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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安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旧《条例》的适用问题同意你委的意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无溯及力。对该《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反有关计划生育的行为,在该《条例》实施后处理的,原《安徽省计划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面临着人口出生率回升,计划生育失控,人口增长势头愈来愈猛,破坏计划生育行为屡禁不止的严峻局面。但由于国家尚未将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致使不少人顾忌渐少,持权、异权、恃权超生、贿权、买权多生。当此,必须以刑事立法形式,即增加破坏计划生育罪来确实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的势头。破坏计划生育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一时不易被人感受到的,而是导致长远的巨大的综合的社会危害后果的犯罪,故应属于《刑法》分则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应是: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为控制人口增长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秩序。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秩序而不是国家的其他管理活动秩序,这是识别破坏计划生育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靖边县计生局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着重建立和完善了“四个机制”。  相似文献   

4.
计划生育合同,是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当地人口目标管理规划,为实现计划生育目标和有计划生育的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计划生育合同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计划生育合同这一法律行  相似文献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  相似文献   

6.
监察顾问     
最近,一些地方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给本刊编辑部来信,询问如何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现将中纪法复(1999)1号刊登,以作答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子女、按照规定不得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但未满间隔年限生育子女的行为。 《中…  相似文献   

7.
91.什么是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违纪行为?答:根据《处分条例》第166条第2款规定,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是指除超计划生育的情形外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或者规章,利用各种非法手段抵制、阻碍、干扰、破坏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一般主体。第二,主观上出于故意。第三,客观上表现为党员实施了破坏人口与…  相似文献   

8.
一、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是触犯罪名最多的重点部位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工作涉及的范围广,行政行为强,加之执法主体中人员素质不同,良莠混杂,容易滋生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各类犯罪。究其原因,一是该项工作难度大,为了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山东省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按照省局和临沂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开放、富裕、美丽的“大临沂、新临沂”的宏伟目标,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强化措施,不断加强行风建设,严查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问题,全心全意为全社会和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和人事部评为全国先进单位,多次被省局评为全省系统先进单位,被市政府评为执法先进单位,被市政府纠风办评为“群众最满意单位”,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坚持“四个转变”质量技术…  相似文献   

10.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委[2002]111号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中“终  相似文献   

11.
简论破坏计划生育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坏计划生育罪是立法者为贯彻我国基本国策而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探讨本罪应当着重注意其四个构成特征 ,认定本罪还应当区分其与一般擅自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以及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另外 ,在认定本罪法定刑的过程中 ,尤其应当注意本罪存在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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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法无明文规定,而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又认为构成犯罪,强烈要求依法惩处的问题,涉及计划生育的案件,便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实行计  相似文献   

1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不断发生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的事件。特别严重的是,有的利用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有的用自制工具和粗野方法伤害妇女身体,还有的调戏、侮辱和奸污妇女。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计划生育;而且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危害妇女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严加惩处。  相似文献   

15.
安徽省涡阳县建材制品公司领导杨振武由于坚持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章建房的职工触及某领导的神经,3年来被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多次采取强制措施和11次审查,在没有查出问题的情况下,涡阳县建委参与的第12次账目审查又开始了……最后,一个好好的企业就这样给查垮了。奇怪的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省人大等有关部门领导的关注下,被处理20天后,有关部门又下文撤销了处理文件, 以致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不但不被处理,还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近日,笔者采访了这件咄咄怪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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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裕 《法治与社会》2017,(12):43-45
曾获好评的"拼命三娘" 丁凤云曾是山东为数不多的女县长、女书记.工作中以"狂"著称,有业绩、有口碑,曾被冠以"拼命三娘"的美名. 2010年10月20日,时任临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的丁凤云被任命为临沂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她算是临沂师范学院的最后一任党委书记,因为临沂师范将更名为临沂大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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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 《法制与社会》2012,(2):211-212
解决农民的超生问题是我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方面,本文分别从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华北地区农民超生行为进行分析,其中,农村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乡风乡俗、政治层面等诸多综合因素共同影响着农民的生育行为.本文通过对农民超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以此提出抑制农民产生超生行为的对策与手段.  相似文献   

18.
为方便群众,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目前,各地计划生育部门大多设立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发人流、上环、结扎等手术及其它妇产科业务,在开展这些服务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纠纷,笔者称之为计划生育服务纠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纠纷也不同于一般的医疗纠纷。对于计划生育服务纠纷的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计划生育服务纠纷时往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所适从。本文分析计划生育服务纠纷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计划生育服务纠纷的概念  计划生育服务纠纷是指依照计划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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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在近几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是社会上一些人利用少数群众“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封建思想观念,以各种形式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出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造成大量计划外生育,致使不能给予刑事处罚。某省一村民,通过一家私人印刷厂,印制了三本结扎证明(每本100张),并用刻制的印章,出售假结扎证明19张,获赃款数千元。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不同于车船票证,它不是有价证券,不法分子出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牟取非法收入,严重地破坏了计划生育的正常管理秩序。(2)非法进行输卵管复通手术,造成大量计划外生育,致使不好准确定罪量刑。某省一乡卫生院医师,非法为已绝育的育龄妇女作输卵管吻合手术128例,手术后已超计划生育67人。(3)做假节育手术,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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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详 《法学》2012,(8):51-60
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既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也属于法律上的人,具有生命与生命权。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将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解释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人"有合理的依据。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而合法剥夺胎儿的生命权,否则堕胎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强制引产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能够真正保护胎儿与妇女的权益,该解释结论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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