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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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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辉 《四川审判》2002,(2):29-30
偷牛盗马案件是严重危害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的主要案件之一,也是牧区社会治安专项治理的重点。近年来,偷牛盗马案件成为地区社会治安中的一块“牛皮癣”,出现了久治难消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犯罪分子要求给予重处的呼声也愈来愈高。社会各界认为在打击偷牛盗马犯罪活动中,存在着“打击不力、重罪轻判、以罚代刑”的现象。认为人民法院在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中,没有对偷牛盗马犯罪分子“多杀几个”,没有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在处罚偷牛盗马犯罪分子时,罚金型适用多。  相似文献   

2.
认真巡逻是抓现行的基础 有人说,犯罪分子在前楼作案,民警在后楼巡逻,与犯罪分子面对面接触的概率很低,抓获犯罪分子很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犯罪分子到任何地方作案,都会有一个熟悉地理环境、寻找作案目标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踩点”。有的犯罪分子提前几天就进入作案地点,即使是流窜犯罪,也要用一到两个小时的时间进行案前准备,寻找目标、  相似文献   

3.
在当今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际潮流下,应当对无过当防卫和警察武力使用中致死犯罪分子等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现象给予高度关注。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法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事后调查程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当今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际潮流下,应当对无过当防卫和警察武力使用中致死犯罪分子等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现象给予高度关注。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法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事后调查程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一、立功的主体。立功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本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是犯罪分子的家属、朋友协助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则不能视为犯罪分子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分子本人不能享有,但从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建议法院酌情考虑。二是立功的时限有要求。从时间阶段看,立功只适用于犯罪分子犯罪预备开始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这一阶段,超过这一时期则不能作为刑法的立功主体,  相似文献   

6.
在一些财产权益损害型犯罪中,犯罪分子被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往往也会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以期得到利益的补救。但在实践中,往往偏重犯罪分子应受到的刑罚制裁,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能得到有效的弥补,特别是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关系的复杂,各犯罪分子赔偿能力大小不等等因素的影响更是如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本文拟就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作一番粗浅的探讨。一、共同犯罪人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共同犯罪人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因…  相似文献   

7.
自首是刑罚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对于争取、挽救、改造犯罪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顽固的犯罪分子,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赵炜 《天津检察》2007,(2):39-40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主动提供自己知晓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或其他有关犯罪的重要信息。这种信息来源可能是犯罪分子亲眼所见,也可能是偶然得到的。这其中有一些特殊的信息来源,如他人帮助的信息来源、犯罪分子之间串通的信息来源、买卖来的信息来源等等。这种特殊的信息来源是否影响立功的认定?对此,笔者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9.
在商品价格居高不上的今天。能买到价格便宜的经济适用房成为很多人的梦想,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资格购买经适房的人来说,通过“关系”能买到价格便宜的经济适用房更是求之不得,而由此也给犯罪分子创造了“发财”的机会。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中的赃包括赃款和赃物,泛指犯罪分子凭借犯罪非法取得的财物。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侵财性犯罪行为才产生赃物,如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对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赃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即追赃和退赃,实质上是使公私财产恢复原状。这是贯彻刑法的任务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追、退赃,因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现象,诸如司法机关不追或少追赃,犯罪分子不退或少退赃,使被侵害者的合法利益遭到的侵害无法得到保护,或者司法机关多追、犯罪分子主动或被动地不合理多退,使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做到合法合理地进行赃物的追、退工作,有必要对追、退赃的性质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1.
钢丝钳夹压防盗窗管痕迹的实验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长久以来,钢丝钳在盗窃及持械破坏案件巾被使用率很高,是犯罪分子常用的工具。南于钢丝钳具有省力、便携、多用等特点,犯罪分子多选用它来夹压破坏一楼或二楼的防盗窗,实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2.
曹坚 《中国审判》2009,(8):33-33
近期,媒体报道了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贪污、受贿一审被判处死刑案。该案是近年来较为少见的一审被判处极刑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人们的印象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分子处罚并不过重,相当比例的犯罪分子被处以缓刑,被处以死刑的较为少见,因而引起舆论关于对贪官处罚过轻的议论。在此背景下,“两高”于近期出台了Ⅸ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目的在于从严掌握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以防此类情节被滥用而导致对职务犯罪人的处罚太轻。  相似文献   

