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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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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 ,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 ,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渐严重 ,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 ,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 ;在国家赔偿方面 ,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然而,理论界对它的法律监督问题不够。本力图从司法监督的角度分析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监督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求,论述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可靠性,并认为实行司法监督的可行性途径是充实检察监督和完善审判监督。就此作提出了一些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3.
汪平 《行政论坛》2004,(3):55-57
加入WTO,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必须对WTO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应构建一套既适合WTO规则需要,又符合中国宪政结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不能对其进行司法监督,这严重限制了司法机关监督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建立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黄静苛 《学理论》2012,(14):93-94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问题频发,亟须规制。在现行法律和政治制度中,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可能和必要的。借鉴国外的制度设计和国内的理论研究,对我国构建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刘程程 《学理论》2010,(10):68-69
抽象环境行政行为是我国环境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然而对其概念,目前学界尚未有定论。研究抽象环境行政行为,首先应明确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的含义,以及其具体内容。通过对行政行为、环境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概念的分析,以及对行政立法与抽象行政行为关系分析,从而对抽象环境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作出界定。  相似文献   

7.
胡峻 《理论探索》2015,(3):110-114
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实现社会公正与维护行政行为公信力的需要,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运行的需要,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明确了对部分不良行政行为实行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已有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外部条件已成熟。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具体措施是: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问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完善对不良行政行为司法监督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8.
刘琼 《学理论》2013,(14):164-166
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更严重。通过对德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实践中,抽象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它的限制,以及它固有的消极性、隐蔽性等属性使得这种行为常被人们忽视,且危害较大。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对于抽象行政不作为不服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现有救济只有立法救济和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应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策略是:基于有权利(力)就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抽象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到诉讼救济范围。具体采取的方式是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1.
杨阳 《行政论坛》2002,(6):25-26
在我国具体的政府职能中,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提高抽象行政行为的水平,首先要在行政立法领域中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人权优位理念;其次,应当站在国家的整体利益考虑,注意行政行为规划;第三,必须强调制定主体平衡 各种利害关系;最后,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评价机制,使信息得到良好的反馈。  相似文献   

12.
中关村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制度是指所辖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行政组织在制定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规范性文件时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一种制度.中关村抽象行政行为听证有着一系列的功能,建立这样的制度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具体操作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与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14.
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存在设立内容范围与设立权限范围,混乱的问题。从行政收费论的角度出发,地方设立行政收费应基于以服务为目的的补偿和以管理为目的的引导要素,充分考虑合法性原则,兼顾地方特殊情形。补偿和引导收费的具体内容都不宜过度描述,地方设立补偿类收费重在程序控制,引导类收费的内容可以参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而地方设立的权限应归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人大的决定。借鉴许可、处罚和强制三部法律的立法经验,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的法律条文,采用“设立权限+设立内容”的模式,服务目的产生的补偿收费,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人大决定进行设立;管理目的产生的引导收费,则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设立。  相似文献   

15.
周兴芳 《学理论》2012,(35):98-100
长期以来,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特别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边界问题,学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加入WTO后我国法治改革的需要;法治发达国家的共同选择以及保护公民宪法性权益的必然三个方面来探讨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问题并进一步阐述其边界。  相似文献   

16.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17.
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应然性充分体现了该分类存在的价值,在分类基础上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全面研究,其进入行政诉讼的过程对法治的推进、人权的保障、实现宪法可诉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都大有裨益。在这一过程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分会越发模糊,随着其上述使命的完成,该分类存在的必要性也会逐渐减小直至消失。  相似文献   

18.
抽象行政行为是世界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我国目前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看似完备实际上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自我监督的局限性。司法审查与举行听证相结合是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理想模式。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不仅能充分实现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平衡状态,而且符合现实的要求和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听证程序利于事前防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发生,克服行政行为在制定过程中民主性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对市场竞争具有双重效应。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抑制其消极效应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平竞争审查必须遵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尊重与保障人权、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价值理念。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平竞争审查存在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审查权的配置不科学、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的困境,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培育竞争文化,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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