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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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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认定颇有争议,相关纠纷也屡见报端。本文从建筑标准判断之难并对业主而言极为不公平、法律理论表明地下车库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社会防空避难的需要决定地下车库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等三个方面阐述地下车库的权属应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2.
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拟将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流转情况探讨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认为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应该由开发商所有,若商品房的转让价格包含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则地下车库应当由业主共有,且这种共有的性质是按份共有。文章的最后还论证了为明确地下车库的归属,应当完善地下车库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林青 《行政与法》2009,(5):97-100
对于小区车库权属问题,我国物权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我国现实生活中对不同形式车库归属的判断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我国小区车库存在形式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各国立法例中小区车库权属的界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后认为,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小区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并不是绝对的,小区车库就性质而言应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除独立车库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之外,地面停车位和架空层车库均应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4.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5.
张永昌 《法制与社会》2011,(31):280+288-280,288
随着汽车日益平民化,车位、车库成为住宅小区重要的配套设施,其归属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之切身利益。近年来,因车位及车库归属问题而引起的纷争不断,为定纷止争,住宅小区内停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如何,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于业主共有等问题亟需回答。本文首先从比较法的视野考察各国对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学说观点和及相关立法,然后对我国《物权法》第74条法律规定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明晰对《物权法》第74条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归属规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7.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否给争论多年的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暂时划上了句号?通过本文,作者尝试揭开车库位处置问题的面纱。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在小区停车位上存在的矛盾,然而在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业主的优先权如何体现,约定不明时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开发商在小区公共场地建造的机械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三个方面仍然存在缺漏,本文试从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论出发结合物权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缺漏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10.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是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主要纠纷之一。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的《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首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形以及业主优先权适用的原则和范围欠缺考虑。因此有必要就小区车位车库法律归属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商品房地下车库权属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11月,有地下车库第一案之称的“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纠纷案”最终以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而暂时告一段落。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大城市中,业主和开发商间围绕地下车库权属所产生的纠纷却日益激化。不同法院根据不同的理由对其归属也做出了不同的认定。围绕地下车库所引发的争议,  相似文献   

12.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颇具争议,不断衍生出各种问题。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之间在就有关车位的买卖、租赁、使用、收费等问题上纷争凸现,各方利害关系人各执一词,专家学者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国内关于停车位、车库归属的几种较有影响力的观点进行分析,认为《物权法》第74条关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的规定比较合理可行,能够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但实践中还是产生了该条文无法解释的大量矛盾,本文拟在该条文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意见和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主要纠纷之一。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时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作了规定。笔者对该条规定的何理解和适用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4.
2005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将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公开发布,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草案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非常及时,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章第76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反映出的问题很多。其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只有绿地、道路和物业管理用房才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物业和共用物业是否是相同概念?若不相同,共有物业和共用物业各包括哪些?会所、车库等配套设施能否按约定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共有物业的共有权性质是什么?共用物业如何管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共有、共用物业纠纷,本文将对住宅小区的共有和共用物业相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15.
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由于"住改商"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范畴,利害关系业主应当按照相邻关系进行判断,超出容忍限度受到损害的业主是利害关系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其他业主主张利害关系的则需要举证证明."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且同意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法.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18,(4):48-58
结建人防工程是一种用较少的投资就能实现战备、社会、经济相互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模式,其在平时可以功能化为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但结建人防车库存在上位法未予明确、各地方立法存在分歧、法院司法判决不统一的法律困境,理论界的学者们亦持有不同的学说观点。应当正视结建人防工程中所包含的复杂利益关系,综合考量投资主体、土地分摊、开发商建设的积极性与业主需求,明确该物权的原始取得人为国家,但可以通过开发商缴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流转给非国有主体;在流转的第二阶段,应当将"建筑成本是否分摊"作为开发商抑或业主所有的判断标准;最后,若结建人防车库为业主共有,则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分管契约"设定车库的专用使用权,解决业主之间的权利冲突。只有如此"分阶段所有"的法律关系设计,方能保障结建人防车库的尽善利用。  相似文献   

17.
地下停车场物权归属问题是目前小区区分所有权问题上比较敏感而热点的问题,因此引发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时常见诸报端。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住宅小区的会所、车库、绿地等设施的物权可能将明确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停不起车的状况有望因此改变。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的颁布,小区车位、车库问题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活动范围的扩大,私家车族队伍的壮大,车位、车库日益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小区建成的停车位、停车库究竟归属谁?是归开发商,还是入住业主?或是小区物业公司?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困扰和纠纷.笔者作为一名车主也相当关心此方面情况的进展.……  相似文献   

20.
物权原理与物业管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物业管理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基于物业管理的性质是两个以上的业主共同对区分所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制度调整的对象,不应限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活动.基于物业管理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只能是业主间的共有关系.基于区分所有关系,业主团体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关.业主大会表决权的发生,既取决于业主人头因素,又取决于物业面积因素,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基于物的性质,以及房地相连的属性,房屋底下停车库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的车库,可以约定一人专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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