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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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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5,(6):129-139
我国减刑、假释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目的,为此目的而构建的减刑、假释制度不仅实践操作与目的错位,而且还导致司法腐败、倾斜适用、释放后再犯罪等现实问题。西方国家最初设立减刑、假释制度,并不是为了教育、矫正犯罪人,后来教育刑论者试图以教育、矫正作为减刑、假释目的,最终却走向失败。晚近以来,重返社会思想因关注未来,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逐渐受到重视,不少国家以重返社会思想为指导,改革调整其减刑、假释制度,扩大渐进释放范围。我国减刑、假释的目的当转向重返社会,并构建以自动给予的减刑为基础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3.
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于使刑罚适应具体犯罪的具体情况,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性。本文从人格调查制度的适用不应当只局限在起诉阶段与量刑阶段,在行刑阶段运用人格调查制度更能体现刑罚个别原则,尤其是假释、减刑这两个对于犯罪人来说具有“激励作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进入新时代,减刑、假释制度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罪犯考核计分不科学、违规计分、证明材料缺失、虚假立功,"批量提请、批量审查"导致实质化审理被虚化,检察监督被弱化。针对上述现实,按照类似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建立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是合理的,具有正当性基础。如此,变革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有利于深层次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这契合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的趋势和潮流,倡导大胆尝试,适度推进。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减刑与假释并存且相互独立。减刑、假释各有利弊,但利弊归属不同。减刑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假释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却不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且使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时刻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导致减刑排挤假释,假释基本被搁置不用。保留并分别完善减刑、假释,废除减刑、完善假释,或者将减刑、假释合二为一等改革建议皆不能将减刑、假释紧密结合,同样存在不同缺陷。减刑、假释经过一百多年的演进发展,已经形成当前四种主要关系模式,即并和模式、结合模式、分立模式、单一模式。四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于四个关键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和选择是重构我国减刑、假释关系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6.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地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滥用刑罚执行权将导致前期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失去意义,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系。现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程绍燕 《政法论坛》2016,(4):138-151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最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应当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现象值得反思。减刑、假释制度的封闭性特点导致缺乏公众的有效监督。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庭审方式已经难以承担减刑、假释的重任。刑事听证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和有效途径,将其引入减刑、假释程序之中,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更具优越性。从确保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顺利实施的目的出发,此种刑事听证应当包括减刑、假释提请听证和减刑、假释审理听证。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规定减刑、假释制度,在促进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改造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促进制度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孙琳  左勇 《法制与社会》2012,(28):36+39
减刑假释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刑罚学理论与政策的变迁发展密不可分,起核心作用的是实证刑法学派的观念推动与人身危险性测量的技术更新.  相似文献   

10.
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不同的行刑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各有其独特作用。但也应看到,长期以来,我们过多的应用了减刑制度,而很少应用假释制度,不能不说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缺憾。本文试图通过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利弊分析,而引起我们在刑罚执行中对假释制度的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11.
朴永刚 《当代法学》2012,(1):149-154
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着立法分散、一些规定可操作性差、相关司法解释滞后等诸多问题,已经难以适应减刑假释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文件、有关领导讲话、《刑法修正案(八)》及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修改最新动态,从司法解释修改的角度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的设想:认为应当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思想,建立减刑假释全面考核制度,减刑和假释的条件、执行期间、减刑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及减刑间隔应当进一步科学规范,推行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制度,建立完善减刑假释的撤销制度和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制度。  相似文献   

12.
薛荣  杨茜 《法制与社会》2011,(30):82-8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减刑、假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3.
14.
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实践.由于对这一特殊的审判活动理论上仍缺乏深入的探讨,存在诸多困惑的问题,加上现实条件的制约及缺乏程序规定的约束,开庭普遍存在社会公开不足、缺少抗辩的展开,庭审囿于考核成绩、有“诉”无“讼”,内外监督制约有限,形式化问题比较严重.为此,要建设专门的法庭场所以保证审判公开,并调整审判构造、引入辩护代理制度、完善不服裁判的救济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参与开庭并强化刑罚执行的诉讼监督,才能纠正开庭形式化的弊端,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雪琳 《政法学刊》2007,24(4):39-42
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如何改革和完善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在内的刑罚执行制度,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行刑实践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对我国的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缺陷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理论上的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论减刑假释监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其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实现.一直以来,我国注重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而忽视执行工作,使得刑罚执行成为了法制建设最为薄弱的环节.减刑假释作为教育改造、兑现政策的最重要的杠杆和手段,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也是容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环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因此承担了监督不力的责难.减刑假释实际运行状况究竟如何,检察机关是否监督不力以及如何切实完善和加强监督问题,都需要系统和深入的调查思考.  相似文献   

17.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减刑和假释虽然同属我国刑罚执行中鼓励罪犯接受教育,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的行刑方法,但两者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有所差别.适用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因此适用的程序制度也应有不同。追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发展的历史.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也各有自己的形成过程.且法律实践表明.两项制度也各自存在自己特有的缺陷。虽然它们之间也有许多共通性且相互联系.但进行分析研究时.仍应分别讨论为宜。  相似文献   

18.
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两种重要制度,源于教育刑的倡导,如果运用得当,会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定监管秩序,节约司法资源。运用不当,则容易滋生司法不公与腐败.使罪犯失去改造的动力和信心,甚至使司法失去公信力。  相似文献   

19.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永生 《法商研究》2007,24(2):32-40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20.
陈速  吴敏 《中国检察官》2012,(15):45-46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重要的变更措施。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最后阶段.也是实现刑法目的,惩罚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的最终阶段。刑罚执行正确与否,特别是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环节是否体现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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