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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罪状描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条很明确地将徇私徇情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无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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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罪状描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条很明确地将徇私徇情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无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能构成本罪.然而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滞后于司法实践打击此类犯罪的现状需要,其法律定位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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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徇私枉法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种“出人于罪”的徇私枉法,是徇私枉法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也是目前一种多发性的渎职犯罪,本文仅就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徇私、徇情” “徇私、徇情”作为枉法行为的主观动机,修订前刑法仅表述为“徇私”,现行刑法进一步表述为“徇私、徇情”,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检院96年解释”)将“徇私、徇情”解释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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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范围不尽相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只能是承担民事、行政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而不是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2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枉法追诉。即明知是无罪的人为徇私而使他受追诉;②枉法不追诉。即明知是有罪的人为徇私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徇私枉法罪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杆法追诉、徇私枉法不追诉、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法裁判罪的客观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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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     
中层干部岗位不宜频繁交流●周川赃款去向不是贪污罪的构成条件●刘泗明“枉法追诉、裁判罪”罪名必须拆开使用●陶保灿近来,我们发现有的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在认定公安人员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时,使用“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罪名。这是不正确的。“枉法追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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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犯罪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徇私”、“徇情”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不但显得不平衡,而且为枉法者开脱了责任,而增加了认定犯罪的难度。另外,将枉法行为分为三个领域四个罪名加以规定,显得过于繁琐,而对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规定得过于具体,对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制建设。建议将所有的枉法行为都按一个罪论处,罪名就定为“枉法罪”,并删除“徇私”、“徇情”和“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精简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的规定,再将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也纳入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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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晓强 《中国律师》2004,(11):70-71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一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必须有徇私或徇情的情节,如果没有,则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进行追诉。所谓徇情,毫无疑问应是个人之情,因为只有作为单个的生物主体的人才能产生感情,至于单位之间的感情,主要是取决于单位之间的人与人的交往程度。而对于徇私枉法中的“徇私”争议较大的是对于为牟取单位的和小集体利益而实施的徇私枉法行为,能否认为是徇私…  相似文献   

8.
所谓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为追求犯罪结果,实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作案方法及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它是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人心理活动在客观方面的综合反应.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虽然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的外部表现,但它能反映出犯罪的性质.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查明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客观依据.研究枉法追诉、裁判犯罪的行为方式,对于严密监控和有效地惩治此种犯罪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徇情作为徇私枉法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以犯罪动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于第九章渎职罪中,而渎职罪中以"徇私"为要件的18个罪名中,又以徇情动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有徇私枉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徇私”的理解与认识不同,往往容易在徇私枉法罪与非罪的认识上产生分歧。本文试就徇私枉法罪中与“徇私”有关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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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徇私舞弊罪的法律难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有关向私舞弊犯罪的罪名中,有5个涉及到“前提罪”的认定问题,即枉法追诉裁判罪、打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于逃避处罚罪。所谓“前提罪”,实践中又叫“原罪”,是认定一些河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刑法规定这些罪名的询私舞弊犯罪以‘“前提罪”为构成条件,但未规定这些“前提罪”要认定到什么程度本罪才能成).是有证据证明有“前提罪”,还是要经法院判决有“前提罪”,询私舞弊犯罪才能成立?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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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3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内容,第九章渎职罪中还有11条规定了“徇私舞弊”的内容。徇私、徇情成为这些渎职犯罪中必备要件,而《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界定它们的概念,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检、法两家对“徇私”、“徇情”理解上存在分歧,处理上差异较大。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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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民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也应依刑法第188条以徇私舞弊罪惩处。但在查办徇私舞弊案件方面,过去一直是以刑事诉讼领域为重点,刑法立法规定也偏重于刑事司法人员的行为,因此,在查办民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案件时,不论是在既有刑法规定的适用方面还是执法的观念上都显得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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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徇私徇情”的理解 (一)“徇私徇情”的内涵 根据199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尽管该《解释》是在新刑法颁布前作出的,但是它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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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应的司法解释有滞后现象。如侵占罪犯罪对象中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的概念和外延没有明确规定,给定罪带来一定难度。 (二)“两高”对《刑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各行其事,导致个别条款解释相互矛盾,表现在新罪名上的规定不统一。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二款,“高检”定为“枉法追诉、裁判罪”与“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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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彪 《中国检察官》2012,(13):43-44
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分子如何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1]。归其根本原因是:可视为准司法解释的2003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最高审判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于滥用职权罪而非徇私类犯罪。但《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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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型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于《刑法》第九章,包含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管辖的范围。但是,对此性质认定上,当某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行为渎职行为的时候,绝大部分司法工作者在实践判决中往往运用牵连犯的认识,以受贿罪吸收徇私型渎职犯罪,定一罪处罚。这就造成部分渎检部门对于已有受贿罪垫底的思想立案造成立案条件过于宽松;在取证上过于偏重对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轻视渎职行为的证据收集;同时由于辛苦的侦查工作被法院定受贿一罪代过,严重影响渎检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对于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并存受贿行为的认定,我们司法实践有必要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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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枉法裁判罪)。有的同志认为,该规定中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对于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人也应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论处。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征,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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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过程中,如果徇私所获利益数额不大,达不到受贿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则行为人的行为只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徇私所获利益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时,又涉嫌受贿犯罪,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结合实际,对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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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徇私、徇情"的立法意图只是用来限定枉法的类型;只要是故意枉法必定是基于徇私或徇情."明知"的主观内容中包含着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况."有罪的人"是指客观上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不是指法律宣判的结果.追诉是指针对犯罪事实展开的侦查、起诉,追诉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枉法追诉不仅存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同时还应该适用于"故重故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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