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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事实。商事登记是反映商事主体信用基础和信用状况的法律形式。商事登记在性质上具有私法兼公法的二重性。我国企业的设立应由许可主义向准则主义转变 ,才能简化登记程序 ,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商事登记不同于营业许可。我国立法必须抛弃越权原则 ,经营范围的登记不再具有限制企业权利能力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制定<商事通则>要考虑立法资源的节约与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商事通则>应致力于协调民商法的关系,确立商事一般规则,要规范商主体的一般规定、商人名称与营业转让、商业雇员、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人团体、商事代理.<商事通则>中不宜规定不具有一般性的内容,如商事责任、商事行为、商事短期诉讼时效等.要反对以社会责任观念限制商主体的营利性,营利性原则是<商事通则>的基本原则,而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和商主体法定是营利性原则派生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商事登记立法的混乱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商事主体法律地位错乱的认知和其价值选择的无序。商事登记本质上是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确认的问题,随意扩大商事登记的功能,只能弱化其本质功能,同时也无助于明确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公民社会状态下,公示是商事登记中的核心功能,效率是其核心的价值取向。交易安全和宏观调控不应附庸在商事登记中,他...  相似文献   

4.
通过商事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在我国,由于过分强调国家的监管职能以及登记制度和主体制度之间的理论断层,导致商事登记与营业执照法律关系的错位.引进商事能力概念后重新对二者加以梳理,不难发现,商事登记才是商事权利能力取得与消灭的唯一标准,而营业执照是商事行为能力中日常经营能力的证明.营业执照作为一种公示手段,其效力应当优先于商事登记.  相似文献   

5.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国设立多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存在诸多缺陷,如商事登记立法之间存在冲突,立法形式分散,法出多门等等,为此,应实行公私法分离立法模式,统一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等措施,以完善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就登记主体而言,其为登记主体公示经营身份、确立自身商誉的必要手段,是其维护合法地位、保障正常经营的必要方式;就交易相时人而言,其为保护交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制度,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保障;就国家而言,其为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和行政管理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制度,为其履行宏观调控等经济职能的辅助手段.以此为理论尺度,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相关立法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程序建构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有鉴于此,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宜采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模式,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形式审查立法模式、登记机关责任立法模式及司法监督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商事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旨在确认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营业资格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核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商事登记过程中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应为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的价值取向为安全和效率,其中效率优先,兼顾安全.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商事登记立法及实践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商事登记的若干问题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阶段的商事登记法律体系表现为分别立法、各种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特点 ,这种分散立法的形式在在商主体、商行为的类型已确立并且其内涵和外延已有根本变化的今天 ,不论在体系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体现出了一些无法弥补的缺陷。本文通过首先对商事登记性质、目的、价值的把握来对商事登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商事严格责任是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本文以我国学者对商事严格责任理论学说的梳理和评析为路径,对商事严格责任进行阐释。商事严格责任是指在商事立法中,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对于交易双方之当事人,分别课以特别严格之责任。商事严格责任所言的内涵与民事责任严格责任规则原则有重大区别,它强调的是对商主体义务要求的严格,是商事立法中贯彻的一种理念。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商事登记又可称为商业登记,商事登记法系规定一般商事登记之法律,可分为形式意义之商事登记法与实质意义之商事登记法。前者属于狭义的商事登记法;后者属于广义的商事登记法。如果从广义角度看,我国已建立起数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律制度,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亦将成为增强我国商事主体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桎梏。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现存的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因此,在我国商事立法进程中,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在此法中应当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具体制度,如统一商事登记程序,明确登记和公告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商事登记簿以及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等。  相似文献   

12.
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论商事组织严格法定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事组织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事组织类型法定、商事组织内容法定和商事组织公示法定等方面的要求。其立法价值在于增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保障商事交易安全 ;维护商事交易秩序。商事组织形态的创新也是重要的生产力。商事组织严格法定原则应包容商事组织形态的创新。企业形态多样化是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4.
珠海商事登记立法与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日渐完备,包含了珠海经济特区立法规定的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珠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论证了通过特区立法途径借鉴移植新加坡、香港商事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在全国推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经验做法。  相似文献   

15.
每个国家的商事立法模式很大程度上是由该国的商事立法传统决定的。通过对四个典型国家及地区的商事立法传统和商事立法模式的分析,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通过我国商事立法传统的分析有助于合适地选择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通过我国商事立法传统及世界商事立法现状的分析,以《商事通则》为基础,各商事单行法为主体的商事立法模式应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6.
商事主体法定是指商事主体类型、资格和程序均须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主体得以实施以商人身份进行交易行为的市场准入制度。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事主体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和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企业立法模式与商事立法模式的契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商事主体性。我国应将企业组织法和企业发展法分列立法的模式。在基本商事立法中不应规定企业的概念;企业法律形态划分标准的构成要素不应是唯一的,而应是多元和可变的,只要立法标准所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能确保企业作为商主体的独立性及各企业市场竞争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能涵盖所有的企业形式,就是可取的;坚持企业形态法定化原则的同时应当顾及企业组织形式体系的开放性;对于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应在公司法中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8.
商号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商号权的概念。商号是一个商事主体与同类商事主体相区别的标志,还代表着商事主体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是商事主体在市场中信誉的载体,是商事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各国法律都要对其加以特别调整,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商号权。商号权是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主体取得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商号权,包括商号的使用权和商号的专用权。商号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使用经登记的商号,他人负有不得妨害的义务。商号权人因使用商号所获得利益归其所有。商号专用权是指权利人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权…  相似文献   

19.
商事合同以追求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兼具一定的公法属性,体现商事交易的习惯和规则,商主体在行使商事合同解除权时呈现出与民事合同的差异。《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在商事合同中应当限制适用;当商主体一方为非商人时,需要限制商主体行使合同解除权,对非商人一方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商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一般采用较短的时效规则。研究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及《民法典》的编撰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0.
目前制订商事通则的呼声颇高,但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看,制订商事通则的可行性、必要性值得检讨;否定商事通则的立法主张绝不意味着商法不重要,其重要性与独立性无必然联系.坚持民商合一,商事规范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是我国商事立法的最佳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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