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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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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而现实中非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等现象并未因此而有所遏制。此中,经济、社会等现实原因是主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2.
2016年3月28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正式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2002年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2015年仍高达113.51。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于  相似文献   

3.
《公民与法治》2011,(18):20-20
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六部门8月16日联合召开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启动为期8个月的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相似文献   

4.
问:根据群众举报,定远县某卫生院B超医生有为孕妇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不法行为,并导致该孕妇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事实查清后,我们在讨论对B超医生的处理意见时,学习了《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对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内容理解有  相似文献   

5.
笔者通过对一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终止妊娠手术案件的评析,提出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多部法律竞合的问题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旨在探讨通过部门联动、无缝隙的行刑对接,对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6.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7.
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非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卫生监督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如何对其适用法律争议已久且至今未能达成共识.结合处罚案例和司法判例,对其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供执法实务工作参考.  相似文献   

8.
周明 《行政与法》2013,(2):103-109
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攀升,男性出生胎儿的数量越来越多于女性胎儿的数量.本文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助长了出生胎儿性别失衡,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9.
李益民  张哲 《河北法学》2007,25(12):61-64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愈益严峻,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然而,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并未因此得以遏制.性别比失调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非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所致.站在生育权的视角上,性别知情权是公民生育权的应有之意.性别知情权并不损害他人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性别比失调现象更为严重,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初步汇总结果显示,我国岀生人口性别比(以女孩为100)是118.06,大大超过了106:100的正常值。预计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育年龄的人口男性将比女性多岀3000——4000万。为此,各地专门成立"两非"案件查处组,专事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与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以期用严厉打击的态势,遏制性别比不正常增长。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与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1.
介绍了一起非法行医罪及由此引发的5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的调查取证经过,并就非法行医罪的特征、判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的认定和一事不再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这是一个“通知治国”的时代。为何这样说?不妨就近举上几例: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联合下发“禁播令”通知,以期遏制肆无忌惮的违法广告;8月2日,卫生部通知强调,严禁利用超声波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8月3日,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几乎在同时,公安部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和暑期旅游交通的特…  相似文献   

13.
某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加以打击和遏制。现行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已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对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进行修改:(1)删除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将该罪主体设置为一般主体;(2)将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化,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4.
广泛存在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我国本来就存在的男女人口比例失衡问题雪上加霜。但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尚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正,将这种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重男轻女在一些人的思想意识中依然根深蒂固,为规避政策和法律,达到既不超生又生男孩,或者确保超生的是男孩从而避免“无谓的牺牲”,他们就想到了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而某些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单位医务人员、个体行医人员以及无业人员等竞然目无法纪,出于不同的动机,迎合这些人的要求,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需要的除外)有其严重的社会后果:第一,它是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将加剧男女比例失调;第二,它破坏了计划生育政策,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第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的…  相似文献   

16.
非严重畸形终止妊娠领域,我国公法、私法对公民终止妊娠权利认知与规制的不协调,医学伦理的无所适从等现实问题的本质在于公民终止妊娠的权利边界不清晰.因此,亟待正视和梳理非致死畸形终止妊娠相关法律问题,既是完善国家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政策的需要,更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举措.  相似文献   

17.
多角审视性别失衡与"缺失的女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 《河北法学》2008,26(1):62-69
性别失衡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性别失衡表现为人口不安全或人口自身状态恶化等危机的出现,而人口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形成性别失衡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深层原因是父系继承和女儿外嫁的隐性制度,根本原因是重男轻女,生男偏好的传统文化伦理因素,直接原因是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段的滥用。如果不及时预防和有效遏止,它引发未来的男性婚姻挤压和女性严重短缺等诸多社会矛盾,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动乱及危害国家人口安全等严重后果。对此,我们须通过多途径多手段提前干预和规制,如完善有关立法现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倡导新型科学的生育文化、构建人口安全预警系统等,努力降低未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和缓解我国男性婚姻挤压的矛盾。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7,(3):170-185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法律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经济法违法行为的代价与成本,是实施经济法的关键。对60部经济法法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法律责任条款在其中的分布呈总体集中、少量分散状态,对其进行文本梳理与实证分析,可以基本洞明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形式这两大经济法法律责任的规范要件。经济法违法行为有列举式与集束式两种表述方式,总体上以集束式为主、列举式为补充。经济法违法行为可区分为作为式违法行为与不作为式违法行为。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可以从具体与抽象两个角度进行划分,经济法法律中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有28种,其中7种为新类型法律责任形式。经济法法律责任总体上呈现综合性及以财产责任为主导、与行为责任相结合的基本特征。就经济法法律责任的配置而言,需要根据经济法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通过二次分配的方式实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有序组合,具体表现为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界限,以行为主体的身份性质为补充,辅以时间、情节与行为人态度等因素,梯次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略论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出生性别比达到了令人震惊的120,性别比升高的累积效应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如果遏制不住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的趋势,将会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由家庭生育的有计划性与国家生育控制的有计划性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严厉禁止非医学用途B超一类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政策是治标不治本的举措,“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有必要对农村双女户放开三胎”不仅解决不了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而且会使人口增长速度加快。我认为解决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对策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一次一劳永逸地调整:“一对夫妇最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并允许非医学用途B超一类的胎儿性别鉴定,即允许父母选择胎儿的性别。”  相似文献   

20.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它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它的主要特点是:①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③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来依法追究,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者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传统的看法是,违法行为分为三种: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与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分为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我国以往许多专著或教材都是这样解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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