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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改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既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机关,又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对罪犯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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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四化建设上来,劳改工作的重点应该摆在哪里?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劳改工作的重点仍然应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面,特别应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将他们改造成对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劳改工作的重点要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这是由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我国劳改机关的这种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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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依法对一切罪犯执行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法律是劳动改造机关进行工作的根据,也是惩罚改造罪犯的锐利武器。因而,恪守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是劳动改造机关的神圣职责和庄严义务。建国以来,随着一九五一年镇反运动后劳改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党中央及时地为劳改工作制定了一整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经由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这套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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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法律部门之一。还在一九五四年九月政务院即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三十多年来,劳改机关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改造条例》,有力地组织罪犯投入劳动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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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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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适应改造罪犯工作的迫切需要,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制订一部完善的、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和其他基本法律规定的改造罪犯的法规。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意见。 (一)重新制订一部改造罪犯的法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立法课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改造罪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在三十一年前制定的,三十一年来我国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条例》中有的规定同刑法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的规定已经过时,特别是《条例》对有关罪犯改造的若干重要问题,例如各类改造机关的职责权限,罪犯在改造期间的法律地位,改造机关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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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犯和普通公民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差别蒋四清劳改犯是指在监狱、劳改队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实行劳动改造的罪犯。劳改犯虽然犯了罪,但他们仍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也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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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动改造,是我国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施惩罚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是党和国家彻底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基本政策,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统称为劳动改造机关。我国劳改机关不但是惩罚犯罪、对罪犯实施专政的场所,同时是教育改造人的特殊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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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是我国劳改工作的方针。这个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及劳动创造世界的原理,结合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际情况,并经过不断摸索、总结和长期实践检验而制定的。它的基本精神是:劳动改造机关在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要把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放在第一位,把劳动生产的经济任务放在第二位。毛泽东同志在1965年9月28日同阿尔巴尼亚内务代表团谈话时,明确指出劳动改造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改造罪犯,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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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过去,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一直是由劳动改造机关立案侦查。现在,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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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这是各门科学相互区别的根据。劳动改造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当然要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以劳动改造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科学。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就使劳动改造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互区别开来。劳动改造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劳动改造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为了弄清劳动改造法学的对象,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改造法。劳动改造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戒部分,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劳动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制度、方法等一切法规的总和。换句话说,它是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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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新体制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强化罪犯的劳动改造来达到罪犯改造质量的明显提高,而达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就是如何在制度上对罪犯劳动进行规范化管理。从全国押犯总体的身体状况和劳动技能贯彻按体施劳,选择合理的生产项目,规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是规范劳动改造工作的首要环节。对罪犯劳动现场进行规范和考核直接关系到罪犯劳动改造的效果。对罪犯的劳动保障也是规范劳动改造工作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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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罪犯分类的现状和原因罪犯分类对中国监狱来说并不是新课题。1954年,政务院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犯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196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各类罪犯分别编队、分别关押、区别对待,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1991年,《司法部劳改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提出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明确“横向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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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劳动改造机关能否准确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充分发挥其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达到高效率而精确运转的要求,极大地影响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效果、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如何适应当前全国汹涌澎湃的改革潮流,改革劳动改造机关的管理体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是摆在劳动改造机关面前一个不容回避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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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改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在广大劳改工作干警和劳改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的扶育和培植之下,正朝气勃勃地茁壮成长。劳改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也陆续问世。这就使得劳改法学不断丰富发展起来,在这些分支学科中,罪犯劳动改造学是其中一门重要的学科。笔者想就这门学科的产生条件,意义及其研究对象等问题,谈点看法,希望能抛砖引玉,有助于这门分支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一、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概念和产生条件罪犯劳动改造学是以劳动改造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劳动改造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通过对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性质、特点、规律、原则、实施等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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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劳动改造罪犯制度及其实现的载体,劳动改造是在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没有劳动也就不存在劳动改造。罪犯拥有劳动权。监狱则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权。从罪犯劳动权的视野来观察罪犯劳动,有利于全面认识罪犯劳动的内涵和价值,实践中也有利于正确处理监狱的劳动改造权和罪犯的劳动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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