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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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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的区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立法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2.
《时事资料手册》2006,(5):118-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7月26日公布。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之一.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考场作弊,自古有之.而在我国当今社会,考试舞弊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考试舞弊的泛滥不仅严重冲击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更是对社会公信力以及公平、正义理念的破坏和亵渎.考试舞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理应规制.实践中应将帮助舞弊行为纳入到刑法的处罚范围.帮助考试舞弊的行为本质是帮助行为,其对法律的侵害程度超过了考试舞弊的实行行为.虽然我国无规制考试舞弊的违法规范存在,但刑法可通过立法技术设置惩处帮助他人考试舞弊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刑法第169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罪。但因该条文中几个概念的不明确,使得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条文的理解有很多歧义,很多严重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追究。本文对该条文中“徇私舞弊”、“国有资产”、“国有公司、 企业”几个概念进行辨析,以增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学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刑法条文对聚众淫乱罪的表述比较简单,导致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有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体系解释下聚众淫乱罪之客观行为应当兼具侵害法益的"涉他性"和"情节严重"两个要素。这一解释结论既是基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考虑,也是刑法处罚合理性的实质要求。通过体系解释,有助于消除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准确界定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行为,从而合理确定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6.
从国际刑法的角度,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违背国际公约,为了特定的目的,故意实施的使他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打击酷刑行为的需要,在保持刑法典稳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的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唯一的假冒专利罪,已不能满足专利权刑事保护的需要。扩大假冒专利罪的规制范围或者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假冒专利罪中是不适宜的。鉴于侵犯发明专利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建议增设非法实施专利罪罪名予以刑法规制,以完善我国的专利权刑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8.
较之TR IPS协议和许多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我国刑法尚有明显缺漏,不利于履行WTO所赋予的义务。笔者建议:采用行为犯立法模式,将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加大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将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犯罪化;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徇私类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必须是明知结果必然发生,以实现犯罪目的。故间接故意不能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要件。但若将"徇私"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将导致处罚范围不当缩小,增加查办难度,放纵渎职犯罪。因此作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修订时,将"徇私"动机删除。对徇私的"私"的限制性解释,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矛盾。而且徇单位、集体之私实施渎职行为的,根本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所以,徇私的"私"应回归其本意。  相似文献   

10.
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指违背已查明的案情事实。枉法裁判指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错误的裁断判决。《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1.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为严重、最为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本文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行为之一。其中的冒用的含义与民事领域中的冒用含义有不同之处。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更加广泛。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的实质是身份的盗用。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并不妥当,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的特殊情况:机器的被骗、特殊身份者使用以及经过授权者不当使用信用卡,其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3.
英美刑法中犯罪行为的概念具有不同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行为概念的特色。文章通过对英美刑法中犯罪行为概念的展开,分析了犯罪行为的地位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并且进行了分类介绍。人们应汲取英美刑法中犯罪行为理论的合理内核,将持有视为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  相似文献   

14.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的新增罪名。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刑法领域长期以来对于以信用卡信息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无法适从的局面,这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日益猖獗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但是由于本罪名出台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积累不足再加之无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本罪出现了很多分歧和争议,导致司法实践行为的不统一。本文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信用卡信息的内涵与范围以及接受他人无偿提供信用卡信息行为的归罪问题三个方面对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5.
备受关注的许霆一案,使人们开始关注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之一,也是认定犯罪的难点之一。刑法仅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而没有规定对其他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应考虑到行为人实行前一非法行为的方式,及与后一冒用行为的关系,来确定行为的性质与罪数。  相似文献   

16.
破坏监管秩序,是罪犯在监狱及其他监管场所服刑期间时有发生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被依法关押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指使其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严谨,故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条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将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一并表述,没有完全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条件的规定要求,不利于侦查人员及其负责人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应单独规定侦查终结的条件。即“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案件全部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相似文献   

19.
艾滋病、小偷与立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艾滋小偷”正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艾滋小偷”对他人的种种不法伤害,是 现阶段一种新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传染后果的应当构成犯罪。“艾滋小偷”不仅犯有盗窃罪,同 时又伴有吸毒、贩毒、嫖娼、敲诈、抢劫等多种犯罪。我国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刑法》、《看守所条 例》、《强制戒毒法》、《传染病防治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早日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便统 一监管和及时惩治各类艾滋病犯罪。  相似文献   

20.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最终是为了解决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中国澳门地区刑法和内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差异决定了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差异。相比之下,后者的分类方法更有利于正确量刑,但是两种分类方法对于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都没有提供明确的解决办法,个中深层原因在于对共同犯罪究竞是一罪还是数罪的认识尚未明确,借鉴“行为支配理论”有益于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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