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本文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提出了合同法的立法改进建议,即规定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撤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做出,而不是现行法中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依据是如此更能实现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2.
辛星 《法制与社会》2010,(17):48-49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还存有争议。本文分析了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中易存在的问题,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并未对重大误解构成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本文尝试从四个方面阐述对重大误解构成条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里安  胡振玲 《法学评论》2007,25(3):115-12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5.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属于俣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4和析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合同法》第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6.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属于合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 ,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 ,并对《合同法》第 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7.
蔡睿 《北方法学》2020,(1):146-160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9.
阮晨宁 《法制与社会》2013,(17):265-266
理论界对重大误解的内涵与外延、认定标准等问题讨论广泛。《合同法》仅规定重大误解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其具体的适用规则、逻辑前提和法理内涵都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如何从理论上真正把握因重大误解,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重大误解的概念出发,就其在理解和运用中的一些思维偏差,做出进一步解释与阐释,旨在更好的理解重大误解的制度内涵。  相似文献   

10.
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能否有效行使该权利,直接关系到破产撤销权能否真正发挥其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作用。本文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司法实践,对破产撤销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由此产生之诉讼的被告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厘清不同程序中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归属问题;提出破产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被告,或以交易相对人和转得人为共同被告;明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并且兼顾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相似文献   

11.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2.
13.
在民事生活领域,人们对错误的困惑与分歧,从各国民法典就民事错误的立法和有关学者的民事错误的理论所表现出的差异与分歧便很容易地确证。笔者认为,民事错误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分配:于犯错误方,如果基于正当的理由摆脱先前  相似文献   

14.
案号一审:(2009)朝民初字第23092号二审:(2009)二中民终字第19598号【案情】2003年8月,王彩莲、张鸿、温广仁、汤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