13.
宋子晴 《刑警与科技》2007,(4A):100-103
一般而言,珠宝的单品价值都比较高,体积比较小,因而,其易于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发生风险的等级高,防护难度大。但就是这样一个高安全风险的行业,很大一部分运营商却忽视安防工作的重要性,总以为珠宝店数量众多,自己被偷盗、抢劫的概率很小,但实际上情况总是恰恰相反,犯罪分子总是选择技防、人防薄弱的店做为目标。[编者按]  相似文献   

14.
非金融专业人员参与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杰 《律师世界》2002,(6):34-36
随着各国认识到洗钱犯罪及其危害性,各国均加强了对洗钱犯罪尤其是犯罪分子可能利用某些机构来进行洗钱的法律控制。由于犯罪分子通常是通过金融系统洗钱,因此,各国均赋予了金融系统在洗钱控制中的更多义务。就目前的多数国家而言,犯罪分子直接利用金融系统来洗钱已变得越来越困难。在此境况下,犯罪分子采取了迂回的手段,将目光瞄准了金融系统外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律师、公证人、房地产经纪人、拍卖师、审计师等来帮助他们通过金融系统洗钱;同时,这些专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也直接卷入了洗钱的行列之中。本文即在于研究金融系统外专…  相似文献   

15.
云峰 《内蒙古检察》2007,(4):25-26,20
1999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处行贿案件力度。在打击行贿犯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加强对行贿案件侦查策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应用的增多,视频侦查已成为侦查办案的重要手段,为打击犯罪提供了锐利武器。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开始否认视频监控中所记录的人像是其本人,作为证据之一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在实际工作中呈现逐步下降状态。究其原因,一是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提升;二是视频监控设备陈旧,压缩比过高、镜头畸变等因素引起图像质量差;三是因高度、光线等因素影响,拍摄条件限制,造成拍摄图像无法清晰的反映出作案人身份特征。随着司法鉴定要求的不断提高,法院退查要求进行视频人像检验鉴定的情况开始出现。  相似文献   

17.
<正>美国是全球犯罪分子转移资产的最主要目的地国。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报告《木偶大师》,美国拥有全球最多的犯罪分子用以洗钱的非法实体——包括空壳公司、基金会、信托等。美国财政部在年度《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中估计,每年约有3000亿美元的犯罪资产在美国进行“洗钱”。美国之所以为全球犯罪分子所青睐,一方面是因为其“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便于犯罪分子隐藏资产,如美国的公司注册制度允许不披露实际所有人,透明度全球第二低(第一为瑞士);另一方面则是美国的金融霸权地位及其发达的金融体系提高了犯罪分子周转资产的便利和效率,而且美国的各个显赫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等金融、司法服务机构往往自愿成为外国犯罪分子完成资产转移的助手和代理人。美国政府经常将攻击他国腐败问题作为对外干预的国际政治工具,然而令其尴尬的是,美国自身正是全球包括腐败在内犯罪资产的最大避风港。  相似文献   

18.
沈涌 《刑事技术》2004,(3):40-41
当前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呈现出日益多样化与高智商化,反侦探意识加强,在作案过程中越来越注意对现场手印的掩盖和破坏,为了不在现场遗留下手印,犯罪分子大多采用戴手套作案,并以戴纱手套为多,以利用纱手套对手印进行掩盖,但同时,在现场上也留下了新的痕迹——纱手套印。纱手套具有较强的吸附性,犯罪分子手部的个体气味必然会通过纱手套转移到现场纱手套印上,并且稳定地保存下来。  相似文献   

19.
陈清云 《法制与社会》2011,(31):255-256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法制国家,而刑法罪名的确定,不仅能真实的反映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同时还能使民众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因而在促进我国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罪名进行确定,则是对犯罪分子犯罪性质的直接体现。在此,本文从我国刑法罪名确定的发展过程以及确定的原则,对我国刑法中罪名确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以下论述。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该条规定对司法机关打击贪利性犯罪,使犯罪分子不致因其犯罪行为而得到财物上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并非所有犯罪分子其违法所得的都是财物,除财物之外,还包括有其他非财物的物质性利益。对于这类违法所得,尽管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款也作了一些明确的处罚规定,但相对司法实践来说仍嫌太少。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商业行贿、行贿犯罪,该类犯罪都是犯罪分子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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