(4):147-155
死者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两类利益的保护期限不同。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该利益保护期限为死者近亲属的生存期限。死者人格之财产利益系其生前人格权之财产权能的转化,对商品化利用程度较高的死者肖像、姓名等财产利益,可类推适用《著作权法》以死者死后50年为其保护期限;对商品化利用程度不高的其他人格利益,可由法院依据社会现实作出适当判断以确定其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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