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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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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政报》2022,(24):35-38
<正>陕环发〔2021〕2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文件辽环发〔2023〕3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精神,  相似文献   

3.
正川环发[2021]7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经生态环境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2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责,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障群生态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4.
《陕西政报》2022,(18):35-38
<正>陕环发〔2021〕11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7]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7年1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似文献   

6.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辽环函〔2022〕7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2020年12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该奖励办法,两部门对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内容、奖励流程等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并形成修订后的《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相似文献   

7.
<正>苏环规〔2023〕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正>粤办函[2020]2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司法厅、财政厅反映。2020年8月1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相似文献   

9.
《陕西政报》2020,(18):37-40
<正>陕节水发[2019]7号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讲话精神,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经省水利厅11月21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0.
<正>晋文旅发〔2022〕69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为加强山西省非遗工坊规范化建设,振兴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每年年底之前将认定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原《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晋文旅发〔2022〕39号)文件废止。  相似文献   

11.
《陕西政报》2020,(24):18-31
<正>陕自然资规[2019]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已经省自然资源厅第十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9年12月30日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矿山生态,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与验收工作,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要求与办法。  相似文献   

12.
《陕西政报》2022,(19):39-44
<正>陕农发〔2021〕22号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3.
《陕西政报》2020,(6):44-47
<正>陕环发[2019]3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党组2019年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8月19日  相似文献   

14.
<正>晋环规〔2023〕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晋环规〔2023〕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陕西政报》2023,(11):38-39
<正>陕水防发〔2022〕18号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依据《陕西省水文条例》和《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相似文献   

17.
正鄂环发[2019]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现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鄂环发[2010]25号)自即日起废止。2019年7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相似文献   

18.
<正>陕政发[2017]3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16日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相似文献   

19.
《陕西政报》2022,(14):28-35
<正>陕教规范〔2021〕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经省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2017年印发的《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陕西政报》2023,(15):17-21
<正>陕环发〔2022〕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规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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