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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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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侵权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为共同侵权行为,从而扩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众多专家学者对这样的扩大解释提出了质疑,同时,由于司法解释措辞的抽象性,司法实践中"直接结合"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着意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并认为有条件地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经过利益博弈后的理性选择,实践中应采用客观关连共同的标准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损害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缺乏对共同侵权行为特征的细致研究,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与其他类似行为相混淆,以致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和审处。本文试就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及与相关行为的关系作一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一般的表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因共同过错而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大部分学者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两个特征:  相似文献   

3.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争议。综观有关的立法及判例学说,宽泛地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是当今各国判例、学说的动向。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要件的认定也不同。主要的学说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从立法目的,社会发展水平及各学说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分析比较,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采取折中说较为可取。根据折中说,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4.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侵权法的主要内容,共同侵权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上的运用都是极为普遍的.然而,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涉及较少,使实践中对共同侵权行为诸多问题的处理留有缺憾.本文立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内容的完善,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三大部分及其划分标准的见解,比较各种学说的得失,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实践中时常出现的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它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有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微博侵权案件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三类:微博写作者、微博运营商、微博转发者.追究微博写作者的责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其中夹杂着侵权人身份、成本等一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在学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其原因却有不同看法,对其承担责任的合理性也存在质疑.对于微博转发者,应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归责并且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8,(1):46-53
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就受害人自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共同过失规则作为侵权行为法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在侵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影响而自杀时如何适用该规则划定侵权责任是一个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的问题。Corr v.IBC Vehicles Ltd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受害人自杀案,以此案为切入点,总结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下适用共同过失规则的国际经验。同时检视我国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并在借镜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共同过失规则处理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案件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正确认识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重大过失"的二重意义、确立一个较为明确的责任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8.
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9.
论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管辖与准据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指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位于外国领域的一种涉外侵权行为,其所涉及的管辖与准据法问题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前提,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很好地解决相关问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而言,应当区分被告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两种情况,并考虑该案件中是否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否有禁令性请求等情况,综合确定管辖原则。对外国居民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宜引入合理关联原则;就准据法的确定而言,在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导原则的前提下,对在多国侵权的行为可通过适用共同本国法或通过灵活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方法,解决适用该原则时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准共同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亦呈不断上升之势,因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诉多置之不理,从而影响了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笔者试就准共同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探讨。一、准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所谓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而又无法判明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从这一定义分析,笔者认…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有关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其中涉及最多的是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审判实践需要出发,就侵权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范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略加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的不同规定 《法国民法典》在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的概念。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人…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此种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存在明显的特殊性,使得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文章通过对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对比,在二者的异同中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进行了分析.在现有体制下,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应当更加符合立法初衰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13.
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力度,是当前中日两国的共同趋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目前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本文通过介绍日本的共犯理论,详细分析了对共犯的处罚外延以及在共犯内部如何区分不同共犯类型的具体标准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具体的判例分析,详细介绍了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侵权参与人所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同时,本文还介绍了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法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刑罚在制裁侵权行为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中日两国今后应该共同探讨的几个基本课题.  相似文献   

14.
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郭泽华对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8种软件侵权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较多却又难以认定的是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非法复制的行为。由于软件同其他版权客体...  相似文献   

15.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对侵权行为作的分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意义,亦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因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有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认为共同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  相似文献   

16.
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救济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城市问题日益突显,高空抛物侵权案件频繁发生,成为城市中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大顽疾。针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事发频繁,损害性强,具体侵权人不明等特点,最新颁布的《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试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对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及对最新立法的认识等来探求高空抛物损害救济之社会化趋势。  相似文献   

17.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自13世纪由宗教法学者(Canonist)和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创立以来,几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长期以来,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均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所说侵权行为地法,乃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船舶碰撞作为海上侵权行为的典型代表,理所当然地也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其基本准据法。事实上,这一原则也确实为广大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确立。 船舶碰撞案件中,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有着深刻长远…  相似文献   

18.
李业亮 《人民司法》2023,(19):90-94
涉公司形式减资案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案件涵盖诉讼中追责、执行追加、执行后无法实现债权再行追责3类情况。在瑕疵形式减资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免责难免、追责难当的情况,实践中的困境指向共同的解决路径,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瑕疵形式减资的责任承担。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在于瑕疵形式减资违反资本三原则,构成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行为。责任构成仍应按照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条款的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在形式减资瑕疵与债权不能清偿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发挥着桥梁作用。在规定简易减资程序的同时,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应进一步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应坚持审、执、破衔接,强化破产审查、优化破产程序,加强破产法修改与执行立法、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进一步克服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追缴的困境。  相似文献   

19.
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程啸 《法学家》2003,(4):94-102
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相似文献   

20.
二、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推定为著作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现实生活中,著作权的行使与市场经济也开始发生越来越多的联系.对著作权的损害除了人身权损害外,更多地表现为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往往也是出于商业利益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将侵权人获得的全部利润推定为著作权人的损失比较合理.实践中比较难于确定的是侵权人获得的非法利润.因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往往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生产成本的确定和计算上有较大差异.故这里所指的利润不应只考虑侵权人获得的实际利润,而应计算侵权人在法律意义上所获得的利润,具体就是侵权作品的总价额减去合理的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出的数额.该合理成本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该类作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来决定.在审判实践中,这种方法适用于以商业目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而构成侵权的情况.目前这种方法在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中普遍采用,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虽然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这种方法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但是笔者认为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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