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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持有公司一定的资本份额并成为公司成员的民商法上的主体。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原则包括保持公司法律关系稳定原则、兼顾公司内外各方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与公示的外观主义原则。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包括主体适格、公司章程的记载与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实际享有与股东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的认定过程中,不同的情况应有不同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2.
股东资格是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条件和身份要求,其认定标准主要有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在对外关系中,应以形式要件为主,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和外观主义;在对内关系中,应以实质要件为主。  相似文献   

3.
股东资格认定涉及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单纯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都不能成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公司法的社团法性质,具有公示性外观的形式主义在认定股东资格中的作用更为显著,但在特定情形下,实质要件会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我们坚持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原则。在股东资格认定的三种主要情形下,该原则都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4.
张健 《浙江人事》2006,(5):35-35
为进一步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规范人力资本出资和入股行为,日前,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试行办法》。《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中所称的人力资本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试行办法》规定人力资本出资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报经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一次性投资入股;  相似文献   

5.
杨燕 《两岸关系》2005,(3):27-28
很多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时为了规避大陆法律对股东人数、股东资格的种种限制,或者是因为不愿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而采取借名入股的方式设立公司。这种行为形式上看符合《公司法》以及三资企业法的规定,但实质上是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由于大陆现行法律未对借名入股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一些台商就冒险借用甚至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而当纠纷产生时,台商们由于对大陆法律认识模糊,对借名入股的法律后果无法清晰预见,实践中,台商们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是惨重的,教训也是惨痛的。可是,在目前的台商投资企业中,这种现象仍屡见不鲜。本文试图借助真实的案例,对借名入股的法律后果进行剖析,希望能对台商投资大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抽逃出资者股权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司登记设立后,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资者擅自将资金抽回的,将不再享有股权,尤其是自益权.由于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便不具备股东的权利能力.应从立法上否定抽逃者的股东资格,并赋予其他真正出资者以监督权.  相似文献   

7.
个人投资实业:一是投资股份制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参与购买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依法享有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直接投资办实业。可以办个小商店、小工厂、小公司等,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合伙、入股共同投资。由于实业投资牵涉合伙人、项目、投资人素质等问题,故以下:10条建议供读者参考。 l.不要把钱孤注一掷,应随时警惕投资风险。实业投资有赔有赚,如把钱全部投进去,赚时固然收益颇丰,赔时则往往很惨。 2.不要贪图暴利。不少民营企业或个体户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往往瞅准那…  相似文献   

8.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各国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正,我国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符合现实的发展,必须要对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在资本制度方面采取折衷资本制,降低最低资本额度,并允许以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形式进行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出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课以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及连带认缴责任,以对出资不足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   

9.
公司资本制度是实现公司制度效率与安全两个主要价值目标的重要手段.我国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创新主要有:大幅调低了最低注册资本出资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降低最低资本数额,继续扩大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法定验资程序,由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改革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大大缓和了资本制度的严厉性。然而,资本制度的缓和并没有否定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即便是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依然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股东能否充分兑现自己的出资承诺恰恰关系新《公司法》下公司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认缴资本制的真正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问题,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关注和着重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山西政报》2008,(20):28-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国家发改委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并先后认定了两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管理,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相似文献   

12.
隐名股东问题是自公司制度在我国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当前,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权益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弥补立法空缺,提高法律位阶,与间接代理制度相配套,对于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更加有力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3.
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属于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或同时来源于法定或约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使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遭受侵害,由此产生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或承担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补充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4.
《就业与保障》2010,(5):6-6
小保:银根紧缩,某房地产公司扩张,资金发生了困难,公司领导动员员工入股。公司员工司机老张觉得,公司领导说得有理,“公司生存、扩张职工人人有责”,能挣工资,还能分红,与公司与员工,都有利,何乐而不为?于是他向公司交了6万元,成了公司的股东。谁知,就因为入股,成了公司的股东,分得了公司的股利,公司竞否认了他的劳动者身份。最近他在为公司拉建筑材料途中遇车祸受伤,却不给他作工伤认定。请问:公司员工入了股,成了股东,即便仍参加公司的劳动,工人劳动者的身份就没了,是这样的吗?  相似文献   

15.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并未阻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反而能够修正其中的某些偏差。最低资本额的取消使公司的设立变为"零门槛",看似会妨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行,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实际上只是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数额,并不会免除股东出资的义务。公司资本实行全面认缴制,只改变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同时,最低资本额不是法人人格否认的唯一判断标准,前者的取消不会妨碍后者的适用。但是,取消最低资本制度仍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需要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现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但笔者认为应拓宽股东出资渠道。本文试就股东用人力出资的可行性和必然性进行探讨,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8.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9.
陈新宇 《中国保安》2001,(12):12-13
中国现代保安服务业已经历了17个春秋?17年来,我国保安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保安员已达30多万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些将有力促进我国保安业的发展,因此完善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员整体素质至关重要?要做好这一点,首先应做好保安员的资格认定工作来完善保安员的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安全的需求?目前,我国保安员管理体制主要存在的缺陷有: 一?缺乏统一的资格认定机构和资格认定制度? 保安员资格认定是指由公安机关或授权某个部门对欲从事保安业的人员进行考核后,准许其从事该行业并颁发资…  相似文献   

20.
张敏 《人民论坛》2012,(14):70-71
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股东利益是公司的核心,债权人以其对公司的借贷资金作为特殊出资,与股东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是公司中仅次于股东的利益相关者,应对其加强保护。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其正当性。但债权人对公司的介入只能是适度的,而不是全面的参与。此外债券持有人与银行债权人应有相区别的介入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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