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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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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硕仁 《中国人大》2011,(15):21-21
目前,我国各地之所以出现"土地财政"、"土地是第二财政"等问题,是因为这些地方没有稳定的财政来源,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形成稳定的财源。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优化财政体制,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做大做强税源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2.
王红梅 《前沿》2010,(13):170-172
上世纪九十年代,"市管县"体制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成为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主要形式,当前,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总结"市管县"体制改革的经验,不断进行积极探索"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步伐。对于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尤其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相应配套的体制改革,才能科学推进"省管县"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3.
《乡音》2014,(7):30-30
多年来,河北农业大学坚持特色办学,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围绕服务"三农",在地方经济建设中找到位置,在社会发展中做好服务,在服务中做贡献,在贡献中求发展。学校坚持和开创的"太行山道路",享誉全国。目前,"太行山道路"已拓展到河北省六大生态类型区,实现了"由山区向平原、由田间向车间、由村域向县域、由农村向城郊、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拓展深化,全方位服务河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4.
在相继走进山东、天津、上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后,中国人大杂志"地方人大工作巡礼"活动的第五站选定了"在那遥远的地方"的青海省。  相似文献   

5.
论地方法治     
丁寰翔  陈兵 《求索》2010,(5):144-146
"地方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地方法治"可以促进国家法治的提升,推进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弥补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不足。"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不单纯是表面上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是网络内容与网络整体的关系,"地方法治"是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的内容。"地方法治"具有丰富的内容,但是目前的"地方法治"建设重在程序法治,程序法治是"地方法治"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6.
袁卫东 《政策》2010,(10):31-32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地方人大工作应把握全局,做到六个"始终坚持"不动摇,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不断开创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新局面。  相似文献   

7.
李慧  赵建英 《前沿》2012,(10):29-30
如今,产业集群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主要推动力,其发展能否顺畅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是否准确密切相关。地方政府通过"合理作为"能够为产业集群形成与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强大的动力,但其"不作为"和"不当作为"也都会给当地产业集群的发展带来阻碍。本文以肃宁皮毛产业集群和隆尧方便食品产业集群的产生及发展为样本进行分析,认为地方政府可以从夯实基础、规范行为、加强引导、完善网络四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经济职能,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为地方经济调结构、增内涵提供空间。  相似文献   

8.
彭世忠  孙伟锋 《求索》2010,(9):144-146
地方法治改革应当如地方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有邓小平指称的"杀开一条血路来"的精神,"先行先试"正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在中国语境里,地方是三种主体承载者,即国家法的实施主体、地方法的创始主体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主体,其承上启下的作用无可替代。法治地方建设在我国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对"法治指标化"现象应当持审慎态度。地方法治的根据在基层和民众,基层自治是基层法治的重要内容,而基层创新和鼓励基层创新同样值得尊重。  相似文献   

9.
李国青 《求索》2010,(4):208-210
南京国民政府面临着追求统治合法性与强化社会控制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导致了中国传统的保甲制度与源自西方的地方自治在其统治时期(1927—1949)发生了分分合合、纠缠不清的关系。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遵照"总理遗教"的名义下开始推行地方自治,但在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中却暗寓保甲之法,后来出于"剿共"和进一步强化社会控制的需要,干脆以保甲制度取代地方自治。最后为了调和"合法性"与强化社会控制之间的矛盾,南京政府宣布纳保甲于自治之中,并在新县制中予以具体化,但保甲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仍以强化社会控制为主要目的,与地方自治精神相去甚远。  相似文献   

10.
黄丽满 《中国人大》2011,(15):21-21
地方政府大量的历史欠债和专项转移支付有一定的关系。例如曾经要求地方大办乡镇企业,现在乡镇企业都没了,欠的债却要地方政府承担。又如"普九"教育达标,为了达标就得举债,这也是很大的一部分债务。再如我们提出乡镇卫生院达标,中央给一部分,地方配套一部分,地方就是没有也要想办法把中央的钱拿到手,搞"四两拨千斤"的钓鱼政策,这又会造成历史欠债。  相似文献   

11.
口惠与实惠     
袁浩 《当代广西》2009,(1):11-11
时下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口中最时髦的词就是"惠民"。不论是在讲台前,还是在群众中,言必称"惠民"。这种认识显然是到位的,问题是讲完之后,谁来落实?怎样实施?何时兑现?  相似文献   

12.
王萍 《中国人大》2012,(6):27-28
"2012年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报告今年的工作安排时明确指出。  相似文献   

13.
张维炜 《中国人大》2014,(10):20-21
适度解禁地方政府举债,意味着我们要"开明渠,堵阴沟,建防火墙",但最关键的是把地方政府举债的"防火墙"修好,总结过去的教训,广泛征求社会民众的意见,设定一系列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地方政府举债关乎未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举债"上的权力分配,对地方自主发展经济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一直是民间期望颇高、  相似文献   

14.
阳春三月,2012年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在今年的"两会"上,"房价调控"成为代表委员热议话题之一:"政策调控究竟能持续多久?"、"地方经济是否已经伤及筋骨?"、"地产泡沫究竟有多大?"、"限购是否会进一步加剧百姓观望态度?"、"限购的‘篱笆'如何能够扎得紧?"等等问题,也是民众所关注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房地产市场调控处于关键阶段,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楼市发展走向,可以说给今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导向吃了定心丸。  相似文献   

15.
(一)坚持不抵触的准则 "不抵触"是地方立法应当奉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对地方立法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地方立法最重要的特点。1、正确理解"不抵触"。"不抵触"对地方立法的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相似文献   

16.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浙江立法工作的创新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武 《今日浙江》2011,(12):51-52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浙江,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立法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从1979年拥有地方立法权开始,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努力探索制定一大批与法律配套的实施性法规、尝试制度试验的先行性法规、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法规,不断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17.
在土地财政逐步退出阶段,依赖土地经济的财政增长模式已经不可持续,但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依旧存在且风险日益凸显。后土地财政时期地方政府负债的成因是:现行财政体制中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规范,致使地方政府财力不足;预算软约束激励了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的行为;财政融资方式存在缺陷,投融资渠道单一;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有限,偿债意识淡薄。带来的风险表现为:地方政府财政收益方式由显性方式向隐性方式过渡,隐性债务风险难以预料;通过过度举债弥补财力不足形成长期风险;税收排挤破坏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进一步降低政府未来预期的财税收入和偿债能力。为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数量,强化偿债能力,规范金融制度。  相似文献   

18.
"当前,桐柏已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2012年4月17日,在桐柏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会议上,县委书记杨忠提出,"我们要加快推进新型‘三化'协调科学发展,建设生态、富强、和谐桐柏。"桐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田新建代表新一届常委会领导班子郑重表态:"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委会一定要准确把握形势,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任免等法定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推进城镇化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土地在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资金筹集方面的地位举足轻重。传统城镇化融资采用的是"土地财政+土地金融"模式,这一模式是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强烈、地方政府又无举债权情况下的产物,不仅导致了普遍的地方政府短期行为,而且还使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陡增。本文提出,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融资模式,推进土地财政向物业税转变、城投债向市政债转变,建立"物业税+市政债"的新型城镇化融资模式。  相似文献   

20.
杨世建 《前沿》2012,(10):44-46
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之所以陷入运行困境,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几乎不受宪法约束,导致某些地方政府在对待村民自治问题上形成了"政府权力中心主义"。在"政府权力中心主义"的实践惯性下,当村民自治实践有利于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利益时,政府就支持村民自治;当村民自治与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就不支持村民自治。因此,要让村民自治彻底摆脱运行困境,应当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则指导下,认真思考规范政府权力,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宪法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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