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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启动机制(一)按照立法后评估程序启动主体分类1、国家或政府主导型,是指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启动决策主要是由国家机关作出的。2、社会主导型,是指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启动是国家机关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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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天津市、山东省人大在立法前按照实践需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切实管用的要求,吸收起草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拟立法规进行立法前评估,最大程度地过滤掉那些不合法、不合适的立法项目,有效地提高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从源头上确保了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有序开展。立法前评估一词走入公众视野时间不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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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立法法》授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未来地方立法必将蓬勃兴起。为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有必要在立法过程中实施立法前评估。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前评估具有先天优势,是提高地方立法科学性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存在观念偏差、评估机制缺失和律师资源不足三方面的障碍,我国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前评估的现况很不理想。根据我国国情,为更好地实施和推进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前评估工作,应在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完成对律师政治角色定位的现代转型,二是构建规范的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三是整合和优化现有的律师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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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及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去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用多种方式检查法规所取得的成效和所发挥的作用,看其存在什么问题,哪里需要改进。那么,上海所做的,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探索呢?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组长丁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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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随着过去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立法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成为必要和首选目标。立法前评估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或不必要的内容入法、减少立法资源浪费,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及内涵立法评估,作为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举措,是近年来各省市正在开展并积极实践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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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评估目标、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以及评估程序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上还处于探索性阶段,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梳理,从制度上予以构建。引言按照我国学者的理解,地方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地方性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其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评价,从而为地方性法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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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年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取得新进展,适时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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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529-5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新举措。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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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后评估是特定评估主体根据一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等进行分析评价,为地方立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支持和论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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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估在我国的立法上尚属新鲜事物,都停留在摸索阶段,还没有多少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经常性、常规性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没有法定的立法质量评估机构,没有成型的立法质量评估程序和方法.反馈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质量。近两年,浙江、安徽、上海等地立法机关陆续开始立法后评价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各地纷纷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后评价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将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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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08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决定》施行情况进行调研,全力支持和推动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