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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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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如何界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及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明知”及“货值金额”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除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外,还于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对于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理论界对该罪的探讨十分薄弱,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有疑问,很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刑法仅规定相同商标而排除近似商标的做法,是基于法益保护与制度成本综合考量的结果,应当予以坚持。司法解释将相同扩展为基本相同的规定具有现实合理性。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不仅涉及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还涉及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对相同商标认识上的扩展应当是有限度的。误导公众标准在语义上并不能清晰界定基本相同与近似的差别。对强保护政策的片面认识加深了将基本相同扩展至近似的理解误区,有必要在理论层面予以澄清。对相同商标的解读应当遵循系统论的解释方法,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之以混淆必然性标准,厘清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商标民事侵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销售金额和销售行为的内涵进行界定加深对销售金额的理解。销售金额构成要件地位的分析明晰了销售金额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处罚有着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刘宪权  张巍 《法学杂志》2012,33(4):79-8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6.
辛欣 《法制与社会》2012,(35):129-130
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部分不法商贩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屡见不鲜。现有刑罚体系中,该行为可能触及二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导致认识和处理上的分歧。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两罪的重叠与分界试做探讨。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量要素从“销售金额”变为“违法所得及其他严重情节”,假冒内容从“完全相同”变为“基本相同”。规范的发展变化产生了罪量标准适用、不同罪名的区分、共犯责任认定等法律规范适用新问题。需要精准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违法所得,并对其罪量要素“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体系性解读;区分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准确认定中立帮助者、组织领导者、业务、行政人员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原理,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成立犯罪的必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即无罪过,则只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样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也有相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有这样一个刑法格言,“无犯意则无犯罪”,原文用拉丁文表述为“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rea”,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相似文献   

9.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末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  相似文献   

10.
刘薇 《科技与法律》2000,(2):115-118
原告:(香港)隆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隆泰公司) 被告:北京新特药品公司(简称新特药品公司) 被告: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简称东鑫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权 1986年10月8日,(荷兰)圣多纳药厂与隆泰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圣多纳药厂作为“长效心痛治”药品的制造商和商标所有人,许可隆泰公司在中国香港和内地组织销售和分销这些药品。隆泰公司必须在圣多纳药厂的注册商标下进行销售。在协议期内,圣多纳药厂给予隆泰公司在该地区使用这些药品注册商标的权利,隆泰公司保证只能在这些药品上拥有该商…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相似文献   

12.
案名: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系深圳市鑫中讯电子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担任经理并负责日常工作。杜某(法院一审时在逃)负责该工厂对外业务。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间,王某在没有获得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诺基亚公司生产授权的情况下,与杜某生产假冒"VERTU"、"NOKIA"、"SAMSUNG"、"IPHONE"注册商标的手机。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争议较大,通过对相同商标定义、相同商标的认定、相关公众和特定主体等难点分析,从中获取正确的理解,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与非罪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14.
摘要选取了2003年至2007年北京等四地共28件已生效的假冒注册商标案,通过比较、分析、统计,发现这28案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罪名认定、刑罚适用等方面。在罪名认定上,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极易混淆。在量刑方面,缺乏规范,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此,在刑事政策上,应从严从重打击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在立法技术方面,应适当提高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并细化标准;在罪名认定方面,应从立法本意及行为本质入手正确定罪;在刑罚适用方面,应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置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使用与被假冒的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不同情况准确把握“基本无差别”的标准,并合理界定“公众”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使用?“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3月15日,周海琴收到来自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时,这位“爱心女温商”“爱心使者”流下了泪水.  相似文献   

17.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纳入我国《商标法》并非仅带有工具选择的偶然意味,而是销售产业崛起、商标权扩张、刑民事法律互哺的复合结果。我国现行《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无法当然包含销售之义而涤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独立存在的价值。就制度层面而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民事责任规范尚能平衡各方利益而自足,但传统的混淆标准或使用标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判定中则难以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18.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及其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诸多问题的处理,应以法益为指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是反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应以加工费和中间商的协议价计算销售金额,应一概以最终按正品出售给消费者的市场零售价计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全都是选择性罪名,只有生产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或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未销售的才单独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由于侵犯了数个法益,规范性意义上也存在数个行为,故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信息社会制造了高度的犯罪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规制网络信息活动的常用罪名,但应注意前置法体系不发达、网络准则不健全背景下的刑法过度介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法益犯罪,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它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通过赋予其超个人属性的方式实现入罪扩张解释,与法益论发展趋势相背。公民个人有权积极利用其个人信息,"同意"构筑了信息自由与刑法介入之间的分界,在被害人教义学上类比身体、生命法益而否认个人信息法益自决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厘清该要素的内容与地位,当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时,应排斥对"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相似文献   

20.
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但不满5万元,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司法定性评价,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在15万元以上的"并无区别,都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在成立本罪未遂的情形中,"15万元"中除已销售满5万元的情形外,就不再区分"部分销售"与"尚未销售",均拟制性地以"尚未销售"的类型进行评价;由此,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推知该司法解释中"尚未销售"的情形亦应包括不满5万元的"部分销售"。但将上述解释结论比照于该司法解释的其他条款,却存在体系解释上的非正义与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与困惑。实际上,对于此类数额犯既遂、未遂形态并存的计算,比较科学的方法应该是确定计算基准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折算,以统一司法评价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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